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委员会与公司董事会的关系 1.人员构成问题。我国采用的方案是,在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和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会的比例需超过50%,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在独立董事中,还要求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员。对于拥有注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担任这一职务可能更为合适。 2.人员资格问题。对什么人能充任独立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规定,往往均比较原则。独立董事不拥有本公司股份、不在本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拥有财务、法律、市场与金融等专业工作经历等,基本条件容易达到,但具体操作上可能面临许多复杂问题。 3.人员薪酬问题。由于独立董事们的主要工作不在此公司中,很难吸引他们的注意力深入考察公司的经营情况,在报酬有限、激励力度不足的条件下,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成效受到较大影响。另外 ,虽然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有权获得薪酬,但由代表某种股东利益的执行董事们提议并能够获得全体董事通过的给予独立董事的过高薪酬,是否存在一种“利诱”,是否存在对审计独立性以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损害,是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 另外,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审计报告的形式与内容,与董事会的联系方式等,都需要予以恰当规定。 二、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总经理的关系 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一般还应在公司的管理职能部门中专设审计部(处、科、室),审计部对总经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来,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总经理不存在直接关系,管理当局的审计部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由于审计业务上的相关性,使审计部成为审计委员会的控制对象。因而,在公司中,审计委员会与总经理的关系就转化为审计委员会与审计部的关系。 公司审计部的工作目标、职责范围、业务类型以及审计内容等,因总经理的授权不同,在各公司的具体表现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大同小异。公司审计部的业务活动有章可循,审计委员会可据以对审计部工作情况做出评价。审计委员会还应审查审计部上报的审计计划和预算,接受审计部的审计报告并做出必要的反应,但不干预审计部的工作。 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审计部关系的途径主要有:(1)以制度形式明确界定审计委员会与审计部的联系方式,限定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范围、规范审计部的报告格式与内容;(2)加强两者之间的不定期沟通,消除误解,尽可能获得对方的更多报告外信息;(3)审计部既要考虑经营利利益,也要考虑股东利益,以便审计委员会主动提供更多的有价值的真实信息。 三、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监事会的关系 行使监督权的监事会与同样行使监督权的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之间是否存在的职能重复,以及在“二元制”下如何促使两者协调,是目前实业界与理论界应当充分注意的问题。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具有监事会所无法取代的功能:(1)从两个机构的功能看,审计委员会属于决策权拥有者———董事会为实现自我约束以及对经营当局实施控制而运用的监督手段,它有助于使董事会更好地为股东服务;而监事会则属于一个纯粹的监督机构,专司监督职能,直接对股东负责。虽然,监事会拥有更大权威性,但与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属下所获财务、经营信息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对称性。(2)从监督范围看,两者在“检查公司财务”方面是相同的,但其它方面各有所长。如审计委员会还可以进行业务审计、制度审计,监事会没有这一方面授权;又如,监事会可以监督董事、经理违反法规行为并要求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却没有这些授权。至于委托外部注册会计师审计以及其相关事项,我国一般由董事会行使该权利;在国外,美国等国家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中,常由审计委员会负责此项业务,但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司,由于未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则由监事会负责此项业务。(3)从人员构成上看,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或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这些人都有良好的管理、法律或其它领域的专业知识与阅历,许多人是其它公司的总经理、财务 经理等,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未必具有实施财务审计的必要资质。另外,“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法定要求,可能更容易产生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但又对财会技术缺乏了解的人充当监事的现象。(4)两者都讲“独立性”,担任独立董事的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是比较高的,虽然监事会能够做到“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却在客观上可能促成较多公司内部人进入了监事会,造成部分监事不“独立”的状况。从以上四点看,审计委员会的独特性是监事会所不能替代的,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审计监督权比监事会行使审计监督权更为合理。 四、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具有密切关系。主要包括:(1)选聘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选择有较高著名度、有良好执业记录的事务所及会计师,对于减少会计责任和管理责任有重要意义。在会计信息公开披露之后,如果存在信息虚假以及严重误导投资者决策的后果,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能够聘请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会计报表中的问题,无疑可以防止法律责任的发生。(2)确定“审计约定书”事项,签订合同。主要涉及审计费用、审计范围、审计期间、审计目的以及提交报告时间等问题;重点应考虑审计费用的合理性(高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通常比低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高出许多,但各事务所的收费均有很大收缩性)、提交审计报告时间的及时性(宜充分考虑审计周期,提前签约,避免在证监会规定截止日后公开披露审计报告的情况发生);而其它事项,一般都有法定要求。(3)与受聘注册会计师就审计中的事项进行沟通,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对管理人员舞弊事项的陈述;一般是由公司财务部(会计部)接受就地审计,审计部做好外部审计的协助工作,而主要外联工作由审计委员会负责。(4)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进行评价,并将审计报告及其评价意见提交董事会。(5)处理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之间的纠纷,必要时应将具体情况告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