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中日钓鱼台列屿争端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植荣,1964年生,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蒋苏晋,1979年生,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在读硕士。地址:北京市海淀,邮编100871。

原文出处: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内容提要:

中日钓鱼台列屿争端是中日双边关系中的一个敏感问题,但其起源、演变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均与美国的卷入关系重大。本文通过回顾有关历史,揭示出美国在钓鱼台列屿争端中的作用、法律关系及其相关政策与立场,并以确凿的历史事实,对美国政府一再声称的在钓鱼台列屿问题上的所谓中立立场提出质疑。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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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 言

      钓鱼台列屿(日称尖阁群岛)是一群无人居住的小岛,位于台湾基隆东北约100公里处,散布在北纬26度至25度40分,东经123度至124度34分之间。该列屿共由8个小岛组成,分别为钓鱼岛、飞濑岛、北小岛、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黄尾屿(日称久场岛)及赤尾屿(日称大正岛),其中以钓鱼岛最大,面积约为4.319平方公里。(注:杨仲揆:《尖阁群岛问题与日人的图谋》,参见张植荣主编:《中日关系与钓鱼台问题研究论集》,香港励志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

      20世纪60年代发现石油资源之前,对于钓鱼台列屿的归属,中日之间并未发生什么争议,双方对在列屿附近海域的渔猎活动也基本持默认态度。然而,从1968年起,不断传闻钓鱼台列屿附近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1969年10月,联合国亚洲经济开发委员会(ECAFE)在曼谷正式发表调查报告,明白指出,东海、黄海海域和中国大陆礁层下的沉积岩中,蕴藏着储量丰富的大油田;尤其是台湾东北方钓鱼台列屿周边,约有20万平方公里的海底油田,所蕴藏的石油,将来可望成为世界有数的产油区之一。(注:参见ECAFE:Committee for Co-ordination of Joint prospecting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Asian Offshore Areas(CCOP),Technical Bulletin,Vol.2,May 1969。)此后,钓鱼台列屿即成为中日争执的焦点和东亚瞩目的热点之一。日本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先后发表声明或采取行动,提出对钓鱼台列屿的领土主权要求。港澳台及海外华侨华人自发的保钓运动亦如火如荼地展开。面对日益紧张的局势,邓小平同志从中日关系的大局出发,提出将钓鱼台列屿问题搁置起来,“留给下一代解决”的倡议。然而,由于该提议末被写入中日双方共同的文件中,尤其是中日两国老一代领导人过世之后,日方即矢口否认“搁置争议”的提法,强硬声称钓鱼台列屿属于日本,从而使钓鱼台列屿争端进一步激化。

      1996年7月14日,日本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登岛设立插有日本国旗的灯塔;7月23日,日本设立200海里排他性经济专属区。由此引发了新一轮中日钓鱼台列屿争端的高潮。中日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提出对钓鱼台列屿的领土主张,由于双方角度和出发点存在重大差异,故极难达成共识。其中,日方的重要论据之一在于:战后美国占领、管辖及归还琉球群岛的全过程,均以承认日本对琉球群岛拥有的潜在主权(Residual Sovereignty)为前提,因而隶属琉球群岛的“尖阁列岛”也自然在日本的主权范围之内,应随琉球返还一同回归日本主权管辖。

      因此,尽管钓鱼台列屿的争端当事国是中国和日本,但纵观争端的起源和演变过程,可以发现美国对造成钓鱼台列屿争端的现状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本文重点通过回顾美国与钓鱼台列屿争端的相关历史,探讨美国在钓鱼台列屿争端中所处地位、所持立场及相应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二、历史溯源之一:从对日占领到旧金山和会

      关于美国在中日钓鱼台列屿争端中所持立场,有一段常被引用的经典表述。1971年6月17日,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在批准美日琉球行政返还协定时声称:

      “在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一条的附录中,双方明定地理上的坐标,限定本协定所包括的土地,这些坐标显示钓鱼台列屿(即尖阁群岛)为所管理的土地的一部分。此外,在尖阁群岛上,列有两个美国保留中的军事设施。中华民国及日本,对这些岛屿提出了领土主张。国务院所持的立场是,关于此方面,对日和约是美国权利的唯一来源,在和约上,美国仅取得行政权,而非主权。因此,美国将行政权移交给日本的行动,并不构成基本的主权(美国并无此种主权)之移交,亦不可能影响到任一争论者的基本的领土主张。委员会确认协定中的条款,不影响到任何国家关于尖阁或钓鱼台列屿的任何主张。”(注:丘宏达:《日本对于钓鱼台列屿主权问题的论据分析》。转引自明报编辑部《中国领土钓鱼台》1996年版。)

      从文字表述来看,美国对钓鱼台列屿争端的立场基本是中立的,并未显示出偏袒中日任何一方之态度。然而,即使忽略上述声明发表的背景,即尼克松为缓和国际国内紧张局势,实行“亚洲战略收缩”政策及美中接近、日中邦交正常化,对于上述声明仍存在一些值得质疑之处:

      首先,声明中确认“坐标显示钓鱼台列屿为所管理的土地的一部分”,“列有两个美国保留中的军事设施”(指黄尾屿、赤尾屿)。美国对列屿归属范围之确认和实际使用的行为,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在形成钓鱼台列屿争端中又起到了何种作用?

      其次,声明中提及“和约是美国权利的唯一来源”之“对日和约”对中国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再者,美国为何要明确区分“行政权”与“主权”?两者的分野是否如此明晰?而行政权的移交,是否的确不会影响中日双方的领土主张?

      上述问题的解答,不仅对回答本文提出的“美国在钓鱼台列屿争端中的地位、作用和法律关系”有直接相关性,而且对理解钓鱼台列屿争端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趋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战后期,战争形势逐步向有利于盟军的方向发展,美国在太平洋战场上逐渐反败为胜。因此,对日占领问题开始进入盟军议事日程。美国考虑和制定对日占领政策经历了一个调整和转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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