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的内容 审计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公示审计事项时,应该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可通报、公布正面典型,也可以通报、公布反面典型。即不仅可以公示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审计事项,还可以对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社会公众关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事项公示其的审计结果。此处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另外审计机关要灵活掌握公布的内容。既可通报和公布某些审计项目的全部审计结果,也可选择某些审计项目的部分结果进行通报和公布,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摩擦,影响通报和公布的效应。这样做,有利于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手段的普遍运用。 2.公示的范围与形式 公示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主要是指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审计项目,如人民群众特别关心的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救灾资金、三峡工程的移民建镇资金、长江干堤资金等的审计结果和群众举报的重大违纪事项查处结果进行公开。对社会公示的途径主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新闻媒介以及互联网进行公开;另外,就是在每年的“两会”上宣读审计报告。二是对被审计单位公开,主要是对审计目的、内容、处理结果、审计举报及监督电话进行公开,不能只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行公开。公示的办法可采取在被审计单位发布审计公告、召开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让被审计单位广大群众都知道。三是对有关主管部门公开。公开的目的是一方面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和监督,另一方面让他们了解被审单位的审计情况和审计建议,以便更好地改善自身的工作。公开的方式可以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及抄送审计文书等多种形式进行。 3.公示信息的一般要求 (1)客观性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机关要强调审计复核,保证审计成果的质量。向新闻、社会上公开的材料要严格把关,在事实上不能有任何差错,要准确无误。既不能隐瞒什么,又不能欺骗公众舆论。公示的内容不允许有关领导、人员对其进行删除或修改,否则公示的审计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就无从谈起,也违背了审计公示的初衷。 (2)及时性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但有些问题不一定非要等到整个项目结束,只要拿得准又能够说明问题,就应当随时公示,不然时过境迁,审计工作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3)明晰性 明晰性要求审计公示要清晰、简明和通俗易懂。审计公示的获知对象是包括各个层次、社会各界的广大人民群众,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可能对审计工作不了解或不太了解,这就需要审计部门在撰写拟将通报、公布的审计结果时首先要尽量使格式明确,不同的用途采用不同的类型,可以有章节式、书信式、函件式和证词式等类型。章节式公示适用于涉及普通公众利益、题材广泛的信息,一般可以按审计报告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审计评价、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五部分的基本模式对外公开;书信式公示比章节式短,适用于涉及普通公众利益、题材相对狭窄的信息;函件式适用于某个狭窄题材或简单问题的简短公示,读者与被审计事项相关;证词式公示则是用来在听证会上支持口头陈述或提交给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审计公示内容不仅要有数据,还要有分析;不仅要揭露和反映问题,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有关数据比较还可以用图表来反映,以增强公示内容的明晰性。 (4)谨慎性 审计机关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如果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也是与国外通行做法衔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