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应介入非国有经济监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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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州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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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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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审计介入非国有经济监督不具备理论基础

      1.非国有经济需要监督,但是,需要监督并不表示一定需要国家审计监督。目前我国对非国有经济的监督已做了明确规定:物价部门监督企业的商品价格,税务部门监督企业的纳税情况,环保部门监督企业的环保问题……总之,各职能部门对非国有经济的监督均有明确的目标和范围。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国家审计介入非国有经济要监督什么?诚然,非国有经济存在的税收“跑、冒、滴、漏”现象十分严重,需要加强监督,但同时我们要明白:税收工作原本是税务部门的份内之职,出现这些现象说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税收征管工作尚有漏洞。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制定更加完善的税收制度,以减少这些现象的发生,而不应由国家审计在税务部门后面做“加强”工作。否则,如果每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出现问题后都要由国家审计来帮他们完成,想像一下,国家审计工作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因此说,对于一个有漏洞的篱笆,我们要做的就是堵住这个漏洞,而不应是在它外面再筑一道新的篱笆。

      2.在现实审计工作经常出现因牵涉非国有经济而致使国有经济审计取证困难、审计不清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审计国有经济时要对所涉及的非国有经济加强查询、取证力度。但这对于非国有经济仅是一个调查取证的问题,而不应是监督。

      对于审计调查取证,《审计法》已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此可见,《审计法》已经赋予了审计机关向非国有企业调查取证的权力。至于实际工作中向非国有企业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我们应从其根源解决,即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的调查制度,而不应仅因调查取证难就介入非国有经济监督。

      二、国家审计介入非国有经济监督在操作中存在问题

      1.国家审计介入非国有经济监督缺乏足够的国家审计力量作保障。目前,我国国家审计力量十分有限,繁重的审计任务对审计力量的需求同现有审计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在实际工作中,对国有经济只能审计相对比较重要的部分,而剩余相当一部分不能保证审计。在这种状况下,再谈国家审计介入非国有经济监督显然不太现实。当然,我们可以加强审计人员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使之可以胜任更多的工作,但这毕竟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对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成分的非国有经济进行审计监督的需要。要满足这一需要,除非扩大国家审计队伍,但目前正面临我国为创建“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机构改革,大幅度扩大审计队伍显然不太可能。

      2.国家审计介入非国有经济监督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在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国家审计是不介入非国有经济监督的。如果我国国家审计介入非国有经济监督,就会出现同国际惯例不符的问题,这样也不利于我国同其他国家进行经济交流和合作。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必将会有更多外资涌入我国,会有更多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在我国出现。如果国家审计要求介入对其进行监督,会不会对我国外资的吸引造成不良影响?总之,应由资产所有者通过不同形式对非国有经济的管理进行监督;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非国有经济的公共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则应专注于对国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监督,而不应介入对非国有经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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