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价与社会审价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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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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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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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审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审价,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委托人不同

      1.社会审价的委托人。一般是建设方如工矿业、商业、房地产业、医院、学校等国有、集体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外商投资的企业单位。

      2.司法审价的委托人。必然是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委托要求不同

      1.社会审价的委托要求。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审,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审,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最常见的是审核或编制工程预(结)算报价。

      2.司法审价的委托要求。一般根据具体案件特定需要而内容各不相同。常见的是对已完、未完工程造价和因工程质量、工期、总分包、配合施工等各种事项产生的质量返修费用、停工损失的索赔和相关费用的拆分、估算等不同要求的各类工程经济纠纷作结论性意见(含建议性意见)。

      三、委托性质不同

      1.社会审价机构所接受的委托。其性质是社会中介服务,在接受委托后,应对委托方负责,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司法审价所接受的委托。其性质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为判案提供专业性结论的依据,在该项委托中司法鉴定机构仅对法院委托要求负责,通过法院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的诉讼要求以及合法权益。

      四、所处地位不同

      1.社会审价机构所进行的工作是社会中介服务。遵循独立性原则,社会审价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地位平等,按照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充分协商,以达成对工程造价审价结论的意见一致。

      2.司法审价是在法院委托的案件中所进行的工作。其实质是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必须的一项辅助性工作。参照法院审理案件程序规定,原被告双方均应协助和配合司法审价,服从司法审价的程序安排和提供涉案鉴定材料。未能配合司法审价和拒不及时向法院和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将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笔者在受托审核真北路某建筑工程造价时,依司法审价程序多次约应诉方询问举证、实地勘查、征询意见,但均未前来响应。一审判决后,该当事人虽不服,终因不配合司法委托的审计,视为已放弃各项应诉权利被二审法院驳回。

      五、审价所需资料不同

      1.社会审价所需的审价资料。通常有工程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及会议纪要、招投标资料、工程预结算书、竣工图、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鉴证和工程材料发票等。

      2.司法审价所需的审价资料。除了以上社会审价专业资料外,为了了解事实真相使鉴定结论更切实符合案件需要,还需要了解必要的诉讼资料,如起诉书、反诉书、诉讼要求变更书、答辩词、庭审记录、一审判决书、上诉书、律师代理词、律师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如笔者在对某案装潢工程造价审核中,一当事人已在法院的第一次庭审中承认了某事实,却在笔者调查时改变该事实,笔者调出庭审记录,该当事人才认服。

      六、审价依据不同

      1.社会审价常用的依据。有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类现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系列文件;各类有关建设工程的技术规范(规程)、质量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等。

      2.司法审价常用的依据。除上述工程专业方面的依据外,为使鉴定结论符合审判原则和诉讼证据规则,一系列法律文件被引入和运用。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如《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其他有国务院部门规章和上海市政府部门的规章等。

      七、审价原则和方式不同

      1.社会审价的原则和方式。是以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独立的审价原则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的矛盾以充分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

      2.司法审价的原则和方式。则鉴于当事人(原被告)双方一般都已矛盾激化难以协商,故除了合法、公正、独立原则,更侧重于重法律、重事实、重证据的有法可依、有据可依的原则和调查、分析、判断的方式进行处理。

      八、审价程序不同

      1.社会审价程序。社会审价接受委托后,通过建设方提供资料,与建设方和施工方见面了解施工情况,进行实地勘查,工程量计算,出具征询意见稿征求双方意见,多次三方会谈,进行各项子目的核对与协商,确定工程造价后三方签字认可,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从而完成该项目的社会审价。

      2.司法审价程序。司法审价在接受法院委托后,通常先与法院联系,以了解合同和合同条款的有效性,证据的有效性,委托事项的价格性质、范围和内容等;分别与当事人(原被告)会面,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和要求补充专业技术经济资料和诉讼资料;现场勘查;审阅资料,按司法要求区分鉴定材料,进行计算;出具征询意见稿向当事人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或修改征询稿分别向当事人进行一次解释,但不强求当事人对报告签章认可;向法院出具正式审价鉴定报告;届时出庭解答当事人的质询或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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