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9.6,K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02)03-0001-10 一、政策和策略的酝酿 1947年以后,中共的军事斗争进入了推翻国民党政权、建立新中国的历史阶段。在走向全国胜利的过程中,接管城市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它是中共的工作重心向城市转移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共学会管理国家的全新课题。 随着中共军队愈来愈多地攻占中心城市,如何才能保证长期活动于农村的部队入城后严格执行政策,不致出现放纵和混乱已成为一个严重问题。1947年2月举行莱芜战役,部分士兵把城里的电灯、洗澡盆砸坏,“马夫将马拴在洋房里,均在沙发上拉屎拉尿。”德州和五台地区也有类似情况。德州的“福音堂都给弄坏了”,“五台山的石刻像都被挖心了,据说里面有金子的缘故”。陈毅曾经严厉批评这“与反革命的破坏活动无异”。[1](p.31)1947年秋天攻克榆林,在高家堡再次发生破坏纪律问题:没收商店,向商人派款,查抄敌军军官家属的财产。毛泽东批示西北野战军,“应追究责任,并向全军施行政策教育与纪律教育”。[2](p.7)1947年4月5日举行正太战役,收复井径、阳泉等地,“部队民兵民夫与后方机关乱抓物资,乱搬机器,因而使这些工业受到致命破坏。”收复张家口之后,“领导机关随即迁至城市,因而引起许多干部均往城里跑,在城市乱抓乱买东西,贪污腐化。”[2](p.54)在东北,历年来“除少数城市外,都曾发生过违犯党的城市政策和工商业政策的行动”,“直到攻占四平、鞍山,收复吉林时,侵犯城市政策和工商业政策的现象仍然继续发生”。[2](p.210-211)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不能正确处理劳资关系,不切实际地大幅度提高工人的工资。朱德曾在河北河间县一家面粉厂调查,发现“熟练工人吃小灶,一般工人吃中灶,办事人员吃大灶,工人工资最高的一月六七百斤小米,形成工人与管理人员对立”。[3](p.227)1947年11月收复石家庄,虽然进行了事前教育,仍出现问题。主要是:(一)士兵的流寇行为。“不少士兵照过去的经验拿取东西,并鼓动城市贫民去夺取物资”。先是搬取公用物资,后来“抢劫私人财物”。“大批煤粮及其他公物被抢,许多公共建筑的门窗杂物亦被破坏或取去,私人被抢者亦不少”;(二)根据地各党政机关蜂拥入城抢购。“太行、五台、晋绥各机关派遣人员到石庄搜集与购买物资者,共约万余人”。“他们不顾一切,破坏各种财产,例如运输队人员就拆走好汽车的轮子,工厂人员就搬走某些机器或零件,机关商店人员就抢购大批货物”;(三)领导机关管理不力。中共石家庄地下组织有党员400多人,但在解放该市时,“除有个别能剪断电线及带路”外,“一般没有作用”。其中“有很多是极不纯洁的,抢东西及后来乱斗乱捕乱没收东西等现象,许多就是他们带头干的”。“市政府及市委,对城市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是模糊的”。从根据地带来的干部对情况不熟悉,与群众毫无联系,而且“还带了乡村中清算恶霸地主的一套经验进城”;(四)执行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错误政策。石家庄是国民党在华北的重要据点,其党组织系统相当健全,有国民党党员万余人,工厂铁路职工中一般占百分之五十以上。收复前,各地逃来上万地主。所有这些,造成当地社会成份极端复杂。但是,解放后没有着手在群众中清查国民党员与逃亡地主,反而立即组织“救济失业,每人每天发米三升四升”,发动清算斗争。“笼统地提出了由工人、贫民当家,工人武装及翻身报仇等口号,在日报上每日登载这类煽动的文字和消息”。由于情况不明,许多国民党员、特务与逃亡地主加入工会,并被选为工会及贫民会委员。乱打乱斗情形严重。“在清算汉奸恶霸及被克扣之工资等口号下,清算了一些商店及工厂监工工头与保长等,并在大会上使用肉刑,打死数人,没收了数家商店,扣留了不少要清算的对象,因而在全市引起恐慌”。 入城部队首脑机关先后采取坚决措施,其办法有:(一)果断处理突发事件,坚决制止哄抢。“实行戒严,断绝交通,并枪决数人”;“通告四乡地方党政”阻止农民进城;禁止任何机关搬取或抢购物资,“并分设卡子,截留一切人员向外转移的物资”;(二)制止乱捕乱斗,稳定社会秩序。由市政府发出布告,“禁止任何团体和个人没收财产及逮捕殴打任何人”。同时迅速组织人民法院,接受群众控诉,惩治罪大恶极的汉奸恶霸。“所有逮捕、没收、赔偿及对罪犯的处分,均经人民法庭有秩序的进行”。[2](p.54-57)限期登记国民党员和国民党政府公务人员,审查期间禁止其参加政治活动,经审查无罪恶者不予追究。对已经被捕的千余名国民党员及特务,经审讯,处分少数罪大恶极者,留用少数有用者,余均释放;(三)尽快组织民意机关,安定职工生活。市政府几次召开座谈会“宣布政策”,并预备成立临时参议会,作为政府咨询机关,同时筹备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四)积极组织工厂复工,职工工资只进行适当微调。“一般不能增加工资”,“只保证实际工资不继续降低”,[2](p.58)“暂定工人每人每日发救济米五斤,最高工资每月每人不超过二百斤”。[3](p.227) 1948年1月,西北野战军前委扩大会议通过决定,规定了进入新的军事反攻阶段必须执行的若干政治、军事、经济政策,其中包括城市政策。3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西北局所辖地区党政军机关,“特别是关中、延属、陇东、黄龙及河东九、十分区各地党委”,[2](p.91)应予认真贯彻落实。 《西北人民解放军前委扩大会议决定》共有九条。它规定,保护宗祠、庙宇、教堂、清真寺、民间医院、公共场所、名胜古迹、学校,保护学生、教职员及一般知识分子。取缔国民党、三青团及国民党政府,其中贪官污吏、豪绅、恶霸、特务分子“应组织人民临时法庭,公审严处”;其作恶不多,民愤不大者,可令其登记自新,宽大处理;无劣迹之国民党员、三青团员及政府公务人员,一律从宽免究;真心赞同中共革命政策,并无恶迹之国民党员、三青团员、政府公务员、退伍军人及民主人士,经考察合格可酌给适当工作。《决定》要求保护工商业,“不得有任何没收物资及捉人等破坏行为”。即使是官僚资本或恶霸反动分子经营之工商业,亦应在当地已成为巩固地区时才能没收,但“应由民主政府接管经营,或转交人民合作社经营,一概不得破坏。”军队一般“不应向工商业资产阶级筹款”,万不得已时经前委批准,可向大资本家“酌量劝募”。军队给养,一般应向地主阶级征发以及夺取敌人仓库解决。“必要时,向富农征借”。一切给养,均须统一调配,按标准分配,反对贪污浪费,并由统一的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2](p.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