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的社会问题及其治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立志(1968-),男,江西万年人,浙江大学讲师,法学博士,从事中国现代社会史和中共党史研究。浙江大学 思想政治教育系,浙江 杭州 310028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建国初期认定社会问题,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认为社会问题是落后社会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存在社会问题的。这种认识反映在社会问题的治理上,则是把治理社会问题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宏大目标联系起来,社会问题的治理被放置于当下社会形态变革的格局中予以关注。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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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2)11-0051-06

      一、建国初期社会问题的认定

      社会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的某种具体的客观事实。但是,某种客观事实从整体社会现象中分离出来作为社会问题而存在,还应具备一个重要条件,即这一社会现象违背了社会的主导价值原则和社会规范,被大多数人认为它是“有问题”的,感到它是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事实只有在认识主体作出否定性的价值评判之后,才成为现实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认为,社会问题包括了客观事实与主观认定这样两个方面因素的整合。

      在社会问题的认定过程中,往往有不同的社会成员参与其中,通常表现为:利益受损集团的不满、社会敏感集团的呼吁、社会舆论集团的宣扬、公众的普遍认识和接受。社会成员对某种社会现象的上述反映,是认定该现象为社会问题的基本环节。但是,在社会问题的认定过程中,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权力集团。[1]因为只有社会权力集团调动其政治、经济资源,把公众认定是“问题”的社会现象的解决纳入其职责范围内,即对所谓的社会问题制度化,社会问题才具备了合法的地位和解决的可能。

      社会结构是影响社会成员认定社会问题的重要因素。建国初期是中国社会结构发生急剧变革的时期,在短暂急剧的变革中形成了新的社会结构,新的社会结构至少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确立和巩固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模式。二是国家权力前所未有地向社会领域渗透,社会权力日趋萎缩,一些传统的社会组织被瓦解,一些被保存或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其结果是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三是在民众社会生活层面,表现出日益浓厚的政治化倾向,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充满了理想化色彩。

      新的社会结构使建国初期社会问题的认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其一,党和国家在认定社会问题中的作用,大大超出了一般社会的权力集团,社会问题认定的其他环节是薄弱的或缺席的。其二,在社会问题的形成分析上,主要不是从当下的社会条件中去寻求社会问题的成因,而是把社会问题看作是旧社会的遗留物,从烟毒问题,到干部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都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毒”。与这一观点相关联,人们在社会问题的认定上形成了两点基本认识:一是认为社会问题与社会制度联系在一起,落后的社会制度是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二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不存在社会问题的。其三,将社会问题政治化。与民众社会生活的政治化倾向一致,建国初期人们多从政治的角度去认定社会问题,社会问题往往被视为政治问题。如当时对粮食问题的理解:“粮食问题里面有思想问题。在思想向着资本主义方向倒退的时候,粮食问题就紧张起来;相反的,在思想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时候,粮食问题就会趋向缓和”。[2]其四,社会问题容易被遮蔽。由于把社会问题的发生与社会制度的优劣联系在一起,因此人们会尽量不去谈论甚至不敢谈论社会问题,社会成员理想化的行为取向强化了人们的这种心态。而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则导致社会问题认识主体的单一化,从而影响到对社会问题的发现。然而,社会某些方面的失调并不因为没有得到认定而削弱或消失,问题事实依然存在。这就使得不少社会问题的事实被遮蔽,没有能够取得社会问题的合法地位。

      从社会问题研究的角度来看,建国初期可以构成社会问题的客观事实大致包括三种类型:其一,一方面由于社会问题的生存惯性,一些产生于旧社会的社会问题依然存在,如娼妓问题、烟毒问题、盗匪问题等;另一方面,由于滋生一些社会问题的社会条件并没有立即消失,从而使一些旧的社会问题继续存在,如通货膨胀问题、劳资关系问题等。其二,这一时期属于新结构、新规范取代旧结构、旧规范的社会转型时期,旧结构、旧规范丧失了合法地位,而新结构、新规范的建立和得到普遍认同有一个相对迟缓的滞后期,由此带来了社会某些方面的失调,如婚姻家庭问题、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民宰杀牲畜破坏生产力问题等。其三,由新结构、新体制带来的社会失调,如社会流动停滞、二元结构等由计划经济模式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建国初期认定社会问题的特点,决定了上述问题事实的认定结果并不一样。第一、二类问题事实被视为旧制度、旧规范的产物,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它们的“问题性”得到了肯定甚至是强化,取得了社会问题的合法地位。这些取得了合法地位的社会问题在建国之初大量存在,如:失业问题、贫困问题、通货膨胀问题、粮食问题、劳资冲突问题、住宅问题、婚姻家庭问题、烟毒问题、娼妓问题、游民问题、乞丐问题、盗匪问题、社会治安问题,以及干部贪污腐败问题等等。第三类问题事实正是我们所指出的被遮蔽部分,它们没有取得社会问题的合法地位,或者说,在建国初期这些问题事实不被看作是社会问题。

      二、建国初期社会问题的治理

      如果把建国初期认定的社会问题作为考察对象,可以发现,这一时期治理社会问题是相当成功的,尤其是一些长期困扰中国社会发展的社会问题得到了根治。限于篇幅,本文只述及治理娼妓问题、烟毒问题、灾荒问题和失业问题四个方面。

      (一)治理娼妓问题。建国初期治理娼妓问题大体经历了三个步骤。第一步,将妓院纳入管制范围,限制其发展,这是彻底禁娼的准备阶段。准备工作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管制老板”,由公安机关对各妓院老板的姓名、住址、有多少妓女等情况进行登记,禁止妓院老板虐待妓女、做非法生意;二是“斩断来源”,只准减少妓女,不准增加,禁止阻止妓女从良;三是“教育妓女”,向妓女灌输妇女当家作主的思想,动员她们和老板作斗争;四是“麻烦嫖客”,如北京市规定,各家妓院必须详细登记住客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每日22时前交派出所备核,有段时间,派出所一查到嫖客,就在他们的证件甚至在汗衫上印上“嫖娼查讫”的戳子。[3](P264)第二步,封闭妓院,收妓女进教养院教养。这是治理娼妓问题的关键一环,它标志着卖淫嫖娼从此为国家法律所不容。到1953年,妓院封闭工作结束。第三步,收容改造暗娼。暗娼难以登记,且自甘堕落者较公娼多,有些人属屡教不改。因而对暗娼的收容改造方式有所不同,如上海市自1954年第四季度起采取的新措施包括:由成批收容改为经常性收容,发现一个,收容一个;适当延长教养期限,必要时采取强制劳动的措施;对安置出所者,都要和当地政府部门取得联系,并将材料转至其居住的派出所。经过上述步骤,到50年代后期,仅经过七八年的时间,在中国沿续了几千年的娼妓问题得到了彻底清除,1964年中国政府向世界宣布,各种性病在中国大陆已经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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