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双薪制”就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的形式,称为“双薪制”。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犤2002犦629号)的规定,纳税人因实行“双薪制”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税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李先生在一实行“双薪制”的公司工作,2001年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200元以及“双薪”工资2200元。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按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当月工资超过800元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将取得的“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李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12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200-800=1400(元) 应纳税额=1400×10%-25=115(元) (2)“双薪”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200×15%-115=205(元) 因此,李先生12月应纳税额为:115+205=320(元) 例2.陆先生在某企业工作,该企业实行“双薪制”工资。2001年12月陆先生取得工资收入750元以及多发放的一个月工资750元。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由于陆先生当月工资不足8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之后的余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750+750-800)×10%-25=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