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逃避对华战争赔偿责任的历史与现实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运祥(1955-),男,湖北公安人,武汉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理论课和中日关系史研究;武汉理工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系,湖北 武汉 430063 孟国祥(1952-),男,江苏金坛人,南京医科大学社会科学部教授,主要从事政治理论课和中日关系史研究 南京医科大学 社会科学部,江苏 南京 210029

原文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内容提要:

1931-1945年的日本侵华战争,中国遭受了巨大的灾难,理应得到赔偿。战后,美国主导了日本的赔偿问题,终止和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日本利用国际形势和中国的不统一局面,尽力逃避中国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由于日本政府不能妥善处理中日之间的战争遗留问题,引发了中国民间向日本索赔。日本再次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日本政府对华赔偿的立场,不仅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而且对日本国民反思战争责任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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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3)04-0422-06

      战争赔偿问题的解决,是战败国恢复国际社会成员地位、恢复主权的前提,是战争加害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受害国的当然权利。在1931年至1945年的侵华战争中,中国军民伤亡近3500万人,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6000亿美元[1](第一版)。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华民族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和难以弥补的精神痛苦。日本战败后,理应对中国赔偿,然而,日本基于错误的史观和对国际形势以及对亚洲各国内政的巧妙利用,不仅设法逃避了对最大受害国中国的战争赔偿责任,而且对民间的索赔也置之不理。本文就日本逃避对中国的国家赔偿、漠视和拒绝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分析,探讨日本的这种立场对日本国民战争责任认知所造成的影响。

      一、美国为扶日反共,终止了先期拆赔计划

      为清算日本侵华罪行,1939年7月,中国国民政府行政院就制定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蒋介石在参加开罗会议前已准备了索赔提案。1944年2月5日,中国政府成立“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九·一八”以来中国因日本侵略造成的损失,以备要求赔偿。同年3月9日,参事室草拟了《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提出除军事赔偿外,日本还应以“赔偿与债权”、“损害补偿”、“投资与建设”、“复兴资源”等方式进行经济赔偿[2](全宗号761,卷号226)。1945年7月,美、英、中三国发布的《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

      日本投降后,中国国民政府对索赔一事十分关切,经与美国、苏联多次商洽后,1945年11月13日,中国外交部最后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规定:日本赔偿以实物为主;中国对日索赔各项应有优先权。

      中国索赔成功与否,还取决于其他盟国的态度。在美国单独占领日本的情况下,美国对赔偿的态度举足轻重。战后,盟国采纳了美国关于日本的实物拆迁赔偿而非货币赔偿、以现有赔偿能力赔偿而非受害国实际损害进行赔偿的办法。

      战后初期,美国政府仍将中国作为其在远东的基地和战略支撑点。在美国看来,中国是美国在远东的最大盟友和最佳基地。日本在美国远东战略中的地位就不那么重要了。因此,确定了撤走在日本的绝大多数工业设施作为赔偿的严厉方案。按照美国的最初构想,战后日本的经济结构以农业为主。美国赔偿专员鲍莱1945年12月16日向杜鲁门提出的日本赔偿报告书,主张将日本工业限制在1922年至1930年的水准。1946年11月16日,《鲍莱最终报告》规定日本需拆除用作赔偿的产业及军备设施价值达24.66亿日圆。这实际上把“日本拉回原始的农业国发展阶段”[3](第390页)。

      初期美国在处理日本赔偿问题上持比较积极的态度,并支持中国政府开展对日索赔。1947年2月,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提出《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4月,美国指令盟军总部实施该方案,在先期拆赔的30%中,拨给中国(15%)、菲律宾(5%)、印度(5%)、葡萄牙、马来西亚及其他国家(5%)。这样,中国共获得先期拆迁兵工厂设备3批,价值如以1939年日币计,共计84 93l 433日圆,折合美元2207万元[4](第66页)。这是作为战胜国的中国从日本取得的惟一的一点赔偿。

      随着冷战形势的日渐明朗化,日本对美国的战略价值开始突出起来,美国欲把日本作为其在亚洲抗衡共产主义世界的阵地,便由最初的惩罚转变为扶植。1948年5月,美国放弃鲍莱计划。1949年5月12日,美国又片面通知停止拆迁作为临时赔偿的工厂设备。至此,原先指定的1090家拆迁工厂,只落实了30%左右,价值约1.65亿美元,仅为鲍莱方案的6.7%。中国也只获得先期分给中国的15%中的极少一部分,成了象征性的偿付。

      当时日本虽无权决定赔偿的原则事宜,却有专门负责拆迁赔偿的机构——赔偿局(后改为赔偿厅)。该机构负有保护、包装被盟军所指定的拆迁设备的责任,以便受偿国接收运回。但在中国派人到日本拆迁的过程中,日本方面处处设置障碍。据参与拆迁的代表回忆,在第三批物资(主要是吴港电厂)的拆迁中,日方故意将设备的图样隐匿不交,又将锅炉和加煤设备的钢架和与输电设备变压器等托词保留,致使拆迁工作耽搁,中国只拆迁了这批物资的30%[4](第76页)。与索赔相关的追索劫物也是如此。战后中国方面虽然追回部分劫物,但所获与实际被劫数目相距甚远。如被劫的巨额黄金、白银,战后却丝毫未还,即便归还部分白银,也只占总数的三万分之一。有案可据的重要被劫文物15245件,实际只归还2000件。战时损失书籍不下300万册,实际返还仅158873册[5](第119页)。

      二、日本利用国际形势和中国的不统一,尽力逃避赔偿责任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就不顾一切地扶持日本,坚决主张各盟国放弃赔款要求,以与日本缔结和约。美国此举遭到了许多国家的反对,菲律宾、法国、印尼分别坚持80亿、20亿、40亿美元的赔款。为完成对日和约,美国远东顾问杜勒斯出访菲律宾等国,一面施加压力,提出赔偿是不现实的,又一面答应给予美援,堵住菲律宾各国的强烈的索赔要求。1950年6月以后,美国以提供武器的形式援助法国进攻越南胡志明领导的政权,而法国也紧随美国,在1951年6月9日杜勒斯表示美国支持法国控制的越南、老挝、柬埔寨3国参加对日媾和后,表示在“一切原则问题上”支持美国的方案。日本方面自知在美国远东战略地位的提高,更加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美国为了安抚东南亚受害小国,以及在对新中国实行全面封锁禁运时为日本提供相应的替代市场,希望日本给予一定的补偿。1952年4月,杜勒斯第三次访问日本,两次向日本提出了加工赔偿问题,认为日本可以用索赔国的原料生产赔偿物资,吉田茂支吾其词,称其政府尚未形成具体计划,将继续研究此问题,很快与美方联系,吉田茂表示可由日方打捞并向菲律宾移交菲海域内的日本沉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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