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不合法。一是不填制和取得原始票据。审计中发现,有的单位用“白条”列收列支,有的用借据、支票根直接作为支出凭证,有的甚至不用任何原始票据而用记账凭证收支。二是使用过期作废的原始票据,主要是已废止的财政收费收据和税务发票。三是内部结算票据不规范,不能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四是票据的项目填写不全,不符合会计基础规范的要求,有的不填日期、开票人,有的无票据领受单位、有的经济活动内容或品名填写不明确等等。五是报账列支的手续不全,无领导签批、无财会人员审核、无经办人员签字,或原始票据的证明力不足等等。六是对外用内部结算票据替代发票或财政收费收据。这种问题在行政事业单位最为严重。七是经济活动内容与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单位的经济范围不符。如使用普通商品发票代替汽车销售发票等。八是擅自借用票据,如某培训中心临时收取一次性费用时,不到财政部门领取收费收据,而是借用其他单位的收据收费。 二、票据不真实。一是经济活动内容不真实,如某企业年终搞福利,发给员工的商场购物券,却在该商场开出装潢材料发票。二是虚开、虚报票据。三是使用假发票,以假乱真,其反映的经济活动可能没有发生,也可能已发生,但内容、金额、数量、品名、日期、单位等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四是票据各联次金额不同。五是涂改票据,品名、金额、日期、领受单位等。六是票据日期提前或延后,未如实反映经济活动发生的期间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