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古车马看训诂与考古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滕志贤(1940-),男,上海市人,现为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训诂学、汉语词汇发展史。 南京大学 中文系,江苏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古汉语研究

内容提要:

近年出土古车马的实例可以充分说明训诂与考古两者的互动关系:出土文物可以匡补古注训释、考证、校勘的讹阙,有助于解决因名物形制不明所造成的文献解读悬案,为判断作品的制作年代提供佐证;新出土文物的定名则离不开训诂,定名的准确与否与考古工作者是否熟悉训诂学有极大的关系。因此训诂工作者和考古工作者应当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H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442(2002)03-0038-06

      一

      训诂的对象是古代文献,古代文献记录古代社会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各种各样的器物。古人所谓名物,其主体就是器物。名物训诂是训诂的重要内容之一。古代从事名物训诂除了少数根据目验,多数则是承袭师说或旁征博引考证推测。因为缺乏实物依据,所以存在的问题比较多。语焉不详、相互抵迕、以讹传讹等现象相当普遍。名物训诂和地下文物互为表里,可以互相印证,早在魏晋时代,王肃就懂得这个道理,并且尝试利用出土器物订正文献记载的讹误。但由于古代考古事业不发达,出土文物稀少,所以利用考古资料从事名物训诂始终未成气候。19世纪末,甲骨文被发现,一部分有眼光的文史学家立即意识到它的巨大价值,推动了传统研究方法的革新。王国维随之提出双重论证的研究方法,对文史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建国以来,特别是近二三十年考古屡有重大发现,一些有远见卓识的学者,如裘锡圭先生,曾多次撰文倡导运用地下资料为古籍整理服务。(注:裘先生近年发表的相关论文主要有:《考古发现的秦汉文字资料对于校读古籍的重要性》,《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5期;《谈谈地下材料在先秦秦汉古籍整理工作中的作用》,《古籍整理出版情况简报》1981年第6期;《阅读古籍要重视考古资料》,《文史知识》1986年第8期。)但从目前情况看,还不能令人满意。训诂工作者对考古进展仍然不甚关心,甚至可以说是冷漠,在名物训诂方面基本上还是走从文献到文献因循守旧的老路。笔者从事训诂学教学与研究,近年有机会接触到一些古车马考古资料,眼界大开,获益良多,颇有感触。

      二

      出土文物为记载在文献上的名物及其训诂提供了可靠的参照实物,其作用显见,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

      (一)匡补古注训释、考证、校勘的讹阙

      古籍多有对名物制度的训诂,但是因为注释者的时代、学识的不同,同一名物不同的书、不同的人,有时解释分歧很大,甚至互相背离。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文献来辨别是非,难度是很大的。如果有出土实物佐证,就能为解决聚讼提供最科学、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举几个例子:

      (1)《诗·秦风·小戎》:“小戎俴收,五楘梁輈。”毛传:“梁輈,輈上句(钩)衡也。”孔疏:“辕从轸以前稍曲而上,至衡则居衡之上而向下句之,衡则横居輈下,如屋之梁也,故谓之梁輈也。”

      谨案:毛传解释“梁輈”有歧义。“輈上句衡”既可理解为輈在衡之上,向下钩住衡,又可理解为輈在衡之下,向上钩住衡。孔疏则说得比较明确:衡在輈下,輈向下钩住衡。那么,輈和衡究竟哪个在上,哪个在下呢?最有发言权的当然就是地下出土文物。考古资料显示,商车发掘现场,輈衡分离,但车輈仍保持向上昂起的曲度。西周以后,衡都压在輈上。衡正中装纽,缚衡的即穿过它将衡系在輈颈上。[1][p33]由此看来,商周独輈车的车衡是架在輈上的。汉代以后双辕车代替了独輈车,唐代孔颖达自然不可得见独輈车真容。他只能凭借揣测来解释衡和輈的关系,出错也就难免了。

      (2)《说文·革部》:“鞭,驱也。”段注:“殴,各本作驱,浅人改也。今正。殴上当有所以二字。《尚书》:‘鞭作官刑。’《周礼·条狼氏》:‘掌执鞭而趋辟。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司市》:‘凡市人则须度守门。’《左传》:‘诛屦於徒人费,弗得,鞭之见血。又公怒,鞭师曹三百。’皆谓鞭所以殴人之物。以之殴人亦曰鞭。经典之鞭皆施於人,不得施於马。《曲礼》:‘乘路马,载鞭策。’《左传》:‘左执鞭弭,马不出者,助之鞭之。’皆是假借施人之用为施马之称,非若今人竟谓以杖马之物杖人也。盖马箠曰策,所以击马曰箠。以箠击马曰敕,本皆有正名,不曰鞭也。击马之箠用竹,殴人之鞭用革,故其字亦从竹、从革不同。自唐以下,殴变为,与驱同音,谓鞭为捶马之物,因改此殴为驱,不知绝非字义。殴,捶击物也;驱,马驰也。”[2]

      谨案:段氏关于鞭的辨析似乎很充分,因此从之者众,但与地下出土文物不相吻合。近年鞭柄屡有出土(鞭梢易朽难以保存),且都在车马坑内发现(这一点对于判别鞭的作用十分重要)。如:1936年安阳殷墟小屯发现商代车马坑5座,其中20号墓中在车舆内发现两件长条形玉管制作的鞭柄。1966年春,在大司空村编号为M292的车马坑车舆内又发现了铜马鞭柄。[3][p546]一再在车马坑中发现鞭柄,清楚地表明鞭作为驱马之具历史久远,至迟可以追溯到商代。《说文》以“驱”释“鞭”,正是确切地表达了“鞭”的主要用途。看来,鞭在古代既可鞭马,又可鞭人,难以分出先后。在出土实物面前,段氏所谓鞭用来驱马“是假借施人之用为施马之称”,“谓鞭为捶马之物”起自“唐以下”等说,可以不攻自破。

      (3)《说文·车部》曰:“sè,车籍交错也。”“车籍”,《说文》各本同,《七发》李善注亦同,《急就篇》颜师古注及《广韵》并作“籍”。“交错”,《说文》各本同,李注、颜注并作“交革”。段玉裁认为“车籍交错”无论“籍”字按原字或作“籍”字解,“皆不可通”。于是,“以意正之曰车箱,箱与藉,字形之误也”;同时他又从李、颜二人注,改“交错”为“交革”。经过段氏校勘以后的全文为:“sè,车箱交革也。”他嫌“车箱交革”意思不明,故在注中又加以申说:“交革者,交犹遮也。谓以去毛兽皮鞔其外。”“鞔之,则格空遮蔽,故曰sè。sè之言啬也,引申之为结塞之称。”简言之,段氏认为sè就是以皮革为车帮的车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