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术界对政府与商会关系的讨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但这些讨论大都局限于清末民初,对1927-1936年时期缺乏系统的探讨。尽管如此,一些研究近代中国资产阶级和商会的著作对此时期二者的关系却作了极为肯定的论断。如有的学者探讨了1928年前后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的关系,指出“对上海资本家来说,国民党统治的第一年是一个灾难……他们在1927年以前在上海所享有的不受政治控制的局面,因近似恐怖的统治结束了”(注:Parks M.Coble著、蔡静仪译:《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1927-1937》,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页。此外,易劳逸在《流产的革命:1927-1937年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年版)中,白吉尔在《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中也持大致相同的观点。);有的学者着力考析了1930年前后国民政府对商会的改组和整顿,认为整顿后的商会完全处于屈服政府意志的附属地位,成为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注: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张晓波:《20世纪初中国商会的行动主义:1904-1928年的天津总商会》(博士论文),哥伦比亚大学1995年。);有的学者从法学和社会学的角度,简要论述了国民政府与商会的关系,揭示“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商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名存实亡,商会完全处于屈从政府的地位”(注: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页。);有的学者运用“市民社会”模式,对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孕育和初步发展以及政府与商会关系作了详细的考察,指出“由于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采取强制手段对市民社会团体进行整顿和改组,并对保持下来的民间团体实施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使这些团体大多丧失了原有的市民社会特征”(注: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以下简称《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4页。)。 当然也有学者对上述研究持异议,如有的学者通过对商人以社会安定为前提的政治文化和“知时善变”的特征进行分析后,指出商会接受整顿,一方面表明其无力反抗政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以利于商市正常运作(注:张桓忠:《上海总商会研究》,台北,知书房出版社1996年版,第305-306页。);有的学者则直接指出已有研究存在的问题,认为政府与商会之关系有重新讨论的必要,尤其是对国民政府时期二者之关系更应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注:Mark Elvin & G.W.Skinner,The Chinese City Between Two Worlds(Stanford University Prese,1974),p.228;张志东:《近代中国商会与政府关系的研究:角度、模式与问题的再探讨》,《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遗憾的是这些学者只是提出了分析和研究的设想,未作具体深入的探讨。 检讨上述成果,不难发现已有研究在探讨1927-1936年国民政府与商会关系时存在某些缺憾:其一,上述讨论不仅囿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的两三年,而且大都局限在政府对商会的改组和整顿上,对整个国民政府时期二者关系的发展演变缺乏深入的分析研究,尤其是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不同层面上二者关系异同的研究更是付之阙如。其二,上述研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国民政府未作细致和深入的研究,只是笼统将其定性为腐朽反动的政权,因此对政府与民间团体的关系缺乏全面深入的探讨。近年来,一些学者力图改变这种倾向,并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但仍未完全摆脱过去藩篱的束缚,研究商会史的学者也难免受此羁绊。 上述两方面的缺憾,可以说是学术界对1927-1936年国民政府与商会关系研究尚不够充分的反映,同时也表明对这一课题的探讨需加强深度和力度。本文拟在前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上海、天津等地商会为分析对象,对1927-1936年商会的活动及其与国民政府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关系进行探讨。(注:1927年后,商会的活动并不局限于政治、经济方面,在地方社会改造、社会救济等领域也有着广泛影响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应,对于在这些方面商会的社会角色、功能,笔者拟撰他文论述。) (一) 自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资本家阶级的政治觉悟和积极性有了极大的提高,政治活动日渐增多,如1922年的国是会议和1923年的民治委员会,上海、广州等地商会还提出实业政治和商人政府主张。这说明在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民间资本逐步谋求摆脱政府的控制,取得一种相对独立的、自由的,甚至可以和政府分庭抗礼的地位。(注:参见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第283-290页。)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无法容许资本家阶级以及代表这个阶级利益的商会像以往那样任意干预政治,甚至做出与国民党中央意旨不协调的抗命行为。为了将商会等民间团体纳入既定的政治轨道,政府在成立初期就对商会进行了强制改组和整顿。(注:据国民党组织法规定,“至党与人民之关系,则为实行以党训政起见,人民团体管理与监督,大体由政府执行;而其指导及训练之权,则归党部”(见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华民国统计提要(1935年)》,第46页)。因此,政府、党部与商会等民间团体之关系实有些微差异,对此,Joseph Fewsmith在Party,State and Local Elites in Republican China:Merchant Organizations and Politics in Shanghai,1890-1930(Honolulu,Hawaii: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85)一书中已有论述。但笔者认为它们之间的差异不影响本文的分析研究,故不分别论述。)政府改组整顿商会的手段不外乎两种。一是扶植商民协会,希望利用商民协会削弱商会的力量和影响;二是直接动用政治权力对商会进行改组与整顿。(注:详细情况请参阅张亦工《商民协会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3期;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第392-394页。)众所周知,南京国民政府的真正版图不出长江中下游一带,故政府对商会的强权控制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很高的程度,政府对商会的改组方式、过程和效果也因国民党在各地力量不同而呈现出较大差异。(注:商民协会成立后,其活动超出了政府当局利用其控制商会和商界事务的范畴,商民协会、商会、政府的关系也因此变得十分复杂。因此,进一步探讨南京国民政府管理民间社会团体的模式及其影响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南京国民政府性质的认识,而且对明晰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的轨迹也大有裨益。对于上海和天津两地商会改组整顿的情况及其异同,笔者在《国民政府与商会:1927-1936》(2000年硕士论文,未刊稿)中有详细论述,限于篇幅兹不赘述。)尽管各地政府对商会的改组和控制存在着差异,但改组后的商会力量和影响被大大削弱却毋庸置疑。这不仅体现于新成立的商会必须“服从当地国民党的指示和命令,并受当地执政机构的管辖”(注:《上海特别市商界团体整理委员会成立记》(1929年5月25日),《商业月报》第9卷第5号,1929年5月。),而且体现在新商会成立后,在调解商务纠纷、介绍中外商情、收集经济统计资料等方面的功能也有较大削弱(注: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上册,“前言”,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但能否就此认定国民党当局完全控制了商会,改组后的商会也完全屈从于政府的意志、成了政府的附庸呢?下面拟就“九·一八”事变后,上海、天津等地商会的民主抗日活动及其所反映的商会与政府关系略作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