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严复的经济思想

作 者:
俞政 

作者简介:
俞政,苏州大学 历史系,江苏 苏州 215021 俞政(1947—),男,江苏常熟人,苏州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出处: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严复认为20世纪初中国的大患就是贫穷,这种认识切合实际。他主张路矿商办、引进外资、干路国有,有利于本国经济加快发展。他预见到清政府滥发铜元的种种危害,在近代货币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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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6425(2003)01-0101-06

      1901年至1902年,严译《原富》由南洋公学译书院正式出版。书中穿插大量按语,广泛反映了严复的经济自由主义。几乎与此同时,严复开始在报刊上发表论文,针对清末社会的现实问题,提出见解和对策。如果说《原富》按语是在译书过程中有感而发,那么这些论文就是很有深度的专题研究。由于本人先前发表的论文对于《原富》按语中的经济思想已有较多论述,因此本文只讨论《原富》以外的文章中的经济思想,时间范围为1901年至1910年。

      一、引进外资,筑路开矿

      1904年4月,在《读新译甄克思〈社会通诠〉》一文中,严复指出中西政治的根本差异在于体制不同,贫富弱强都是由体制决定的。如果不从根本上下手,对于国事毫无补益。但是严复并不主张马上改变政治体制,因为眼前有个“大患”要优先解决:“为今日吾中国之大患者,其惟贫乎!”[1](P148)

      严复认为清末的一切弊病,如民智未开、民力不奋、污秽不蠲、作伪售欺、瘟疫流行、盗贼泛滥、官吏贪婪、兵卒怯弱、人民没有爱国心等等,都是由贫穷引起的。因此,“居今而言救国,在首祛此贫。惟能疗贫,而后有强之可议也!”[1](P149)

      平心而论,严复把一切弊病归因于贫穷,显然夸大其辞。例如上述弊病的最后四项,虽与贫穷有一定关系,却无论如何不能把贫穷说成根本原因,因而也决不是“疗贫”所能解决的。但是另外一方面,考虑到庚子战争给中国造成的灾难和破坏,考虑到《辛丑条约》强加给中国人民的沉重的赔款负担,那么严复把“疗贫”作为当务之急,应当说不无道理。问题在于,“救贫之方”在哪里呢?严复认为,农、工、商三业见效甚缓,不如从路矿下手:“今日救贫之大经……其要在路矿。吾之为路矿,将以富用路矿之吾民也,非徒以富治路矿者也。”[1](P149)

      实际上,早在1902年的《路矿议》中,严复已经提出了开路矿的主张。他举出外国为例,说明铁路能够带动一国经济全面发展。至于中国,正因为铁路少得可怜,影响到商业不发达,冶铁业不兴旺:“盖铁路如人身之脉络。……无铁路,则邦国之利源不广,而贫弱之患兴。……必求富强,其要著发端,在开铁路。铁路开,则诸矿业至于一切制造树艺之事,将相随以自生。”[2](P105)

      就在这篇文章中,严复提出了兴办路矿的许多注意事项,还为路矿总局筹拟了机构设置和庶务章程。要点如下:

      (1)提倡商办:“此事必以商办为正宗”,“而股份则杂华洋而兼收之”[2](P105)。

      (2)外资先行。中国殷实商民对于投资铁路建设心存疑虑,“必不肯出莫大之母财(资本)”。“故其集股也,法必以洋商之成本倡其先,而后国中商民信之,其股份乃可以踵至”[2](P106)。

      (3)官方政策“宜以宽大而无诈虞为宗,于中外开瀹利源、张皇商业之人,必不可以歧视”。[2](P106)

      (4)“路矿之机器材料,不可不力求其自供”[2](P106)。

      (5)路矿总局应当早定规章。但是各路各矿情况不同,制定规章时不可一刀切。

      (6)路矿总局人员设置要精简。建议设洋参议一员,由外国著名工程师担任,利用他的专业知识为路矿大臣当好参谋。这样,中国僚属就无须很多。

      (7)中外商民探路探矿时,“听其自请于其地之州县官”。州县官负责保护,但“不准索费”,并应将踩勘处所报明总局[2](P112、P107)。

      (8)当商民公司请办路矿时,各省藩司应秉公审批。“惟于一种商民,声称公司而力量声名均无足道”,企图“冒得利权,以之转售他主,从中要利”,则应小心提防[2](P107)。

      (9)干路国有,公司承包。严复指出,铁路可分两种,一种叫干路,一种叫支路。干路“为全国交通之经首”,“乃国家公产,其营造不宜稽延”。经费难筹,可以发行公债;工程浩大,可以承包给公司。具体办法是:造路成本由公司招集,国家担保,并由总局派人监理,因而相当于公债。公债长年计息,但是利息不得超过五分。干路通车10年后开始还本,分40年还清。所还本利从该路当年收入中开支。每年的纯利润原则上归国家所有,但抽出一定比例作为公司的酬劳。50年期满时,干路无条件收归国有[2](P108)。

      (10)支路“当任商民之自为,畀以自由,而予之以保护之实益”。公司自筹资本,国家不为它担保。通车一年后,从每年的赢利中先扣除养路费,余利的十分之一上交给路矿总局。还本之法模仿干路。50年期满时,国家具价收购支路的铁轨、车辆等[2](P108、P109、P113)。

      (11)“总局设天下铁轨会议处于京师”,每年集会两次,制订章程法令[2](P109)。

      (12)矿政从宽。当商民还在筹本探矿阶段时,国家不必过问;当商民申请开矿时,路矿总局酌情准驳。关于征税,腴矿征收每年出产的十分之一,同时免去各关卡的税厘。次一等的矿免交厘捐,但要完纳海关正税。承包矿山以50年为期,“期满则其矿为国家之公产”[2](P109、P110、P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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