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经理离任审计的难点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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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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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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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如下几个难点:

      一、审计进点时间难以确定和把握

      根据规定,公司所属单位的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公司管理职能部门下达审计指令,由审计部门组成审计小组进行审计。但实际工作中,审计部门在审计立项过程中处于被动方,主动性差,往往出现原任领导离任后很长一段时间,后任领导上任很长一段时间才接到审计指令的情况,使审计不能及时进行。一方面,不仅增加了审计难度,而且使审计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的调任、免职等方面的参考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从审计实践看,由于现在经济活动的复杂多样性,企业管理水平还不高,财务资料披露的不充分、不完整,隐含的经济事项过多,造成了有些经济事项产生的后果,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这样如果经理刚一卸任就去审计,可能存在审计误差,对被审计对象业绩评价不全面,增加审计风险。如1999年对某单位经理离任审计,尽管是在其已离任后很长一段时间才进行的,但在我们现场审计已结束,出具审计报告阶段时,收到被审计单位报告,有一宗对外担保事宜被发现,银行通知扣款。再比如,对该经理任职期间的一项技术改造的审计评价在审计报告已作出数月后出现了尴尬,从所提供的资料看,该项技术改造自投产以来,未取得应有的效益,反而给企业带来不小的负担,并在该经理任职期间就停止生产了,由此审计作出了该项技术改造形成的损失是该经理决策失误造成的结论。但是,2000年该产品市场形势好,而改造的生产线又从闲置的状态转入生产,成为该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没有科学规范的易操作的审计考核指标体系

      审计署1999年规定颁布后,相关的制度规范没有及时出台,特别是对经理(厂长)经济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未制定出来,使得在审计工作中没有规范的操作程序,常常陷入财务收支的框框中,使得责任审计显得缺乏针对性、全面性,给全面评价经理业绩带来困难,影响了审计质量。

      三、离任者因交接内容和手续不完备责任认定难

      由于没有规范的交接内容和程序,也没有交接监督措施的制约,如果遇到离任者免职、降职等情况,因心情欠佳,于是草率交接手续,甚至有的不办交接手续。如在审计某一单位经理离任时,由于交接不当,发现有“现任不管旧帐”的现象,有一些债权因未及时清理,年复一年的结转,有的已经多年问题及原因都说不清,有的因会计人员更换频繁

      几任下来帐上只有一个数字,连对方单位什么业务都无记录,经办人有的已调走,有些帐实际已成死帐,无人过问,如果问题一旦出现,于是,各执一词,相互推委,造成责任由谁来承担认定难。

      四、离任者的经济责任界定缺乏操作标准

      根据规定,审计部门对经理(厂长)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其所在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来分清其所负的主观责任和直接责任。但是,由于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当前我国企业领导人的任免方式和企业的多头管理体制仍未彻底改变,尽管自改革以来,企业自主权有所增加,但仍未脱离行政干预,企业的经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管辖区政府及上级领导干预的现象,由此产生的损失,该怎样界定责任,确定领导人所负责任,成为难题。如在对所属单位经理离任审计中,发现该经理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要求为其某单位贷款担保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问题,一方面,如何界定该经理应负责的大小成为下审计结论的难点;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正不断大规模地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国家政策导向作用明显,市场变化大,经理(厂长)对企业经营控制能力下降,这些不可避免地对企业生产经营效果产生影响,从而使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与经理个人能力之间的关系难以准确描述,企业领导的主观责任与客观因素难以量化。由于,目前尚无一个完善的经理离任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因此,划分经理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时,往往会出现前任与后任、主观责任与分管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观与客观、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等方面的责任界定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五、债权债务确定困难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企业性质已呈多元化趋势,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经济往来频繁,跨地域交易增多,赊购赊销业务范围扩大,债权债务日益增大,从审计角度讲无疑增加了审计的难度。一方面,审计经费和人员是有限的,不能充分投入人力和财力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另一方面,目前很大一部分国民和企业的素质还不适应审计函询的要求,审计采取函询的方式核实效率低。上述两方面因素均影响了债权债务的核实,进而影响了审计质量,增加了审计成本和风险。

      六、前任发生的债权在现任发生坏帐责任认定难

      在当前市场环境中,企业发生种种赊购赊销业务已日益普遍,其风险也日益加大,而应收帐款的收应预防四脱节回有个时间间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风险不断增大,直至坏帐,这样就出现了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在继任者任职期间形成坏帐的问题,那么该坏帐损失由谁来承担责任就成了一个难题。如果确定由被审计对象承担,继任者则面临帐务处理,债权的消失不利于继任者积极催收,而且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如果确定继任者承担,显然有失公允,很难被继任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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