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与用脱节。两办《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转岗、免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这是经济责任审计所明确的时间界限。但目前各地做法不一,一些地方是采取事前审计,而相当地方是在领导干部办理调任、转任、转岗、免职、退休以后才交办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事后审计并不符合两办规定要求,假如审计中发现问题后又给党委政府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处理环节上带来一定难度和不便,往往会使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失去价值和应有作用,同时也会挫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在交办审计任务时应在领导干部离任之前,预防造成审与用脱节。 二、事中与事后审计脱节。目前,审计机关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大多是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以后的一次性审计,即事后审计。这一做法易导致两个不利:一是不利于党委、政府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实绩及廉政等方面的动态情况,甚至某些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查处。二是不利于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实施经常性审计监督。而且,一次性离任审计跨年度长,审计工作量大,给完成任务带来困难,对此,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事中与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审计与组织、纪检部门的脱节。通常审计机关接受审计任务后,按照上级交办要求和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审前一般很少或不与组织、纪检部门联系沟通交换情况,而组织、纪检部门所掌握情况亦一般不与审计部门交流传递,造成了相互间的脱节。所以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主动到组织、纪检部门了解信息,对所审计的领导工作实绩,执行政策法规等方面状况作一些掌握,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这样审计时能够掌握主动,把握重点,注意侧重面,为顺利完成审计任务创造条件。 四、审计建议与落实整改脱节。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是领导干部,而审计涉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因此,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既对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内容,而且审计意见书、决定书的执行涉及到原任和现任两位领导,故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审计回访,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决定的整改情况,确保审计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