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开征审计税,并构建社会审计招投标制度。为社会审计纳税,并由该项税收支付审计费用的制度,除了有将纳税人社会审计的责任显性化的作用外,还可以借助政府采购的模式,建立由“外部人”,而不是“内部人”选择注册会计师的机制,以维护纳税人的权利。这种制度不仅适应了社会审计的公共产品属性,更重要的还在于构建了会计事务所之间平等竞争的机制,进而为提高社会审计的质量创造了条件。这种制度的出台一是需要时间进行方案论证,对于进入危机阶段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有远水解不了近渴之虞。二是企业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共谋可能被政府或外部管理机构的寻租所替代。三是以确定的税赋应对不确定的审计对象,难以防止税赋不公的问题。但这些并不能否定该项制度相对现行制度而言,比较优势大于比较劣势的判断。所以,有必要探索能体现上述制度精髓且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急对策。根据目前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面的实际情况,可将近年来上市公司审计费用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作为税率,对上述企业开征特别审计税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试点方案。这一方案可行性表现在其不仅可以解决中国资本市场的燃眉之急,而且可以通过形成特别审计委员会 的组织设计予以保证,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是一个接近帕累图最优的选择,即该方案在提高社会审计质量的同时并未减少相关各方的福利。 第二,建立企业审计特别委员会,形成保障财务信息公开和客观的机制。对于普遍存在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可选择由监事会主导的,包括独立董事、债权人和职工代表在内的特别审计委员会,独立处理委托审计事宜。企业特别审计委员会相当于监事会扩大会议,强调监事会主导是监事会制度设计的使然,该项制度的前提是监事会组成的非内部化和专业化。独立董事的参与,一方面可以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借助独立董事的专家和公众人物背景维护社会公正。债权人的参与既是债权人行使其合法权利,强化社会信用的需要,又是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多元利益制衡机制的需要。职工代表的介入,一是因为公司财务状况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职工有权利了解真实的财务信息;二是因为现代企业制度提倡职工参与管理,鼓励合作与分享。这种制度安排不仅能形成公司组织中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利制衡关系,有利于克服因委托-代理制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委员会成员的多样性也增强了对审计工作系统性和特殊性的要求,有利于改善社会审计工作的质量,尤其重要的是审计委托主体身份的改变弱化了委托方强制扭曲会计信息的动力和机制。 第三,实行社会审计机构定期轮换制,形成审计工作的事后监控机制。首先,社会审计的性质决定了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不宜成为可持续的战略伙伴关系,但作为市场主体,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出于双方利益的需要,极易建立长期的“共谋”关系。而定期轮换制的实施则能有效遏制“共谋”行为的产生。其次,社会审计机构的定期轮换,在进行轮换的审计机构之间能够形成审计业务上的竞争压力,此种竞争压力将促使不同的审计机构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监督关系,能够产生补充审计所要达到的事后监督和威慑的作用。再次,与补充审计制相比,轮换制的实施不会增加在社会审计中的交易费用。因此,社会审计机构定期轮换制是对补充审计制的一个较好的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