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族到国家: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基层政权建设

——以1929-1934年的闽西赣南为中心的考察

作 者:
张侃 

作者简介:
张侃(1972-),厦门大学历史系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史学理论、客家研究。厦门大学 历史系,361005

原文出处:
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1929-1934年的闽西赣南地区,也被称之为中央苏区。在中央苏区,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应用到各种具体实践中去,为以后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本文以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时期的基层政权建设为考察对象,通过比较基层政权在此前此后的变化,力图揭示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是如何改变基层社会控制力量,达到“从宗族到国家”的国家建设目的的。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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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59(2002)05-0089-06

      1929-1934年中国共产党在闽西赣南地区(即中央苏区)进行的革命活动,对整个中国现代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以中国共产党在该时期的基层政治组织建设为分析对象,揭示社会基层控制力量从以宗族为主体到以地方政治组织为主体的过程,以及其间所体现的宗法观念与国家主义,进而总结现代化过程中有关社会基层控制的相关问题。

      一

      自宋元以后,中国的宗族组织有较大的变化,有学者简单概括为两点:“一是废除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使一个族姓所联系的族众范围较前扩大。二是宗族关系的政治性加强。此前宋元时期,宗族制着重于尊祖敬宗和睦族收族,此后则更着重于对族众的控制和制裁,变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基层社会组织。”(注: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宗法宗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从上述概括的内容看,宗族组织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各方面的功能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即满足同姓族人的群体要求,维护宗族内部的稳定,达到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获得控制基层社会的效果。

      当时的国家也认可宗族行使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能的作用,如催办钱粮、维持治安、处理户婚田土、殴骂窃赌等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都由宗族处理,甚至行政设置中的里甲制度,也为宗族所兼理,“地方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倘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注:《大清律例·刑律·贼盗》。)。

      这种状况在闽西赣南地区也同样明显。宋元之后,闽西赣南地区的一个显著社会特征就是宗族组织的发达,外来移民进入闽赣山区后,为了进行社会活动,扩大力量,就利用血缘关系建立了宗族组织,宗族在其整个社会的发展中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

      在明清之际社会变动的过程中,宗族性的血缘网络还成为了社会基层组织的主要部分。当时闽赣地区社会动荡、人口流动频繁,地方控制出现了松弛,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地方基层控制体系,运用一种社会组织来维持地方的社会秩序和规范民众行为,是当时急需解决的问题。那么利用何种组织重整地方社会呢?由于官方政治体系无法提供可资利用的体制资源,因此只能利用乡民社会固有的社会组织——宗族。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一些地方精英主要是利用在商品活动中积累的财富,普及宗族组织,修建祠堂,整编族谱,购买族田,在内部结构上强化宗族力量,支持宗族实体的存在;在外部职能上则使之从原来局限于尊祖敬宗发展到维护地方秩序,控制地方行为(注:详见拙稿:《客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基层组织的变迁——以闽西为考察对象》,第四届客家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1998年11月。),如一些宗族就被官方委以区域防卫的重任,如武平封候何氏,在边境关隘——黄石、崆头衰败之际,首先被民间选为关长,而后,“委为团练守府,又赐剑一把,除暴安良”(注:武平封候《何氏大同宗谱》。)。再如宗族对基层的经济活动也进行控制和调节,严格管理墟市,上杭的蛟洋集和新坊集,掌握在宗族手中(注:乾隆《上杭县志》,卷9。),长汀县邹氏更有建墟《合同》:“立合同人胜公子孙同曾侄孙礼崇公子孙御祖、洪生、熊云、中彦、雄彦、一彦、圣乾、微耀等,为本乡之水口新起公平墟,老少欢悦,俱各齐心踊跃,各出自己粮田以作墟场,共建造店宇并小庄,皆照八股均派。”(注:长汀《范县邹氏族谱》。)通过宗族,本乡与他乡在商业中可能出现的矛盾也得以解决,如永定古竹的墟市,“倘苏姓与外乡人争斗,则苏之老成必呵责族人而好言以安外人,其有外人实系无礼,亦必以理劝释之”(注:道光《永定县志》,卷16。)。社会慈善活动也基本上由宗族承担,“每姓必建祠堂,以安先祖,每祠必公置产业,以供祭祀,名曰公堂。其公堂,合族公举一二人司其出入,四时祭祀外,有赢余则惠及族之鳏寡孤独,量给养赡,子姓有登科甲入乡校者给予花红赴城,助以资斧,略做范文正公义田之意”(注:《瑞金县志·风俗》,转见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4页。)。对于这些行为,官方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如乾隆年间,江西巡抚陈宏谋根据江西的情况,奏准给予族长官牌,以约束族人(注:《清实录·宣宗实录》,卷181。),使族权与政权合为一体;道光十年(1830年)更是重申:“该省通省皆聚族而居,每姓有族长绅士,凡遇族姓大小事件,切听族长士绅判断。”(注:《户部则例》,卷3,保甲。)

      因此,宗族组织对基层社会的渗透是全面的,成为基层控制力量的主流。正如郑振满教授所说的:“家族组织已直接与里甲制度相结合,演变成基层政权组织。……‘私’的统治体制不断得到了强化,乡族组织与乡绅集团空前活跃,对基层社会实现了全面的控制”(注: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6月版,242-257页。)。也就是说家族组织与里甲制度和保甲制度相结合,逐渐演变为基层政权组织,担负着治安、司法、产籍管理、赋税征派等主要行政职能,同时在水利、交通、集市贸易、社会救济等再生产领域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延师设教,培养科举人才。举行各种宗教仪式,组织各种民俗文艺活动,推行道德教化和维护传统价值观念。也如王沪宁所指出的,“各村落家族共同体实际上是一些自治的共同体”(注: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4页。)。

      自明中叶以后,宗族组织一直是闽西赣南社会基层运行机制中的有效部分,一位日本学者这样评述:“保护客家人(注:闽西赣南是客家人的主要居住地。)的唯一障壁,是其宗族制度,这制度支持力之坚固,恐怕万里长城也比不上”,(注:[日]稻叶君山:《中国社会文化之特质》,转引自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35页。)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无论那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注:毛泽东:《井冈山的斗争》,《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页。)。

      二

      宗族组织之所以能够在该地区成为强有力的基层控制力量,与手工业、农业结合的自给自足的村落小农经济有一定的联系,在小农经济基础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宗族组织就能保持内部结构的稳定,成为社区的基层控制力量。但是从19世纪中叶开始,在西方势力的冲击下,中国传统的经济形态有了较大的变化,宗族组织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开始瓦解。随着西方政治思想和文化思想的传入,要求建立新型国家模式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强化国家控制力量的思潮下,从观念上开始动摇宗族组织作为基层控制力量的合理性。国家主义和国民的自主性提升为社会建设的首要目标。

      梁启超强调了国家主义对于国民的重要性:“国家思想者何?一曰对于一身而知有国家,二曰对于朝廷而知有国家,三曰对于外族而知有国家,四曰对于世界而知有国家”,但“吾中国人之无国家思想也”,这是民族之不强、国家之不昌的重要原因之一(注:梁启超:《新民说》,《新民丛报》,第1号。)。国家主义为什么薄弱?孙中山是如此解释的:“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外国旁观的人说中国是一盘散沙,这个原因是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因为一般人民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而没有国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至于说到对于国家,从没有一次极大牺牲精神去做的。所以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还没有扩张到国族。”(注:孙中山:《三民主义》,《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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