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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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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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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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审计工作过程一般分为制定审计计划和方案阶段、执行审计业务阶段以及报告审计结果和建立档案阶段。在实际审计工作的三个阶段中我们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审计范围存在盲区。《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项目要申请,统一规划下达。因此,由于受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制约和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限制,审计范围辐射面不够,存有“盲区”。假如驻地方的中央、省属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但由于审计范围是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而并非按照属地的原则确定,基层审计机关难以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证据搜集困难。搜集审计证据是执行审计计划开展审计业务的基础工作,是审计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审计证据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整个审计结果可靠性和风险性的程度。调查中审计人员反映审计的证据搜集总是一波三折,特别是获取比较真实全面的基础资料。究其原因,一是被审计单位缺乏对审计的正确认识,存有抵触情绪,不愿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有的被审计单位甚至提供虚假资料蒙骗审计人员。其二,有些被审单位本身的管理水平低下,会计基础工作不到位,如某被审计单位根本没有建立内部会计制度,有的甚至账簿都没有,这些都给收集相关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和审计取证工作带来障碍和困难。

      审计依据配套性差。政府审计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当前审计业务处理中,因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或是因难以明确用于定性的法律依据而影响审计工作进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根据现行的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集体企业进行审计。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如何处理国有企业有明确规定,而审计机关在处理其他几类被审单位的问题时感到“无所适从”。同时,部分法律法规过于追求普通性,缺乏操作性,对法规政策的特殊性和时效性强调不够,导致审计依据过粗不实际、过时不适宜等诸多问题,不方便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应用。

      审计经费缺口较大。审计机构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各级审计机关经费的余缺状况不均衡。据调查,某市审计机关每年正常审计所需经费约为840万元,而每年财政拨入经费只有290万元,存在550万元的经费缺口。“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正常审计经费与财政拨入经费之间出现的较大缺口,就难以保障审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基层审计机关的经费缺口除部分通过财政专项弥补外,主要是依靠审计机关对违纪违规的收缴款返还解决。这种没有办法的解决办法,其负面影响应引起重视。

      审计人员结构不合理。有关数据显示,在市、县审计局中领导人员有的占全员的21%左右,而业务人员比重较小,形成“头大身细”的棒槌形组织结构。其二,年龄结构不合理。审计机关没有“进人权”,大多数审计人员是审计机关成立时的元老,平均年龄趋于中老年化,出现青黄不接。其三,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审计人员由审计、财会类专业毕业的占到85%以上,而工程技术、法律、宏观经济、计算机、外经外贸专业的人才太少。专业的多样化不够,使得有的审计业务未能很好的开展。其四,知识结构有待更新优化。审计业务人员工作任务较重,继续教育有时流于形式,人员的专业知识老化、审计方法陈旧过时,我国加入WTO后,大部分审计人员缺乏对WTO的全面认识以及对国外政府审计知识和国际审计准则的了解,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如何进行审计监督的观念比较淡薄。

      审计结果透明度低。我国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实践中一直没得到实施。特别当审计结果的公布有可能影响到地方政府的政绩时,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审计结果的公布落空,成为审计报告披露的一层“过滤网”,导致审计结果缺乏透明度,社会公众对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力不从心。即便是审计结果已公开,这些审计结果大都“犹抱琵琶半遮面”。

      执法过程处理难

      独立性不强。审计的生命力在于其独立性,独立性的核心是组织独立。在现行的行政型模式下,基层审计机关在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的同时,又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执行审计处理结果时,有关领导出面为被审计单位说情,干扰了审计执法的独立性。在执行同级审计时,审计机关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划拨,即监督部门的经费来自于被监督部门,经费上不独立、得不到保障,审计主体的独立性不可避免的被弱化。处于“生存与监督”两难境地的审计机关不得不考虑自身的利益,在博弈中做出偏向同级政府的选择,产生“以权压审”的现象。这样将会使正常的审计工作机制、激励机制运行不畅,影响到审计工作效率及其资源优化配置,引发审计的风险。

      执法权不硬。审计部门执法手段不硬导致审计在执法过程中力度不够,审计部门对于在审计中不配合的单位无可奈何,审计执法趋于软化。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决定的落实不到位时,审计机关无法象财政、税务部门可以直接从财政拨款或银行账户中扣划,而只能间接的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审计机关由于缺乏足够的精力和经费往往不愿起诉被审计单位而进行漫长的“官司战”,审计结果处理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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