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Hlll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9484(2003)05-0010-19 谐声字是上古音研究中的重要内容。由于谐声关系的复杂性,学术界对待谐声字的研究有种种不同的态度,这一领域存在不少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谐声原则”是其中之一。 高本汉等学者提出了“谐声原则”的概念,但是究竟什么是谐声原则,音韵学家们的认识有很大出入。依笔者的看法,把谐声系列内的种种读音关系加以概括,总结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这些一般性的规律就是谐声原则。以这些原则为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分析各组谐声字,得出音类和音值的结论,就是研究谐声字的基本途径。 古人造字时总会遵循着一定的规则,但是古人并没有留下关于造字规则的具体说明,而且汉字是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逐渐增加的,各时期的造字者也不一定都遵守相同的造字规则。所谓谐声原则,都是晚近的学者总结出来的。这样的谐声原则主要是通过观察分析文字材料后建立起来,但同时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假设意味。因此,各家的谐声原则在内容上就有不少的差异,人们对待谐声原则的态度也各不相同。在这个问题上值得商讨的东西很不少。 综览各家的研究情况,笔者觉得谐声原则实际上可以分为不同的层面。最上一层面,也是多数人认同的最基本的一项原则是:同一谐声系列中各字的读音关系应是整体相同或相近,声母和韵母都包括在内。而在上古音的研究当中,韵母和声母的研究常常需要分开进行,次一层面的谐声原则就是分别针对声母、韵母而总结或假定的一些规则。 1 关于韵母层面的谐声原则 韵母包含韵头(“介音”)、韵腹(“主要元音”)和韵尾三部分。传统音韵学中又把韵腹和韵尾合为一个单位看待,就是今人所说的“韵基”。这样,上古韵母的研究就可以分别从韵基、韵尾、韵腹、韵头四种单位入手。以韵基为条件分析出的单位是韵部,其余音类没有传统的名称。韵母方面的谐声原则首先涉及的是韵部划分,其次是韵尾、韵头和韵腹的拟测。 1.1 韵基层面的谐声原则——“同谐声者必同部” 清代顾炎武、江永等人已经开始利用谐声字归部,而最早从理论上阐述谐声原则的是段玉裁。段氏《六书音均表》表一“古谐声说”:“一声可谐万字,万字而必同部。同声必同部,明乎此,而部分、音变、平入之相配、四声之今古不同,皆可得矣。”又表二卷首:“考周秦有韵之文,某声必在某部,至喷而不可乱。……要其始,则同谐声者必同部也。” “同谐声者必同部”原则的提出,意义深远。在以后的古韵学研究中,这一原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历代的古音学家都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谐声字,使得韵部划分有了更广泛的基础,推动了古音学的进展。不过,这一原则的作用也不是无限的,不合这一原则的谐声字为数不少。近代多数音韵学家都认为这条原则不可绝对化。如王力(1982)指出:“在古音方面,段玉裁的‘同声必同部’的理论在原则上是对的,但问题出在一个‘必’字。他不知道,谐声时代要比《诗经》时代早得多,在谐声时代同声必同部,到了《诗经》时代,语音有了发展,个别的字就不一定同部了。” 笔者认为王力的意见是正确的。段玉裁提出这一原则,是他在古音学上的重大贡献,但是他把这一原则说得绝对化了,从他的表述方式上看,简直就没有例外。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同一谐声系列各字在上古音里不同部的也不罕见。正如语言学中的很多规律一样,“同谐声者必同部”这一原则也具有相对性,即在一般情况下是对的,但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对。清儒的古音研究目标是《诗经》为主的先秦韵部,谐声字的产生却不跟《诗经》同时,有早有晚,它们的韵部归属自然会有跟《诗经》不一致的。即使跟《诗经》同时出现的谐声字,也不能保证就一定跟《诗经》韵部一致。 其实,段玉裁本人也发现了同一谐声偏旁的字不同部的现象。《六书音均表》表三有“古谐声偏旁分部互用说”一条:“谐声偏旁分别部居,如前表(引者按:指表二《古十七部谐声表》)所列矣。间有不合者,如裘字求声而在第一部,朝字舟声而在第二部,牡字土声而在第三部,侮字每声而在第四部,股羖字殳声而在第五部,仍孕字乃声而在第六部,……此类甚多,即合韵之理也。”在段氏的系统中,“裘”在第一部,“求”在第三部;“朝”第二部,“舟”在第三部;“牡”第三部,“土”在第五部;“侮”在第四部,“每”在第一部;“股羖”在第五部,“殳”在第四部;“仍孕”在第六部,“乃”在第一部。段氏懂得“此类甚多”,他也没有绝对依照谐声偏旁去归部,这就说明了这一原则的条件性。至于段氏按照《说文解字》的字形分析,对某些字(朝、裘等)的谐声关系判断不准确,并不影响我们对韵基层面上的谐声原则的评价。 以谐声关系为依据给汉字归部,是诗文押韵以外的一种辅助材料。诗文押韵没有用到的字,可以依照谐声偏旁归部。诗文押韵用到的字,就要以押韵为归部依据。如果谐声关系跟押韵相矛盾,要服从押韵而不服从谐声,例如“侮”字归侯部不归之部,“股羖”字归鱼部不归侯部,等等。 1.2 韵尾层面的谐声原则——韵腹相同时,同部位的辅音韵尾可以互谐 韵部层面上“同谐声者一般同部”的原则是人们都一致赞成的,但到了韵尾、介音层面上,关于谐声原则的分歧就很大了。 上古音音系结构的一个特点,是阴声韵跟入声韵的关系极为密切,以致清代学者把入声韵归入阴声韵部内,根本不分开。近代学者的分部普遍以阴、阳、入三分,在此前提下,拟音时一个韵部应该只构拟一个韵尾。但在构拟阴声韵韵尾时就出现一个重大的分歧:或者为阴声韵构拟出辅音韵尾,或者构拟阴声韵韵部为无韵尾或元音韵尾。前一种做法的问题是整个音系缺乏开音节,不合乎汉语的音节结构规则,也违反语音通例;而后一种做法的问题是不好解释阴入对转的语音条件。高本汉等人认为具有对转关系的韵部一定有同部位的韵尾,采取的是前一种构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