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1949年间国民党政府国营生产事业的民营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兴胜,山东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赵兴胜(1969-),男,山东泰安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原文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国营生产事业的民营化是国民党政府在1947-1949年间推行的经济改革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这项工作持续了两年多,大致可分为酝酿、准备、实施、尾声四个阶段,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解决财政问题,二是促进民间投资。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国民党政府在国营事业的资产出售范围、价格评估标准、出售方式等问题上长期争执不决,民营化工作无法全面展开。民营化工作没有解决任何问题,以失败而结束。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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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839(2003)03-0071-11

      国营生产事业的民营化是国民党政府在1947-1949年间推行的经济改革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当时曾被视为“经济界的大事”而受到广泛地社会关注。但鉴于种种原因,该问题长期被经济史学界所忽视。近年来问世的部分著作如孔经伟先生的《中国资本主义史纲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287页)、许涤新、吴承明先生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21页、682页)等,虽也曾涉及该问题,但均寥寥数语,缺乏详细论述。拙作《战后国民政府国营事业民营化问题研究》(《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曾对此作过较为系统的研究,但受资料的限制,当时的研究侧重于对该问题前因后果的分析,而对其发生发展过程只是进行了阶段性的概括。至于其间发生的具体问题如出售企业的范围、估价过程等,也大多语焉不详。诚如一些前辈学者所言,搞清问题是什么,一定程度上要比分析其是为什么更重要。有鉴于此,笔者在前文基础上,重点利用近两年来掌握的档案资料,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梳理。

      一

      进入1947年后,随着军事形势的逆转,国统区经济危机逐步升级,并开始动摇国民党统治的社会政治基础。迫不得已,国民党政府做出经济改革的决定。2月1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经济紧急措施方案》,该方案除规定禁止黄金买卖,禁止外汇在国内市场流通外,还特别规定:“凡国营生产事业,除属于重工业范围及确有显著特殊情形必须政府经营者外,应即分别缓急,以发行股票方式公开出卖或售与民营。”[1]随后,国民党政府指令行政院副院长翁文灏召集财政部长俞鸿钧、经济部长王云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委会)委员长钱昌照、财政部国库局长刘攻芸、经济部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纺公司)总经理束云章及金融界、实业界代表陈光甫、李馥林、秦润卿等人组织专门委员会,研讨实施办法。同时,蒋介石致函国民党中央经济政策委员会,要求其根据经济紧急措施方案提出新的国营工业政策。3月24日,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又通过《经济改革方案》,全面检讨其战后经济政策,认为政府政策重点不明,“国营民营,畸轻畸重”,“缺乏明确之划分与坚定之决策”,是影响生产建设,导致经济危机的主要因素之一,提出此后经济建设“当以国家资本为中心,领导私人资本之活跃,以国营事业任其难,扶助民营事业任其易。”提出要重新订立工业建设的全盘计划,确定国营、地方营、民营范围,分类分区明细规定,“其不需由政府经营之国营事业,并应以发行股票或其他方式让售民营。”[2](第1043-1046页)由此,民营化问题正式提上了国民党政府的议事日程。

      4月7日,由蒋介石亲自审核批准的《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正式公布实施。该办法规定:将经济部、农林部、粮食部、财政部、资委会、中央信托局(以下简称中信局)等部门所属17个生产企业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以标售或发行股票的方式出让民众(详情参见表1);各单位出售价格以法币计算(亦可酌收美金),由其主管机构组织专门委员会依照市场价格及营业状况估订,6个月内有效,出售所得均拨缴国库;所发股票公开招募,并可在交易所开招,国立各行局不得收购,公司中官股与民股平等。[3]

      表1 出售国营生产事业相关情况简表

      

      资料来源:1.《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金圆券今起发行》,《申报》1947年4月8日,1948年8月23日;2.《全国经济委员会临时会汉记录》(1947年6月2日),《全国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记录》(1947年11月27日),《全国经济委员会秘书处代电》(1947年12月8日),《全国经济委员会秘书处代电》(1948年1月5日),《全国经济委员会工作报告:1948年1-5月》,《中国盐业公司资产初步估价单》,《行政院秘书处通知》(1947年7月21日),《资源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记录》(1947年9月26日),《行政院秘书处公函》(1947年11月13日),《行政院秘书处公函》(1947年11月14日),《函复本部对于华品烟公司承购中华烟草公司第二厂一案意见请提出重行审核意见》(1948年6月21日),《国营生产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议事日程》(1947年7月29日),《中央银行国库局呈文》(1948年9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会档案44/2501,2504,370,2506,1551,4/2/205,34,206,中央银行档案396/2/414;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五)],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版,第273页;4.《翁文灏工矿现况报告》,《中国建设》1948年第4期;5.许涤新等著《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20页:6.孔经伟著《中国资本主义史纲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页。

      说明:表中第四、五列之1、2、3、4分别代表四个阶段,没有标注数码者,系指在各个阶段其资产出售范围及出售方式没有变化;第六列之◇系指没有明确记载者,据估计大多为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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