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国会制宪中中央与地方关系论争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国忠(1969-),男,河北石家庄人,南开大学马列学院讲师,史学博士。 南开大学 马列学院,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在民初国会正式制宪过程中,中央与地方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从这些论争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认识已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焦点、模式与国情、地方地位的界定等。但由于客观政治环境的影响与局限,一些良法美意也只能化作流星。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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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57(2003)01-0122-06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民国史研究的难点之一。许多研究者注意到了宪法中的有关规定,但有时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论争更多地表现在宪法制定的过程中。笔者力图通过考察民国初期国会制宪过程中的有关论争,以全面分析当时人们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认识程度。

      一、《天坛宪草》制定时期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揭开了议会制宪的新篇章,也揭开了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的新篇章。但早期的临时参议院并非正式的国会,它所制定的也仅仅是临时性的根本法——《临时约法》。从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定来看,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它只规定了中央政权机构的组成和大概的职权,对于中华民国地方政权的组织原则和结构则完全没有涉及,对于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相互关系也没有任何规定。这主要是由于当时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迅速统一,建立中央政府。另外,局势还未稳定,各地制度也不一致,很难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这就使实际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缺乏规范,客观上加剧了双方的冲突与争夺。

      1913年4月国会正式宜告成立后,两院各选委员30人,组成了以汤漪为委员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因会址在天坛祈年殿内,故人们称此次制宪为“天坛制宪”,它标志着国会正式制宪的开始。此时,政党是国会政治的中心,国会议员的政见多反映了所属政党的政见。讨论此时期国会制宪过程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论争,笔者拟以各政党的政见为考察对象。在所有这些政党中,影响较大的是国民党和进步党。这两党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张有相同之处。

      第一,他们都排斥联邦制。民国建立之初,舆论普遍认为主张联邦制既不利于国家统一,也不利于外国承认。进步党特设了宪法问题讨论会,其宗旨即为“绝对的排斥联邦主义,以保国家统一”[1]。梁启超所拟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条为“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共和国”,他解释说:“共和上加统一两字者,示别于联邦制也。”[2]国民党在其政见宣言中也提出对于政体主张单一国制,而不是联邦国制。

      第二,两党都赞成对中央与地方关系采取调和的办法。籍忠寅认为中央集权、地方分权“二者非主义之相悖,乃程度之等差,合而行之,其国乃治,偏而一之,其政始乱。”[3]国民党认为:“实则集权、分权,皆由人之成见而生,如外交、海陆军,不容有地方分权。其他利民之事,不容有中央集权。盖须相因而行”[4)(P534),采两者之所长。

      但两党之间也存在相当大的分歧。首先,进步党强调以国家为本位。梁启超强调以国家为本位,政府应该是一个强有力的政府,这既是针对立法与行政关系而言,也是针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籍忠寅强调国家对地方“无一不指导监督之”。梁启超和吴贯因所拟宪法草案都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在于国家。国民党则强调民治、地方自治。宋教仁曾讲:“吾人谓今日之中国,中央集权制固不宜,偏重地方官治之地方分权亦不宜,谓宜折衷。……其地方制中,则尤注重于地方自治一途,使人民直接参与施行,以重民权。”[5](P271)王宠惠拟定的宪法第二条是:“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其次,地方制度是否规定于宪法。梁启超、吴贯因所拟宪法草案,皆无地方制度的规定。梁对此特别说明:“不别立地方制度一章者,认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而已足,不必以入宪法也。”[6](P1359)而王宠惠所拟定的宪法中则把省制列入其中,开创了中国制宪史上省制入宪的先河。再次,高级地方官吏的产生方式。进步党主张高级地方官吏不宜由民选,如果采用选举法,“则内外之维全裂,长属之系尽破,省自为政,道自为政,县自为政,乡自为政,我中国分为百千之土司耳,复何国家之可言。”[7]国民党主张省长民选。另外,国民党中一些人还提出以政务性质及施行的便宜为标准,把政务在中央与地方间进行分配。王宠惠把省的事项分为四大类:省有权办理的事项;可以按照政府划一法令办理的事项;经政府的允许才可办理的事项;受政府的委任而办理的事项。国会中的其他政党多以国家主义相号召,如大中党、公民党等。公民党实质上是袁世凯的御用工具,它主张的扩张国家权力,不仅是主张中央集权,而且是支持袁世凯的个人集权。

      在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过程中,开始时曾决定到宪法大纲讨论完毕后再讨论地方制度。第二十一次会议大纲讨论完毕,有的委员提出中央与地方权限、地方制度问题。在第二十二次会议时,委员长声明将此问题缓议。三读会时,讨论地方制度应否入宪法,进步党汪彭年主张地方制度关系重大,然而没有具体的提案,所以不能加以讨论。新共和党吴宗慈主张地方制度可以由单行法规定,不必拘泥于宪法规定,获得大家的赞同,所以《天坛宪草》将此重大问题搁置未定。

      应该指出的是,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缓议、搁置,并非是由于这一问题无足轻重。实际上,正是因为此问题的复杂性、重大性,不是短时间所能解决,故许多委员主张缓议。另外一个原因是时局的影响。对于国会制宪,袁世凯极尽干涉之能事。在三读会时,解散国会的风声已传播开来,根本无暇讨论中央与地方关系这样繁杂的问题。委员们迫于形势,急于制定一部宪法,结果在1913年10月31日一天就完成了三读。宪法起草委员长汤漪曾说:“当本会讨论宪法大纲之际,固曾提议及此,因国民期望宪法成立之切,本会自不得不以最短之时间,编成此案,以付国民之希望。对于地方政府之组织,遂付阙如。固非主张此种问题,不当规定于宪法也。”[8](P11)作为起草委员之一的吴宗慈也说:“解散国会之风声已传播,乃无暇晷可以讨论此繁复问题。……而民国二年之宪法草案遂将此重大问题无形搁起矣。[9](P58)宪法草案通过后不久,袁世凯便找借口破坏国会。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发布停止国会议员职务令,国会制宪被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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