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77(2003)02-0124-05 婚姻、家庭问题是历来长盛不衰的研究课题,尤其妇女史的研究更离不开对其婚姻生活的考察。过去通史性质的论述总显得过于宏观、粗线条;在断代研究中,元代尚是个薄弱的环节,尤以为数众多的平民妇女的婚姻生活,其研究几乎为空白。在中国封建社会,元代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多民族大一统的封建王朝。蒙古贵族统治者以强悍的铁骑征服中原、入主中原的同时,带来了草原游牧民族的许多习俗,并以“诸国人各从本俗”的政策形式将其保留下来,使多元政策统治下的元代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在平民妇女的婚姻生活中更是十分典型。本文从论述元代平民妇女的婚姻生活来考察这种蒙汉杂糅的社会现实,以期为研究元代社会史、文化史、妇女史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婚姻生活史提供点有益的参考。 一、婚姻中的经济筹码 元代平民妇女主要指为数众多的种田纺织的村姑农妇,打鱼摇橹的渔姑船娘,流入城市经商、打工从事手工业服务业的劳动妇女。她们凭着勤劳的双手和男性一道养家糊口,并共同承担起国家的经济义务,创造着独具特色的元代文化。然而几千年的男权中心社会和封建传统,使她们不能与男性共同拥有平等做人的尊严。相反,北方游牧民族某些落后婚俗的影响,给她们寄托终身的婚姻生活带来了更大的灾难。 赤裸裸的买卖交易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传统包办婚姻、“三从四德”的礼教,已经剥夺了妇女们的情感世界;入主中原的蒙古族买妻婚俗更使经济落后的平民妇女被彻底物化。 蒙古族婚俗是多妻制,妻子的数量多少则视家庭财力而定。“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能有妻子”,聘礼的价值“更象是由一方出售和另一方采购的一种物品的价格”[1](p8,121)。受此婚俗的影响,元代平民阶层的男娶女嫁完全成了赤裸裸的买卖交易,媒人亦如牙人。正如《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中元人郑介夫所言:“今之嫁女者重要钱财,与估卖驱口无异。”家长将嫁女作为可赚一笔聘礼贴补家用不足的交易。假若定婚后不幸男家产业衰败,原拟财钱不能办足,女家便不允婚娶,违负原约转行别嫁。悔亲者中甚至有领讫财礼后,女婿出外打工,父亲又私下将女凭媒说合转嫁他人二次受讫财礼的;有将定婚之女转招女婿,两次受财礼的;有将已嫁女唤回娘家再聘他人的。尽管法律制定有聘财等级数目和惩罚悔婚的条款[2](卷18《户部四》),此风仍愈演愈烈,州县习以成俗。若妇女丧夫,双方家长更争相改嫁寡妇二次受财,丝毫不顾及守丧者服孝未除,更不理会当事人的悲痛心情。如河南府宜阳县石村韩阿巩不令弟妻韩赵奴为弟守服,二次受讫财物依理成婚[2](卷18《户部四》)。如此服内受财改嫁者比比皆是。而迫于经济的困窘将亲生女儿嫁与养子、义子为妻,或采取同辈交门换亲、异辈换亲,或将女儿卖作童养媳的情况在平民社会更为流行。如彰德路安阳县高唤奴就是父母下财为儿子李伴姐买的童养媳,其童养至13岁才成婚[2](卷18《户部四》)。又如关汉卿《窦娥冤》剧中的窦娥也是为了抵债,7岁被父给与放高利贷的蔡婆婆当童养媳,至17岁与蔡氏子成婚。在平民社会的婚姻中,妇女完全是双方家庭的买卖交易之物和经济筹码。 野蛮的收继婚 流入汉地的收继婚俗是给元代平民妇女带来的又一灾难。收继婚本是北方游牧民族为保证家庭和家族财产的稳定,不致因寡妇再嫁而使财产流向其他家庭或家族,将寡居妇女由亡夫亲属收娶为妻的婚俗。其特点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3](卷187,《乌古良桢传》),它是一种完全无视妇女人格的野蛮落后婚俗。在元代法律上汉族妇女改嫁是无财产随嫁的[4],但不需聘财和必要的结婚花销就能获得一个劳动力和生养工具的收继婚,对经济落后的平民社会颇具诱惑力,因此很快就被汉族下层男性社会所接受而迅速流播盛行开来,并不顾官方只准汉族“弟收兄嫂”的规定,兄收弟妻、外甥收舅母、侄儿收继婶母,甚至长兄与小叔共同接续寡嫂成婚以及姑舅异姓小叔收继表嫂等同样盛行。就是弟收兄嫂也花样百出:有弟收继招赘之嫂者、收继兄之妾者,小叔将饥荒年典卖出去已有儿女的寡嫂收继者,还有小叔强行收继未过门即成寡妇者,官府无法干预。最荒唐的是嫂子已50岁,所生儿男已36岁,且与小叔另立门户,小叔仍强行收继阿嫂;年龄悬殊一倍的小叔却要收继曾哺乳养大他的嫂子。像“妇崔胜儿年18岁,小叔年方9岁”,“步春儿年28岁,小叔才12岁”,男家要收继;嫂年30,小叔仅8岁,婆母居然理直气壮告官要小叔收继;还有夫亡守志过期,婆家仍不令归宗,强迫小叔或侄儿收继其儿媳的。而迫不及待服内收继者更多[2](卷41《刑部三》,卷30《礼部三》)。甚至对不愿被收继的妇女采取极其野蛮、恶劣的方式收继。如田阿段丈夫死后,因嫌小叔田长宜“在先作过”品德不好,不愿让他收继,带着四个儿女回到娘家。其婆母竟伙同几个儿子将她骗回,强行拖至房中用棍打得阿段手臂不能动弹,再将阿段头发和手捆绑定,强行剥光衣服让田长宜强奸,以造成收继事实。阿段上告,官府虽“将田长宜比依凡人强奸无夫妇人减等杖九十七下”,“田阿段听从归宗守制”;但规定阿段“如别行改嫁”,就得“依例断罪,令应继罪人收赎”,仍逃不出田长宜的魔掌。官府如此断案,无疑为野蛮收继者大开方便之门,变相使奸收寡嫂合法化。收继婚在汉地的流行,并与传统的男权文化相结合,成为婆家剥夺寡妇随意改嫁他人的借口,男子更视收继为一种权力,连有妻室的也要收继,官方政策则以“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变相给予支持[2](卷18《户部四》,卷19《户部五》,《新集·户部》“兄收弟妻断离条”)。元代平民妇女的人格彻底失落了。此种落后野蛮的婚俗一直流传至明清,对妇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