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内融资,或采取银行信贷、企业债券及股份等形式募集资金;而融资必须确保国有资本主体地位。 二、报纸、电台、电视台及频道、频率等由国家主办经营,不得吸收境外资本和私人资本。 三、报刊的印刷、发行等经营业务可以吸收国有资本,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业务可吸收国有、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 四、报纸、广播、电视的新闻网站,可吸收系统外国有企业的资金参与网站建设和非新闻宣传业务的经营,但不能吸收境外和私人资本,并且暂时不准上市。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与广电传输干线网建设,系统内资金可以参与分配网建设,但系统外单位不得参与宣传业务和经营管理。 六、广电传输网络公司可以吸收国有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吸纳广电系统外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资金的,不得超过四成九;同一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股省级网络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两成五;广电系统的董事应占传输网络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一半以上。 七、经股份制改造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广电传输网络公司可在大陆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暂不允许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香港以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八、电视剧、电影制作机构可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参与制作、发行、放映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作,允许建立股份制公司;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单位、电影院等可以吸收境外资金合作拍摄影视片;允许外资改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允许以中外合资、合作方式改造或新建电影院;但不允许在大陆建立中外合资的电影制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