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概念在法理学意义上应包括四种含义:一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指机会均等,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前程为人人开放”。三是指分配公平,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每个人获得与自己投入的有效资源相称的收益。四是结果平等,指人们在最终消费上的平等。 按照公平的法理学含义,从教育本体的角度来看,教育公平是指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对每一个教育对象的公平和对教育对象评价的公平。教育公平的最终体现是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从制度层面上来看,教育公平就不仅仅是一种公平分配资源的理想,它还是一种保障公平理想实际操作的救济规范和法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