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置“处置式”?

——论把字句的主观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沈家煊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所 100732

原文出处:
中国语文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通过把字句和一般动宾句的比较,论证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是表示“主观处置”,即说话人主观认定主语甲对宾语乙作了某种处置。把字句的这种主观性跟语言一般具有的主观性一样,主要表现在互有联系的三个方面:1)说话人的情感;2)说话人的视角;3)说话人的认识。只有从整体上把握把字句的这种语法意义,才能对过去分别列举的把字句的种种语法语义特点作出统一的解释。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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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把字句的语法意义

      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是表示“处置”,把字句可以称为“处置式”,这最早是王力(1943)提出来的。“处置式”的名称虽然已经叫开,但是一直有人对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是表示“处置”提出质疑。吕叔湘(1948)认为把字句并不是都表示处置,例如“把日子误了”、“把机会错过”、“你把这句话再想想看”等。梅广(1978)认为,处置是动词的性质,不是把字句的功能。“我把他打了一顿”与“我打了他一顿”两句,不仅把字句有处置意味,而且动宾句也具有处置意味,因为“打”这一动词具有处置意味;“我把大门的钥匙丢了”与“我丢了大门的钥匙”两句都没有处置意味,因为“丢”这一动词没有处置意味。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是处置。现在许多人认为把字句是对处置义加以强调,但是什么算强调,哪些情形需要强调,不明确也不好掌握,对学汉语的外国学生来说更是这样。

      薛凤生(1989)和戴浩一(1989)等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重新归纳为“致使”,然而这一论断也只适用于一部分把字句,例如“你把这句话再想想看”就不能用“致使”来解释。蒋绍愚(1997,1999)表达了跟梅广类似的观点:致使是动结式的性质,不是把字句的功能。因为“把花姑娘急疯了”和“急疯了花姑娘”都表示致使。这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是致使。

      宋玉柱(1981)和马真(1981)等人认为不能狭隘地理解“处置”,“他把东西丢了”也是施事“他”对受事“东西”的一种处置。但是这样一来,“处置”的涵义过于宽泛,成了一个空洞的名称。

      另一种观点不是放宽而是缩小“处置”的涵义。戴浩一(Tai 1984)和孙朝奋(Sun 1996)认为,跟相应的动宾句比较,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是表示“高及物性”(high transitivity),也就是受事“完全受影响”(total affectedness),例如:

      (1)他喝了汤了,可是没喝完。 *他把汤喝了,可是没喝完。

      “他喝了汤了”,汤不一定已经喝完,“他把汤喝了”要理解为汤已经喝完。张伯江(2000)进一步论证了这一看法的合理性。但是有一些把字句动词后可以带吕叔湘(1948)所说的“偏称宾语”,如“把一盏酒淹一半在阶基上”,“怎肯把军情泄露了一些儿”,淹的显然不是全部的酒,泄漏的也不是全部军情。吕先生还指出,有些带偏称宾语的把字句换成动宾句反而不自然,如“砍了你的一根竹子”就不如“把你的竹子砍了一根”自然。因此把字句的语法意义究竟是什么,这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2.“客观处置”和“主观处置”

      虽然一直有人想取消“处置式”这个名称,但始终没有能取消得了。这说明把字句有“处置”意味的判断还是基本符合我们的直觉。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区分两种互有联系又性质不同的“处置”,一种是“客观处置”,一种是“主观处置”:

      客观处置:甲(施事)有意识地对乙(受事)作某种实在的处置。

      主观处置:说话人认定甲(不一定是施事)对乙(不一定是受事)作某种处置(不一定是有意识的和实在的)。

      本文要论证的就是,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是表达“主观处置”。客观地叙述甲对乙进行了处置是一回事,主观上认定甲对乙进行了处置又是另一回事,虽然两者之间不是没有联系。主观与客观之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就把字句而言一共有四种情形:

      a.客观上甲处置乙,说话人只是客观地报道这一处置。

      例如:他喝了一碗酒。他打了她一顿。

      b.客观上甲处置乙,说话人主观上也认定甲处置乙。

      例如:他把那碗酒喝了。他把她打了一顿。

      c.客观上甲未处置乙,而说话人主观上认定甲处置乙。

      例如:他把大门的钥匙丢了。他把这句话又想了想。这可把花姑娘急疯了。

      d.客观上甲未处置乙,说话人主观上也未认定甲处置乙。

      例如:他丢了大门的钥匙。他又想了想这句话。这可急疯了花姑娘。

      b和d是主客观一致的情形,a和c是主客观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不管客观上甲是否处置乙,只要说话人是这么认定的,就用把字句(b和c),说话人不这么认定,就用动宾句(a和d)。“主观处置”的概念不同于“宽泛意义上的处置”,“主观处置”的核心是“说话人认定”,即便是“狭义的处置”,说话人仍然可以不认定有处置(如a)。也可以认为主观性是个程度问题,不可能有不带任何主观性的语句。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动宾句a和d的主观性弱于对应的把字句b和c。

      按照Lyons(1977:739),“主观性”(subjectivity)是指语言的这样一种特性,即在话语中多多少少总是带有说话人“自我”的表现成分,也就是说话人在说出一段话的同时还表明自己对这段话的立场、态度和感情,从而在话语中留下自我的印记。已有的研究表明,语言的“主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说话人的情感,说话人的视角,说话人的认识。这三个方面互相联系,经常交织在一起。(参看Finegan 1995)把字句的主观性在这三个方面都有体现,下面主要通过把字句与动宾句的比较来加以说明。(注:特别是动宾句和把字句并用的例子,这类例子蒋绍愚(1997,1999)二文列举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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