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公开化有据可依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审计公开化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一)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二)社会公众关注的……”从立法的本意看,无疑是允许和支持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群众公开审计结果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如何,是单位群众极为关注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是非常详尽,有待进一步做出立法解释。 审计非公开化的弊端 不利于查清事实。 审计单位的违纪问题往往是财会人员和主管领导背着群众私下所为,尽管如此,不免留下蛛丝马迹为群众所掌握,如果审计人员夹在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人员之间,则有可能被蒙蔽过去。 不利于树立审计形象。审计不公开,会使被审计单位群众认为审计人员与其财务人员、主管领导关系紧密,与群众关系疏远,对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产生怀疑。 不利于廉政工作。被审计单位领导怕查出问题捅出去后丢面子、失威信、担责任,千方百计“捂盖子”,对审计人员生活方面照顾有加,请客送礼,超标准接待,只求“暗箱操作”。审计公开化,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当接受被审计单位群众的监督。离开了这种监督,这样的审计环境势必会腐蚀审计队伍,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不利于被审计单位整改。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时,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极少与群众见面,多是交给被审计单位领导及财会人员。没有群众的监督,单位的整改工作很难真正取得成效。 完善审计公开化的措施 审前公开。审计组进点时,将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纪律,连同线索举报电话、执行审计纪律举报电话一同张榜公布,贴在被审计单位的醒目位置。公开财务管理测评和内控调查。召开全体人员参加或较大范围人员参加的进点会,合理设计财务管理测评和内控制度调查表格,进而根据重要性原则,对被审计单位群众反映多、意见大、疑点多的问题作为审计重点。 公开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 见时应有两个渠道,即官方渠道和民间渠道。应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被审计单位群众能够见到审计报告并能够将意见及时全面地反馈给审计组。审计机关应认真对待群众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公开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群众公开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