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与南北方宗族社会

作 者:
林济 

作者简介:
林济(1960-),男,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系,广东 广州 510631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利用民国期间全国性调查资料,对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作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近代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反映了以宗祧继嗣为基础的宗族社会财产继承制度特点,但中国乡村财产继承制度并不是某种高度一致宗祧继嗣观念的简单展开,宗祧继嗣观念本身就具有民间性,各地财产继承习俗与各地的社会生活需要具有密切关系,受各地的社会经济及历史文化的影响,特别是各地的宗族关系严重影响财产继承习俗;同时财产继承习俗也影响乡村宗族关系的成长。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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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并未发生重要变化(注:仁井田陞:《中国の农村家族》,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126页。),这就为研究乡村社会财产习俗与社会长期稳定结构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视角,海内外学者对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作了许多区域性研究(注:仁井田陞《中国の农村家族》主要以华北满铁调查为基础,研究中国乡村家族社会,其中涉及到近代华北乡村财产继承习俗问题;沃尔夫、黄介山的著作(Arthur P.Wolf and Chieh-shan Huang,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194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mia,1980)以田野调查材料及户口登记材料为基础,研究台湾三峡地区婚姻与收养制度,其中涉及到过继子与财产继承等问题;斯图柯德的著作(Janice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9)以田野调查资料为基础,研究近代珠江三角洲的自梳女问题,其中涉及到女子的宗祧地位和财产继承权问题。华琛的论文(James L.Watson,Agnates and Outsiders:Adoption in a Chinese Lineage,Man,Vol.10,No.2(June 1975),293~306.)则对香港新界的过继习俗作了研究。拙作《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中国社会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也对长江中游乡村社会财产继承习俗作了一些探讨。)。本文试图从一个比较角度对近代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与宗祧继嗣及宗族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期加深对乡村财产制度与宗族社会的理解。

      一、南北方各地乡村财产继承形式

      近代乡村社会的财产继承是以诸子均分为主要形式,诸子平等地继承家庭财产。绝大多数地区财产继承中并无嫡庶差别,如黑龙江的11个县家庭财产分析均无嫡庶区别,仅见湖北汉阳、麻城两县及福建连城县家庭析产中嫡庶有别,而且连城县的此种现象发生在戚族主分条件下(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录》)(二),1930年,第1317~1360、1368、1572~1573页。)。诸子均分还可以通过下一代或妻子来实现,所谓“子承父业”、“妇承夫财”(注:仁井田陞:《中国の农村家族》,第124页。)。而各地私生子参与诸子均分则以生父认领与社会承认为条件(注:《调查报告录》(二),第1374、1580~1583页。)。

      诸子均分前,南北方各地有先抽提养膳田地、长子长孙田地等习俗。父母享有养膳田地的财产权,诸子不得主张变卖或均分(注:《调查报告录》(二),第1296、1676、1517页。)。长子长孙田地亦称长房田地,北方长子长孙田地继承资格仅限于长子及长子所生长子,如山西临县“长子长孙地”限为“酌分给兄之子地若干亩”,主要是因为长子长孙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责任,如万全县“长子因祀祖先之义务,较次子有稍能多得者”(注:《万全县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书目文献出版社,第222页。),有的地方称长子长孙田地为祀田,如陕西华阴县“兄弟分产须为长房酌提田产以为奉祀之用,名曰祀田”。在南方大多数地区,其长子长孙田地主要表现对血脉相续的重视,湖北乡村社会的初生子即承重的长子,而不论其妻生妾出,均可享有长房田。长孙也并不限子长子所生之长子,而是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江西萍乡家庭长孙田就是“给予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而且南方大多数地区的长房田并不具有祀田名目,长子长孙并没有主持家族祭祀责任,安徽贵池的长孙田就是长孙婚娶教养等费(注:《调查报告录》(二),第1446、1754、1638、1654、1669、1514、1488页。)。

      当然,大多数地方的长子长孙田地所占比例极小,如福建顺昌等县长房田地约占家庭财产的百分之一左右(注:《调查报告录》(二).第1572~1573、1579~1580页。),普通农家的长子长孙田地大多仅具有象征意义。而且近代乡村社会的贫困化使许多地方的长子长孙继承特权趋于消亡,在河北昌黎县侯家营和山东历城县冷水沟庄的一些家庭财产分析继承中,诸子均分极为彻底,已经不再作其它财产分析安排(注:仁井田陞:《中国の农村家族》,第107~108页。)。

      30年代的风俗调查显示,乡村妇女普遍未能享有财产继承权(注:《射洪县风俗调查纲要表》,《蓬溪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新宁县风俗调查报告》(1948),湖南省档案馆33-1-207卷;《博野县风俗调查纲要》,《河北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民国二十三年九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6卷;《利津县风俗调查纲要》,《山东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民国二十一年六月,二档:十二全宗18257卷。)。满铁华北调查也显示,“女子除结婚费之外,原则上不参与家产分析”(注:仁井田陞:《中国の农村家族》,第125页。)。在珠江三角洲乡村出现了极个别的自梳女继承家产案例,但这也是非常罕见的现象,并不能构成一种普遍的习俗制度(注: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em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p78,p84。)。虽然黑龙江一些地方亲女有绝户(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大多数地方亲女并不能完全继承绝户财产,如黑龙江泰来县、甘肃东乐县、热河承德、湖北竹山等县亲女均不能继承全部绝户财产,黑龙江通北县、河北清苑县甚至拒绝亲女的绝产继承权(注:《调查报告录》(二),第1363、1789、1807、1658、1361、12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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