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荒政中,减免赋税属于间接性赈济,而赈贷则是直接赈灾。以减免赋税作为救灾措施,从法制的角度来看,唐朝前期首次加以法制化,而宋朝则趋于详备。就社会经济影响而言,由于唐宋之际农业税经历了由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向以资产(主要是田产)为宗的两税法的变革,国家财政的农业税收入主要依靠田赋,因而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之后怎样及时、如实地减免田赋,就成为与国计民生关系更为密切的政府行为。在实践中,受灾免手续、地方官员考课制度、财政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影响,田赋灾免制度在唐宋的实施情况也有待具体分析。因此,研究唐宋王朝的田赋灾免问题,在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上是有意义的。 以往对此研究尚不多,主要是从赋税制度或财政制度的角度进行。如对唐朝的“损免”,鞠清远《唐代财政史》(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版)等侧重于对唐代前期之制作说明。拙文《略论唐朝的赋税“损免”》(注:《中国农史》1995年第1期。)对唐前后期“损免”制度的实施状况,特别是从财政管理体制演变所带来的影响及吏治等角度作了专论。关于宋代的“灾伤检放”,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从财政支出的角度有简略叙述,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二章第三节《赈灾与救荒》则从社会救济机制的角度作了进一步论述。 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拟选取两个角度,即一是从唐宋制度变迁的角度,二是从地方政府财政经济管理职能的角度,对唐宋田赋的灾免问题再作探讨,庶几能有所深入。 赋税灾免,唐朝的法律用语为“损免”,宋代的法律用语为“灾伤检放”、“灾伤放税”等。减免的赋税,主要是田赋,如唐前期的租庸调、唐后期的两税、宋朝的夏秋二税。此外或有减免其他税项。(注:如唐朝前期有地税的损免。宋朝例子更多,如《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一·会计》载:端平三年,诏:“诸路州军因灾伤检放苗米,毋收经总制头子、勘合朱墨等钱。自今已放苗米,随苗带纳钱并与除放。”《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八载有随灾伤除放俵散蚕盐的规定。)本文鉴于田赋是唐宋王朝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为使行文集中,故以田赋正税为题。此外,宋朝也有采用灾伤后推迟征税的赈灾手段,称为灾伤倚阁;或者至来年放免灾年残税,但均非定制,此亦暂不述及。 一、唐宋田赋灾免制度变迁 (一)唐朝的“损免”制度概要 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的《赋役令》有关于租庸调灾免的法律规定,成书于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的《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律》以及成书于玄宗开元年间的《大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都重申了有关规定。经复原,租庸调“损免”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诸田有水旱虫霜为灾处,据现营田,州县检灾,具帐申省,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租调;损七已上,课役全免。若桑麻俱损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经二年后,不在折限。(注: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二三。) 另据《唐律疏议》规定:“其应损免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注:《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律》“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条。) 据此可知,唐朝前期对田赋灾免的原则性规定比较完整,包括了自然灾害种类、自下而上的诉灾与自上而下的检灾程序、减免依据、减免的具体项目与先后次序、减免的年限(注:《大唐六典》卷三还规定:地税“若遭损四已上,免半;七以上,全免”。)等方面。 唐朝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改行两税法后,我们从现存文献中尚未见到有专门针对两税斛斗和两税钱的“损免”新规定。据现有资料归纳,约略可以推知两税“损免”沿用了前期的报灾程序、以农作物受灾程度为减免依据;减免以两税斛斗为主,或及两税钱等。(注:参见拙文《略论唐朝的赋税“损免”》。)但总的看来,唐后期的两税灾免规定语焉不详,留下诸多模糊不清之处。五代十国的田赋灾免更是无制可寻。 (二)宋朝的二税“灾伤检放”制度 宋朝的二税灾免制度,对唐制有沿有革,空前详备。下面从几方面作比较说明。 第一,对可申诉“灾伤”的自然灾害种类的规定。 唐朝法律认定的可申诉“损免”的自然灾害,包括会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主要种类,即《唐律疏议》所说的“旱、涝、霜、雹、虫蝗”。宋朝法令对于“灾伤”种类,除水旱之外似无明文规定。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灾伤是泛称,不局限于水旱两灾(注:参见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96页。)。不过,从现有资料来看,宋朝的“灾伤检放”制度与唐朝的“损免”制度一样,对自然灾害种类也有所限制,水旱蝗虫仍属于灾伤范围,而唐朝认可的霜灾似乎未被写入灾伤条文。洪迈《容斋五笔》卷七“风灾霜旱”条载,饶州庆元四年(公元1198年)八月间发生俗称地火的蟊虫之灾;九月十四日,“严霜连降,晚稻未实者,皆为所薄,不能复生。诸县多然。有常产者,诉于郡县,郡守孜孜爱民,有意蠲租,然僚吏多云:‘在法无此两项’”。洪迈认为:“今日之计,固难添创条式,但凡有灾伤出于水旱之外者,专委良守令推而行之,则实惠及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891-892页。参见[宋]赵与时《宾退录》卷六。)可知至南宋霜灾仍不在申诉灾伤的“条式”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