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政策的执行情况(1)乡镇分解落实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到村、到户税费改革方案,是否严格执行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批准的方案总量控制指标,有无存在层层加码现象。 (2)乡镇落实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是否全面执行到位:①对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土地面积的调整和调整后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任务的落实情况,是否征求农民意见,并张榜公布;②在执行调整农业税政策方面,计税耕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税率及附加比例是否合理,改革后农业税税率是否按省批的税率执行,农业税减免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加大计税土地面积、增加计税常年产量、提高农业税率或附加比例,有无不经据实测算和分解下达税赋而按人、地均摊税收;③在执行调整农业税特产税政策方面,是否按现行农业特产税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征收环节据实征收,是否严格执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有无平摊农业特产税现象。 (3)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是否按改革后的规定规范进行。乡镇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填制纳税通知书,并发放到每一个纳税农户和单位,有无搭车收费、税费混征现象。乡镇农经部门是否按规定填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并发放到每一个农户,有无卡外负担。 (4)对面向农民收取的农村教育集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项目,以及要农民投资、投劳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取消,是否按规定使用“两工”,是否超额使用和强行以资代劳,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是否突破省规定的上限;以一事一议形式进行的筹资和筹劳项目,是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程序是否合规,额度是否突破,有无突破上限控制标准和违规操作现象,屠宰税是否按规定取消征收。 (5)新增的农业税收入是否全部留给乡镇,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各项事业发展支出是否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有无平调、挤占或挪用。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附加是否全部由村使用,改革后村提留费用采取农业两税附加征收的最高比例是否突破省、县(市、区)核定的附加比例,征收的附加数额是否突破省、县(市,区)核定的数额。乡镇农业税收征收部门在征收农业两税时,是否按比例同时足额征收农业两税附加,有无擅自减、免、缓征,只征收正税、不征收或少征附加,先征正税后征附加,正税和附加分开征收;已征收的款额是否按规定比例划转农业两税附加,及时存入农业两税附加财政专户。在农业税收款项不能足额征收到位时,是否以农业两税附加充抵税款入库。 (6)征收的农业两税是否及时足额缴入金库,征收的农业两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是否全额缴入乡镇财政专户,有无混入金库,有无平调、截留、挤占和挪用。 2、审计市、县、乡镇税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村级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1)市、县、乡镇对上级财政下达的税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分配,对下拨村级补助资金是省全部分解落实到行政村,有无截留、挪用和平调。(2)市、县、乡镇、村对转移支付资金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损失浪费、贪污私分农业税附加等村级集体资金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对村级的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用于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补助和行政村公用经费支出。 3、审计农业税减免政策执行情况 (1)县、乡镇是否按照农业税减免政策,遵循“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依法按规定给予减免。 (2)县(市、区)和乡镇、村是否及时将减免指标落实到受灾农户,编造减免清册,并张榜公布,有无截留挪用减免的农业税。 (3)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否切实加强对农业税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防止该减不减和截留,挪用减免税款等违反农业税政策问题的发生。 4、审计农村生产经营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1)乡镇、村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菹围、标准和价格向农民收取生产性水费,电费等,有五层层加码,扩大范围、提高价格;有无借收取生产性水费、电费之机,搭车向农民收取生产经营性以外的费用。 (2)农业生产性水费、电费是否由乡镇水管、电管单位收取,并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监督。 (3)农村电阶和农民建房收费是否规范,有无用电超标准收费和借农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