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地讲是指企业从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经营)期间内所发生的人员工资费用、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如利息等等。 对开办费的处理,试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于2001年6月份被有权部门批准筹建,于2001年8月开始生产经营,7月份发生筹建费用即开办费用计60万元。有关开办费的处理如下: 一、会计处理 1.7月份,企业发生开办费用时,应将各类开办费用归集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中: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600000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相关科目600000 2.8月份,企业开始经营时,将开办费一次计入管理费: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600000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600000 经过两笔分录处理之后,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即告完成。 二、税务处理 年终,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首先计算2001年可在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开办费限额。 企业可在税前列支的开办费=600000÷5÷12×4=40000(元) 因此,应调增的计税利润=600000-40000=560000(元) 应当缴纳的所得税=560000×33%=184800(元) 同时还须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企业选用应付税款法,则: 借:所得税184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84800 2002年至2006年,企业每年则少交所得税。 2.如果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则: 借:递延税款184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84800 同时,纳税人还须在“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相应的备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到2002年年终,企业仍需对有关的所得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2002年企业应当调减的计税利润为:600000÷5=120000(元),即企业当少申报缴纳所得税120000×33%=396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39600 贷:递延税款39600 其后几年的账务处理与2002年的基本相似,只是2006年,企业应当调减的计税利润为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