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市场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需求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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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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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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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质量通常可分为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两个相对独立的内容。而影响审计质量的主要就是独立性问题,即:现有制度是否能保证注册会计师具有相应的独立性?是否能有效限制乃至禁止审计师与客户管理当局合谋?我国的证券市场属于初创时期,加上我们的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由政府出面筹建、政府进行管理,因此在很多方面都带有非常强的政府痕迹。因此,使得公司的很多行为不是面对市场、而是面对政府和相应的管制机构:只要能符合或满足了政府管制机构的要求,企业就可以取得最佳的成本效益比,如取得上市资格、提高新股发行价格、获得配股资格等等。在“取悦”政府管制机构的过程中,审计不是一种自发的市场需要,而只是政府管制机构“模仿”“国际惯例”的一个附带产物。审计质量不是寻求上市的公司或已上市公司成本效益函数中的一个变量。相反,一些独立性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甚至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比如,如实报告客户的一些旨在取得上市资格或提高发行价格的行为,使得这些公司最终无法取得政府管制机构的认可。由此我们推定:我国审计市场总体上并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质量的审计。

      市场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审计师只能通过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审计服务而生存,即;降低审计质量。但是,从提供方即事务所的角度看,他们是否愿意“配合”市场,降低审计质量,主要取决于市场相应的制度性因素、特别是事后的法律风险程度。

      在市场本身不需要高质量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审计师追求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其直接后果是增加了审计成本:在审计收费既定的前提下,增加成本就意味着降低利润;另一个可能的后果是失去市场份额。当我国资本市场在相当长时期里被定位为一个服务国有企业改制、脱困的专门场所,而国有企业脱困就意味着那些改制上市国企总体效益偏差。审计师追求高审计质量就可能导致一些实质上已经亏损的企业不能取得上市资格或失去配股、增发等融资资格。上市公司当然也是经济人,他们必然要选择能为其提供“合格审计意见”的审计师,那些坚持高质量审计的事务所必然会逐渐丢失市场份额。

      在美国的市场上,如果事后发现事务所降低审计质量,投资者将会通过法律诉讼要求事务所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这种法律风险极大地提高了事务所降低质量的机会成本,使得事务所提供低质量审计服务从经济上变得无效。但是,我国审计市场上,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近乎于零,因此,我们可以预期,至少从经济上,事务所提供低质量的审计服务是有效的。

      当市场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或者,更恰当地说,当市场只需要一份监管部门能够接受的审计师报告时,上市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远离高质量的事务所;进言之,如果提供方没有动机去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或者,市场无法区分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质量,这样,上市公司无论选择哪家事务所,都不会有本质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上市公司对事务所的选择上,第一,市场份额不会明显集中;第二,市场上“公认”的优质服务审计师,不一定会取得更高的市场份额;第三,非市场因素在审计师选择过程中作用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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