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和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学校教育的主流价值是“高考成就”,这是一种历史的客观存在。升学分数仍然是事实上的课程标准。新时期的“课改”标准和目标回避了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是难以操作的。在高考是判断学生最终标准的条件下,国家颁考课程具有决定性意义,地方课程对于学校来说也仍然是“上面规定的课程”。这样,政府的颁考课程必然替代着校本课程,尤其是在高中学校,国家颁考课程几乎完全占有了课时总量。课程改革的许多好的目标在近20年的课程改革中并没有得到落实。关键是评价方面我们还没有建立“评价决策者”、“评价新的课程制度”的机制与习惯。课程设置和颁定的权力要为“评价的权力”所制约。我们有必要考虑建立“课程法律”,把课程改革的相关问题提到立法的议程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