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军事性会社及其形成背景、特点及社会功能初探

作 者:
史江 

作者简介:
史江(1968-),女,重庆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职博士生。四川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原文出处:
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军事性社团出现会、社的名称,当始于宋。在宋代,每当地方不安定,民间便纷纷结社自保,乡社武装遍布全国,主要可分为防卫乡里的民间自保之社和防御外族入侵的保境抗敌之社。会社既有备边保境、维持乡里治安的一面,也有对抗官府、滋扰百姓、鱼肉乡里的一面,且均带有临时性的特征。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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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03)02-0134-06

      在宋代,军事性结社的风气极盛。有宋一代,关于地方结社武装的记载不绝于书。每当边境或地方不安定,民间便纷纷结社自保,乡社武装遍布全国,农村普遍如此,城市也不例外。至南宋,民间更是出现了大量的抗金军事之社。

      一、宋代军事性会社简述

      大体上,宋代军事性会社可分为防卫乡里的地方自保之社和保境抗敌之社两类。

      (一)地方自保之社。宋自开国以来,阶级矛盾便十分尖锐,农民起义连续不断地爆发。应该看到的是,各类农民起义在反抗封建统治和压迫的同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经济秩序也起到了一定的破坏作用,特别是一些中上户等人家,生命与财产所受到的威胁甚于一般的农民,更是感到有组织起来,“团结民兵,结社以备”的必要。此外,盗匪的活动也很猖獗,这些引起地方不安定的因素,导致宋代出现以地方自保为主要目的的乡社武装遍布全国的现象。

      1.福建忠义社。福建忠义社在北宋时称作“福建保伍”。所谓“福建保伍者,乡村自相团结而立,豪户为首领,所以备盗贼也”[1](卷一八,福建保伍)。在神宗熙宁年间,福建诸县共有“福建保伍”所辖枪杖手五千余人,是势力颇为可观的民间武装力量。建炎元年(1127年),宋廷采纳“张伯诚(张悫)言,置诸路忠义巡社”,将“福建保伍”更名为“福建忠义巡社”。建炎二年四月,宋高宗采纳言者建议,除北方边境地区诸路外,东南地区的各路巡社均被罢废[2](卷一五),福建忠义巡社独留。绍兴初,诸路忠义巡社渐次罢废,福建忠义巡社又是唯一被保留下来的一个。

      2.湖南乡社。“湖南乡社者,旧有之,领于乡之豪酋。或曰弹压,或曰缉捕。大者所统数百家,小者二三百。自长沙以及连、道、英、韶,而郴、桂、宜章尤盛。”[1](卷一八,湖南乡社)这类乡社不仅存在于湖南,而且也存在于广东。引文中所提到的韶州、连州、英州均属广南东路管辖,属于湖南的为长沙、道州,以及郴州所辖的郴、桂阳、宜章三县[3](卷九○)[4](卷六二,荆湖南路,卷九,广南东路)。

      3.其他地方自保之社。南宋时期,除福建忠义社和湖南乡社这两支较为著名的地方武装力量外,南宋政府统治下的南方各省都有类似的民间武装力量的存在。这种乡社、义社也有称为“团”的,如“乡为一团,里为一队,建其长,立其社副、勇头”[3](卷四一○),“广南兵卒寡弱,所恃以御盗者,常藉首领,盖广南之俗,随方隅为团,团有首领,凡遇警,则合诸团以把截界分。所谓首领者,能因俗而激用之,诚除盗之一助也。”[5](兵一三,捕贼)此处的“团”从其作用和组织来看,可视为乡社或义社的一种变体。这种地方自保之社不仅存在于耕种土地的农民之中,在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的船户、渔民中也存在类似的会社。如:绍兴十年(1140年),福建转运司将“所籍船只团结,立义社,使自推择首领”[6](卷一四,版籍·州县人役);再如:“绍兴五年四月戊午,诏福建、广东帅臣,措置团结濒海居民为社,擒捕海贼。……愿明下信令,委州县措置,团结濒海居民,五百人为一社,不及三百人以下,附近社。推材勇物力人为社首,其次为副社首,备坐圣旨,给帖差捕。”[2](卷八八)

      (二)保境抗敌之社。两宋时期不仅阶级矛盾相当激化,民族矛盾也十分尖锐,从宋王朝建立到最后灭亡,其北方始终存在着不同的少数民族政权,且彼此间的关系常常处于战争、对峙、侵扰的状态。异族的蹂躏、盗贼的烧杀、溃卒的劫掠等等,使北方民众自发倡议组织起来,建立以保卫乡里为目标的民间军事会社,金人入侵中原后,逐渐发展为抗金义军团体。笔者将具有这方面性质的民间武装会社称为保境抗敌之社。

      1.弓箭社。弓箭社大约出现在宋景德年间,“自澶渊讲和以来,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弓箭社的正式成员均为主户,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主户们结为一社,“不论家业高下,户出一人”,自相推举家资丰厚、武艺高强的人担任社的头领,称之为“社头、社副、录事”。弓箭社的组织与训练相当严格,规定其成员“带弓而锄,佩剑而樵”;所立赏罚,“严于官府”;同时“分番巡逻,铺屋相望,若透漏北贼及本土强盗不获,其当番人皆有重罚”;平日里器甲鞍马都是装备停当,随时准备迎击北寇的侵袭,这样方可做到“遇其警急,击鼓,顷刻可致千人。”[7](卷一九○,兵志四)

      2.买马社。买马社最初出现于北宋初期的北部边境地区。在受宋政府控制的地方武装力量——河东忠烈、宣勇(注:《宋史》卷一八七《兵》一中所载为“本河州忠烈、宣勇能结社买马者”,此处“河州”应为“河东”之误,其考证参见魏天安《北宋买马社考》一文,《晋阳学刊》1988年4期。故此处笔者将“河州”改为“河东”。)中,出现了部分自愿结社买马的乡兵。宋政府采取“官助其直”的方式,提倡并支持乡兵们结社买马,于宋太宗至道元年(995年)间组建了一支新的禁军——广锐马军。结社买马之制在河东成功后,被宋政府迅速地推广于陕西、河北等地。宋政府利用买马社的形式,在五六年内组建了一万余人的马军,故宋真宗对河东买马社的这一成就赞叹说:“广锐三十指挥各自买马,甚利国家”。

      3.忠义巡社。忠义巡社最初起于河朔频遭战乱蹂躏地区,“河朔之民愤于兵乱,自结巡社”[2](卷八)。其制度为:每五人为一甲,五甲为队,五队为部,五部为社,各有长。至五社则为都社,有正及副。如两都社及万人以上,择土豪二人为都副总辖。其借补官之制,则万人以上,成忠郎;千人以上,保义郎;八百人以上,承信郎。自甲长至总辖,三岁递迁[8](卷二)。建炎元年,宋高宗屡次下诏在全国普遍组建忠义巡社,在宋朝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忠义巡社很快地从河北发展到京东、西、河东、陕西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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