(一)从会计视角出发 1.控制负债规模。我国很多国有企业,在国家“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热衷于以负债来加速企业的发展,却忽视了自己的偿债能力,国家施以优惠政策的时候可能问题不大,一旦优惠政策不再,企业将被债务拖累。 2.规范合并报表范围。合并报表范围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规范,许多公司任意改变合并报表范围,“并盈不并亏”的现象司空见惯。因此,压缩合并报表的利润操纵空间,在当前相当重要,要严加监管。 3.金融衍生工具的处理。美国对这种产品尚不能很好驾驭,会计处理很不成熟,我国更要慎之又慎,不可盲目跟进,因为在大环境不允许和驾驭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负效应。 4.制定、使用动态的、适应面广的、灵敏度高的会计准则。该准则既要跟得上市场的步伐,又要适应我国的国情。该准则既不落后于世界,又不盲从和照搬他人。 (二)从审计视角出发 1.国家审计机关突出“监管”、“再审计”功能———根本上防范丑闻。我国的审计报告质量令人担忧,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对审计师、审计机构也要有一个“督察”,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服从这个“督察”。吸取丑闻的教训,这个“督察”应当代表国家。我国现在的审计机构增强职责功能,就可以胜任“督察”之职,专门对事务所进行再审计。 2.审计主体及主体群的业务日臻完善———技术上防范丑闻。审计人员可以说是审计主体,审计组织则是主体群。主体群制订了若干规范,各主体应严格遵守审计规范,制定严密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审计工作准备,实施中把握工作质量,在审计工作中对各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做到审计程序合法符规、内容完整、方法恰当。 为保证执行,要重视各级肢体群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建立质量控制措施,实行工作职能分工和牵制,对审计项目质量实行三级负责制———主审负责制、复核制、集体审 理会议审定制,有效控制审计过程中容易引起风险的环节。特别要把好审计证据质量关,突出证据有效性。主审,须对助审人员的取证材料、底稿进行审核,确认,专职复审人员对审计报告初稿及审计资料进行复核,审理会议对重大审计事项集体论证,确保证据充分有效,必要时可进行“二次取证”。同时,建立、实行内部考核制度。 3.审计主体与客体责任明确区划———策略上防范丑闻。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应有接受清单,并要求被审单位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审计部门不能替代、减轻和免除被审单位责任。出现上述情况,审计机关等应根据《审计法》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以避免被转嫁的审计风险。 4.审计主体保持高度的人格职业化、独立化———职业游戏规则上防范丑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必须毫无利害关系,其所承担的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超然独立关系,独立是最重要的,是审计成功的生命。客观、公正来自独立。 (三)从监管体制视角出发 1.强化内部监管机制,改良丑闻发生的土壤。为此,要建立具备健全的制度体系的企业治理结构———董事会控制经营,制度控制董事会,避免董事会一手遮天———消除对高级管理人员“道德约束”的不足,加强全面诚信教育,强化治理结构中股东的力量,强化信息对称的资本市场机制。 2.健全社会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质量。为此,要提升监管手段,充实监管人员,运用科学、现代方法,强调事前控制,逐步实现全程控制,监管制度反映灵敏、与市场步伐合拍,监管制度要具有可依时依事修正的灵活性,反馈能力强,对上市公司委托和变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监督。 3.培育完善的监管环境,完善市场机制和法律体系,净化法律环境,依法治财。因此,要调整我国现有资本市场的结构性缺陷:国家股、法人股占绝对比例,但国家股股东长期缺位。同时,不要过分崇拜市场的力量,民间自律、法律制约与政府干预约不可偏废。如果政府完全放弃监管职能,市场发生波动时后果不堪设想;如果没有法律制约,将陷于政府包办;如果没有民间自律,市场规律何以体现?所以政府干预、法律监督、民间自律三者相辅相成。 4.重视培育中国自己的监管队伍和监管理念,既不应夸大独立审计的监管作用,也不应将上市公司因舞弊而倒闭的全部责任归于注册会计师。前面曾提及,“五大”不是神。如果中国不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不要说“五大”不管用。任何海外会计师事务所都将同样无所作为,安然等事件不是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