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的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

——从描写性到区别性再到指称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陆丙甫,男,198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硕士。1998年毕业于美国南加州大学,博士。现任南昌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语法学和语言类型学。

原文出处:
世界汉语教学

内容提要:

朱德熙把“的”字分化成三个不同的“的”。近年来不少研究者指出这些“的”可以归并,其基本功能是区别性。本文认为“的”的基本功能是语义平面的描写性,其区别及指称功能是在语境中从描写性派生出来的语用功能。例如“那只白的狗”中的“白的”,首先是描写性的。它在一定语境下,可添加上区别性意义,此时形式上也相应地需要重读或移位到“那只”前。“我要白的”中的“白的”,则又进一步添上了指称性。本文通过对“的”的分布的详细分析,特别是在可用可不用的情况下,用和不用的意义区别,来论证它的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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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研究背景

      1.1.关于“的”的研究

      现代汉语虚词中,“的”字是研究得最透彻的。对“的”字的深入研究始于朱德熙1961年的《说“的”》。由于“的”本身在现代汉语虚词中的重要地位,也由于朱德熙在分析方法上的新颖,该文引起了汉语语法学界的极大重视,引发了持久而深入的讨论。

      朱德熙(1961)认为“的”可以分为副词性后附成分“的[,1]”、形容词性后附成分“的[,2]”和名词性后附成分“的[,3]”。“的[,1]”和“的[,2]”相当于唐宋时期的描写性的“地”,而“的[,3]”相当于唐宋时期的区别性的“底”(朱德熙,1966)。

      从意义上看,吕叔湘(1943)认为,“地”是“描写性”的而“底”则是“区别性”的。朱德熙认为两者由于语音上的合并导致了书面写法的归并,而根据分布和功能,实质上仍应该分成三个“的”。

      认为三个“的”可以进行某种程度归并的主张,最初表现在合并“的[,1]”和“的[,2]”的认识中。黄国营(1982)认为只应该分出两个“的”:一个“的”不改变其前置成分的语法性质,另一个“的”改变其前置成分的性质。正好分别相当于历史上的“地”和“底”。陆丙甫(1992)也曾指出“公然、奋勇”等词是作为实词的“唯状形容词”而不是作为虚词一类的副词,可看作特殊的、功能不全的形容词。这实际上也支持了“的[,1]”和“的[,2]”的合并,因为“的[,1]”和“的[,2]”的区分完全建立在区分作为形容词和副词的“X de”的基础上。如把可以带de而只能作状语的“X de”,如“偷偷 de、公然 de”看作形容词,“的[,1]”和“的[,2]”的区分也就不必要了。

      近年来不少学者进一步对“的[,2]”和“的[,3]”的区分提出疑问,认为它们其实是同一个语素,“X的[,2]”和“X的[,3]”的区别是由X决定的。胡裕树、范晓(1994)率先提出众多用法的“的”背后存在一种同一性。此后沈家煊(1995、1999)、袁毓林(1995)、石毓智(2000)、张敏(1998)、郭锐(2000)都陆续撰文赞同将“的”作统一的处理,虽然他们的具体分析不同。

      袁文和石文都强调“的”字结构共同的区别功能。石文认为,“的”的基本功能是“从一个认知域中确立出成员”。沈文从标记理论出发认为“的”具有标记“有界”定语的功能。由于“有界—无界”这一对概念同“区别—描写”和“离散—连续”是自然组配,因此可以说沈文对“的”字功能的看法同“区别性”密切相关。石文在分析“的”的区别功能时也强调,“的”字短语具有离散性和确定性的双重特征。这离散性就同“有界性”密切联系。

      张文从“距离象似动因”出发认为“的”具有增加定语跟核心名词之间认知距离的功能。距离象似动因是语言临摹性(iconicity)的一个表现,在所有语言结构中都或多或少存在,所有虚词都有这种功能,“的”当然也不例外。因此,距离象似动因不能充分反映“的”本身的个性特点。

      郭文批评了朱德熙把“的[,3]”看作名词化标记并把“X的[,3]”看作名词性结构的处理方法,认为“的”字结构在词汇平面是修饰性的,在句法平面才有指称性。这个路子跟本文的处理有相似之处。但是郭文着重论证“自指”、“转指”和“名物化”等概念不是词汇平面的现象而是句法平面的现象,并没有区分修饰性中的描写性和区别性。本文则进一步论证“的”的基本功能是描写性而不是区别性。

      我们同意虚词“的”字的各种用法的同一性,但是认为它本身的基本功能是作描写性标记,而区别性或指别性功能是描写性在一定条件下派生出来的语用功能。

      本文着重分析:什么样的定语在什么样的位置以及怎样的篇章环境中不能、容易或必须带“的”,从而总结出“的”的基本功能。

      1.2.描写性、指别性不是同一平面的概念

      在正式进入讨论之前,先澄清一下“描写性、区别性、指称性”等有关概念。

      “描写性”和“区别性”都属于修饰性。但是“描写性”从内涵去修饰核心成分,告诉听话者“怎么样的”。而“区别性”及“指称性”强调所指的外延,告诉“哪一个/些”。逻辑学中内涵和外延密切相关,双方间存在着反比关系:内涵越丰富外延越小。朱德熙(1956)就敏锐地注意到:“一类事物经过描写之后就不再是普遍的概念,而是特殊的概念了。因此描写性定语往往带有潜在的指称作用。”这个观察是很深刻的。根据这个说法,可以说指称作用是描写性所派生出来的功能。本文很大程度上是对朱氏这一见解的发挥。

      Xu(1997)曾注意到,虽然无定名词通常不能作主语,如(1a)所示,但是无定名词在添加了一些描写性的定语后,出现在主语位置就比较能接受,如(1b)所示。

      (1)a.?一条狗跑进屋里来了。

      b.一条白白胖胖的狗跑进屋里来了。

      这个现象也显示了描写性和区别性的关系:描写可以增加指别性,“一条狗”是不定的,但是“一条白白胖胖的狗”的有定性就比较强,因此更容易在主语位置上被接受。

      因此,“白白的”与“白的”的对立,或者说“的[,2]”与“的[,3]”的区别,并不是描写性和区别性的对立,而是是否带有感情色彩的对立,“白白的”有主观的感情色彩,而“白的”没有(朱德熙,1956)。另一方面,这种区别是有程度性的对立:“白白的”不仅有感情色彩,而且是某种程度的“白”,因此它不能再受程度副词和带有感情性的程度副词(如“挺、太、怪、可”)的修饰。当然,有感情色彩的形容词,可以说具有更强的描写性。从这个角度,可以说“的[,2]”比“的[,3]”具有更大的描写性。但这不等于说“的[,3]”就没有描写性,或者说“的[,2]”就不能派生出区别性。例(1b)就是一个“的[,2]”增加了区别性或指别性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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