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4:K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03)03-0085-06 在中国古代,由于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之落后,因而使各种情报交流面临巨大的障碍和困难。尽管如此,历代统治者却是格外重视及时有效地掌握信息情报,尤其是全国各地的实际状况,宋朝亦不例外。作为管理政府情报的最高管理机构,宋代进奏院有着特殊的职能和地位。本文拟以进奏院的职能和宋朝官方文书的分类为线索,对宋代邮政管理体制及其固有的弊端进行初步探索。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进奏院的基本职责 如果说通进银台司的中心任务是侧重于审查情报并将其交给皇帝批示的话,那么进奏院就是负责将朝廷对“章奏案牍”的处理意见和相关信息及时送达全国各地,实际上主管收和发两个环节,按照宋人的说法,都进奏院“掌受诏敕及诸司符牒,辨其州府军监颁下之,并受天下章奏、案牍、状牒以进御,分授诸司”[1]。从其职责来看,进奏院与现代国家的邮政总局有相似之处,只不过收发的基本上都是官方文书而已。 宋初主要依靠各地驻京机构和官吏来完成中央和地方的信息交流,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置都进奏院于大内侧近”[2],将原来各州委派的驻京官吏进行筛选,留下其中150人,让他们集中在一起办公,“又令三司各给铜朱记一则,曰某州某军进奏院,或兼管二三州军,亦共给一记”[1]。可知当时州军数量比较多,因而每名进奏官负责二三个州军的情报传递,但使用的铜制印章却是相同的。此后又进一步对进奏官的行为准则予以明确规定,一是进奏官只能在进奏院承发文字,严禁将各种官方文书带回家或别的地方,宋太宗时期,“诏进奏院常切钤辖进奏官,只令在院承发文字,不得将归私家,致有漏泄”[1]。二是禁止拆封机密文件,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年),“诏:应外州官吏奏民间利病,实封者进奏院即时进入,不得拆封”[3]。三是及时准确地将文书送达目的地,地方上呈的要迅速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朝廷下发的则要按时发出,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年)规定,“诸路递到案牍令进奏院即时进入,无得稽滞”,同时要求“进奏院自今每承受宣敕、省牒,画时递发,不得稽滞”[1]。四是不得泄漏朝廷情况给地方,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诏进奏院不得非时供报朝廷事,宜令进奏官五人为保,犯者科违制之罪”[4]。此处所谓“非时”,有些令人费解,如果简单地理解为时间概念,就很难界定究竟哪些是“适时”的,哪些是“非时”的。大体而言,估计有两种可能,其一是朝廷对邮递时间有明确限制,进奏官不得随时随地将得到的消息通告地方,这恐怕与整个国家邮政资源的利用有关,如果不加以限制,势必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而且还能预防进奏官因私人关系而将朝廷情况提前告知地方官员。其二是针对那些朝廷尚无定论的问题。凡是正在处理的公务,即便进奏官提前了解一些情况,也不能向各级地方政府通报,违反这一原则,将受到严惩。宋神宗熙宁年间,就曾经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进奏院妄以朝廷事报四方,令四方疑,懈于奉行法令”[5]。尽管此处并不清楚当时的具体情况,但可以肯定一点,进奏院事先向地方通报了“朝廷事”而出现了问题,使各级官员疑虑不安,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政令。五是禁止泄漏国家的机密情报,只能在政府许可的范围内向地方传送消息。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尚书省言:“进奏官许传报常程申奏,及经尚书省已出文字,其实封文字或事干机密者,不得传报。如违,并以违制论,即选造事端誊报,若交结谤讪惑众者,亦如之。并许人告,赏钱三百贯,事理重者奏裁。”[6]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实际上是只允许传报已经公诸于众的信息,或是一些并不重要的文书,但对地方官而言,这些东西仍然可以算得上是“新闻”。 二、官方文书的分类 当然,上述规定仅仅是些大的原则性政策而已,事实上,宋政府对进奏院的管理制度还是比较严格的,几乎在所有相关环节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大体说来,宋代官方将往来文书按其紧要程度可分为“常程文书”和“急速文字”,衡量的标准主要是传递时间和速度,宋哲宗元祐年间,刑部、大理寺言:“赦降入马递,日行五百里。事干外界或军机及非常盗贼文书入急脚递,日行四百里。如无急脚递,其要速并盗贼文书入马递,日行三百里。违,不满时者笞五十,一时杖八十,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致有废缺,事理重者,奏裁。常程文书入步递,日行二百里。违时日者减马递五等。应雇请及对换传送者,各杖八十。因而盗匿、毁弃、私拆、稽留者,各减正犯人法一等。从之。”[7]由此可见,每日传送速度在300里以上的文书属于“急速文字”,通常是以马匹为运输工具,而常程文书按规定是日行200里,一般是由人步行传送,速度自然不及马递。而且,由于文书的性质不同,对超时的处罚亦有很大差别,从侧面也说明了文书准时到达的重要程度。而进奏院的职责就是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这些文书加以处理,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然而,究竟哪些属于“常程”,哪些是“急速”,仍然很难作出明确的界定。依据上述记载,皇帝颁布的赦文最为重要,其次是与外国相关的情报、军事机密和报告盗贼情况的文书,这些无疑都是要尽快送达的。应该说,“急速文字”所包括的范围要比所列出的几项广泛,而且官方的相应规定非常详细。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枢密院向皇帝报告,“四方盗贼,朝廷近多不知”,于是询问进奏院,而进奏院官员告知枢密院,“中书条约须十人以上,又须强恶者,乃许提点刑狱司录奏,故非十人及州县奏者并退回”,针对这一情况,神宗问王安石,王安石回答说:“旧例,贼五人以上即取旨,降劄收捉。中书乞自今十人以上,或虽不及十人,情理凶恶,乃降劄收捉。其余依条合奏外,仍付提点刑狱司类聚,半年一奏,中书点检最多路分,取旨施行”,宋神宗非常高兴,“如此,则法更密于旧”[8]。在此之前,各地如果出现5名盗贼,就须上报朝廷,取旨施行,此后改为10人,结合前引宋哲宗时期是法律条文,“非常盗贼”亦是有具体限定的。因此,所谓“急速文字”,似乎就是需要由朝廷作出决断尽快处理的紧急公务,其余的则属于“常程”文书范畴,这类情报的名目繁多,数量巨大,远远超出“急速文字”。而皇帝和朝中官员日常所处理的绝大部分文件都是这些,欧阳修在谈到宋与西夏的关系时指出,“陛下以万机之繁,既未及此,两府之臣如臣等日所进呈,又皆常程公事,亦未尝聚首合谋,讲定大计”[9]。此处所谓“常程公事”似乎就是指普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