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地方自治与近代义务教育的兴起

作 者:

作者简介:
薛玉琴,女,江苏省淮阴市人,1968年生,博士,现为淮阴师范学院历史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文化史、中华民国史。江苏省淮阴师范学院历史与社会学系 江苏淮阴 223001 刘正伟,男,1966年生,江苏省淮阴市人,博士,现为淮阴师范学院课程与教学研究所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文化史、教育史。江苏省淮阴师范学院历史与社会学系 江苏淮阴 223001

原文出处:
历史教学

内容提要:

近代义务教育是在清末地方自治的推动下兴起的。清末地方自治不仅承担了义务教育的宣传、发动,组织和实施工作,而且,在它的影响下,义务教育经费的筹集逐渐走向了制度化,私塾改良工程启动,单级教授法也被引入各地义务教育中。以上因素使清末义务教育规模在短短几年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字号:

      一

      所谓清末地方自治,用当时上海士绅的话说就是“以地方之人兴地方之利,以地方之款行地方之政。”[1]不难看出,这样的话语已经反映出早期民族资产阶级争取政治权利的意识。早在1904年,张謇、李平书以及苏州总商会等先后就在南通、上海、苏州等地试办地方自治,创办城乡自治公所(或称自治公社),从事当地实业、文教、警务与市政事业的建设与规划。不久,清廷宣行预备立宪,各地在资产阶级立宪派人物的鼓动下,积极筹划和开办地方自治。比如1907年,江苏在省会江宁成立了地方筹办自治总局,下设法制、调查、文牍、庶务4课,并于局内附设自治公所[2](p.772)。1909年1月,清廷公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各城镇乡必须设立城自治公所,在这种形势下,各地先后遵诏创设城镇乡自治公所。

      客观地说,清末义务教育的兴起有多种原因,但地方自治运动的推动,则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第一,实施义务教育是地方自治及立宪运动的前提和基础。1904年日俄战争结束,国内外要求改革封建专制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有鉴于此,清廷派出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政。时任江苏巡抚的端方考政回来,一方面竭力向清廷鼓吹立宪政治可以“永固皇位”,另一方面则指出,施行立宪政治必须以地方自治为根基。他说:“凡政治学家(指西方)之言,皆曰非立宪无以自存,非地方自治无以植立宪之基本。”[2](p.772)端方作为清末地方督抚中立宪派代表人物,在考察西方政治制度时,让他感触最深的,是西方先进而完善的教育制度对于实施立宪制度的影响。因此,他在鼓吹立宪政治时,始终把创办与推广义务教育看做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基础。端方在《条陈学务折》里一再强调,预备立宪首先必须推广小学,普及教育。“夫两等小学者,即各国所谓义务教育,全国之民,无人不出其中,政府以强迫之法干涉之,其所注意在国民之资格,与其谋生之技能,西人称之为庶民教育”[2](p.969)。端方从养成国民之资格,推进立宪,改良政治出发,对推广义务教育重要性作了充分地阐述。需要指出的是,清末倡导义务教育主要指普及初等小学教育。在端方考察的西方诸国中,德国的义务教育最具代表性。其特点是,由地方筹集款项办理义务教育,国家适当给予补助。端方对此曾经大加称赞:“于义务二字,公认公信,一力担任,不稍诿也。”端方进而建议,应在中国推广这一义务教育模式[2](p.968-969)。1906年江苏学政唐景崇在《奏预备立宪大要四条陈》里指出,国民普及教育是造成立宪资格的基础。“今者我国之人民程度智识犹未大开,公德犹未尽立,试询以宪法成立后,百姓之对付于国家当有如何关系,如何担负,如何责任,则蚩蚩未必尽有此政治思想也,亦何取是组织宪法为哉。故今日而不行宪法而已,其必行宪法也,应以普及教育为入手之方……必教育普及而宪法乃有树立之时”[2](p.116)。对预备立宪与义务教育的关系作了很深刻的阐述。张謇在家乡南通实际着手筹办地方自治时,也竭力宣扬:“立宪基础,首在地方自治。”[3]他设想在全境设立初等小学堂600所,其中500所为单级,100所为合级,并预计三四年后,每年小学毕业生可达16,500人[3]。上述清廷《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也把普及初等小学教育看做是办理地方自治事务的重要内容,并且认为它是推动地方自治运动及预备立宪的重要基础。

      第二,在地方自治运动的推动下,义务教育内涵和体系不断趋于完备。众所周知,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标志着近代义务教育的发轫。但是,兴学之初,全国各地创办新式学堂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以当时兴学最先进的省份江苏为例,这一年全省创办的新式学堂总数仅为91所[4](p.227)。从义务教育学制及体系上看,《奏定学堂章程》最大的缺陷是把女子教育拒之于门外,认为兴女学“有伤风化、煽惑人心”。但是仅隔两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便对“女学”解禁,颁布了《奏定女学堂章程》,从此,女子教育被纳入义务教育体系。此外,学部为配合地方自治的办理,公布了《奏定简易学塾章程》,开始把创办简易学塾当做义务教育的重要补充,与此同时,也统一了初等小学堂学制,将义务教育学制统一为4年,并规定了主要课程。从此,义务教育有了较为一致的内涵和标准,为实施和推行奠定了基础。

      二

      清末新政时期,清廷确立的办学体制是,在中央,举办大学堂;省城,举办中等学堂;州县举办小学堂。实际上,由于当时新式学堂的创办尚处于倡导阶段,各层级之间界限并不严格。1903年端方就曾用省款在江苏省城苏州、江宁两地创办初等小学堂10余处。地方自治开办以后,为进一步推广初等小学堂的设立,激发各地兴学的积极性,《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城镇乡地方自治公所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推广,同时要求城自治公所设立宣讲所,宣传各项需要办理的自治事务,镇乡地方自治公所专门设立学务专员,督促自治范围内初等小学堂的创设。1909年5月至7月,全国各地先后按《章程》实施。首先,城镇乡地方自治公所承担了义务教育的宣传和发动工作。地方自治开办以后,按部章,全国各地先后设立了宣讲所,负责宣讲有关自治事务,其中义务教育是宣讲的重要内容之一。以江苏为例,当时宣讲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关于义务教育的意义。如“近世各国皆注重于普及教育,盖国民程度视国民识字之多少为标准,国民识字之多,全在于教育普及,未有无教育而能开国民之智识,振作国民之精神者也。故无论何国,推广教育之法,均不容缓”[5](p.38)云云。其二,关于自治范围内居民在义务教育施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众所应承担的就学和筹集资金的责任[5](p.204)。仍以江苏为例,仅1909年全省各地先后就设立宣讲所108处,有专职宣讲员130人[6](p.446-447)。虽然,就全省而言,为数并不多,但通过宣讲,为义务教育在乡村的推广和扩充做了思想和舆论上的初步准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兴学的阻力。清末兴学,全国各地毁学事件不断,但从分布区域看,一些地方自治运动开办较好的地区,毁学事件明显较少。还应该指出的是,清廷害怕因宣讲而造成民众思想的混乱,威胁到其封建专制的统治,因此,把宣讲内容严格限定在教育范围之内,并强调不得违背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的教育宗旨,更不得在宣讲时进行政治上的煽动。这暴露了清廷进行政治改革的保守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