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3)02-0056-06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按照《共同纲领》建立起一套新型的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机构。到1952年底,随着民主革命和经济恢复任务的基本完成,中国共产党开始将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中国的确立。50年代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其基本特征就是党对政府的绝对领导和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统一。这套政治制度,既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高效性,也存在着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针对政治体制运行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从50年代中期开始,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大胆冲破苏联模式的束缚,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调整,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效。 一、建国初期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 50年代初的中国政治制度,主要是依据苏联社会主义制度模式建立起来的,无论党和国家领导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还是干部管理体制、党政关系、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深深地打上了苏联模式的烙印。 党对政府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主义政治制度最显著的特征。5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效仿苏联政治体制,在中央人民政府内设立了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并在其各部门设立了由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组成的党组,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1](12)。这种领导方式具有二个特点:一是党的中央局及地方党委为各地最高领导机关,统一领导各地方党政军民工作;二是中央局及各地方党委的决议、决定、指示,同级政府的党组、军队的军政委员会和民众团体的党员,均须无条件执行。 建国初期,由于全国各级政权机构尚处于初创阶段,而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及各级组织比较严密、健全,对各项工作的具体领导有较多经验,同时又面临国内外阶级斗争的复杂环境和恢复国民经济等艰巨任务,需要有集中统一强有力的领导,于是便沿用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在中央,建立了中共中央对中央国家机关的一元化领导,其做法是在政务院建立党组,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署建立了联合党组,直属中央政治局直接领导;中共中央有关政府工作的决定,党组必须保证执行。政务院党组又分为政法、财经、文教、检察等分党组及各部、委的党组小组,并设党组干事会统一领导全党组的经常工作;后来撤销了党组干事会,各党组、分党组及政务院直属部门小组,均直接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2](4-5)在地方,各大行政区仍保留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局建制,并按行政区划建立各级党委;中央局及各级党委处于该地最高领导地位,统一领导本地各项工作。 由于各级政府、各种部门领导成员中均有一些非党人士,所以政府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需要通过党组系统向中共中央请示报告;中共中央有关政府工作的指示和决定,也需要经由政府内设置的党组统一认识,然后具体贯彻执行。为了加强对政府的领导,中共参照了苏联共产党的作法,在地方各级党委增设了新的党委工作机构,如工交工作部、财贸工作部、文教工作部等。这些与政府工作部门相对应的工作机构,不直接管理相应政府部门的业务,也不直接向政府部门下达指示,其主要职能是对相应的政府部门尽四项责任:管理干部;检查党的决议、政策的执行情况;管理党的基层组织;指导工作。以党组制度及党委制为主要特征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有力地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保证了整个社会秩序的恢复和重建。 中国共产党对政府的绝对领导,并不是党撇开政府直接下命令、发指示,而是必须通过政府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建国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了这一点。1950年4月13日,周恩来在统战工作会议上说:我们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国家政权,而我们党在政权中又居于领导地位。所以一切号令应该经政权机构发出。他强调说:党的方针、政策要组织实施,必须通过政府,党组织保证贯彻;党不能向群众发命令。[1](20) 1951年9月23日,董必武在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上指出:党是经过在政权机关中的党员的工作,使政权机关接受党的政策,把它变为国家的政策,来实现领导的。党领导国家政权决不是说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决不是说可以把党和国家政权看作一个东西。党领导着国家政权,但它并不直接向国家政权机关发号施令,党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应当理解为经过它,把它强化起来,使它能发挥其政权的作用。强化政权机关工作,一方面党必须支持政权机关,另一方面政权机关在受了党的支持之后就会更好地实现党的政策。此外,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他指出:党对政权机关的正确关系应是:对政权机关的工作性质和方向给予正确的指示;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党和非党的)到政权机关中去工作。[1](48)10月18日,董必武在致毛泽东的信中提出:各级党委对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应经过在政权机关中工作的党员来实现;其中如有党员三人以上,应组成党组以保证党的领导。这个意见得到毛泽东的肯定,并指示:“可以抄发华东以外各中央局负责同志一阅,促其注意这件事。”[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