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洋行、银行与中国钱庄的近代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海燕,浙江大学 东南土地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9 高海燕(1967- ),女,内蒙古人,浙江大学东南土地管理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和土地管理研究。

原文出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外国洋行、银行与钱庄的关系,在鸦片战争后,经历了由相对独立、各行其是,到三足鼎立、彼此倚重的阶段。到19世纪末,形成了以外国银行为中心、钱庄和洋行为附庸的局面。在三者相互影响的过程中,买办以其自身先天的双重性,充当了三者间渗透与融合的媒介。而中国钱庄也通过与外国洋行、银行的拆放关系,不仅在经营业务和手段上日趋近代化,同时也与外国资本形成了依赖共生的关系,这使得钱庄在资本主义因素不断增强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削弱了原有的封建因素,并由此加速了自身的近代化进程。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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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K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942X(2003)01-0015-07

      外国资本与中国的经济发展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这一直是个很难获得共识的课题。近代外国在华洋行作为早期的外企投资形式,它在金融领域中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占据着什么地位;它又是如何影响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的?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经济史研究的重要课题。选择洋行与钱庄的关系作为透视点,分析金融三巨头——外国洋行、银行与中国钱庄时而竞争对抗,时而依赖合流的动态图景,不仅可以昭示三者的发展轨迹,还可以逻辑地透露近代中国金融领域资本主义化的新鲜气息。

      一、外国在华洋行、银行与中国钱庄

      洋行在中文的称呼中,最初是指经营对外贸易管理的我国商业牙行,也称洋货行,如著名的广州十三行。本文所界定的洋行是指外国资本在中国开设的贸易商行或代理行号的通称,欧美称之为公司(company),日本人则挂株式会社的招牌,它与广东十三行、上海洋行街这类与洋货、洋商相关的中国商行有很大的区别。虽然这类中国商行中可能有外国资本的因素,如买办代理外国商行等,但所有这些并不在本文考察的范围之内。

      洋行虽号称贸易机构,但在早期对华业务中,却并不局限于中外间的进出口贸易和代理业务,与贸易密切相关的金融活动也在洋行的控制之中。这样,与中国金融业的早期典型——钱庄发生关系就不可避免了。在鸦片战争之后到20世纪初,洋行与钱庄之间的关系大致可分作三个阶段:以19世纪70年代初和80年代中期为界标,第一阶段是外国洋行与中国钱庄相对独立而又互相依赖的阶段;第二阶段则为外国洋行、外国银行与中国钱庄三足鼎立、交互影响的阶段;第三阶段是以外国银行为重心,钱庄和洋行为附庸的阶段。

      第一阶段大致在19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亦即两次鸦片战争期间,这是洋行与钱庄开始早期接触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洋行与钱庄发生联系的第一个表现在于庄票的应用。庄票是钱庄签发的一种票据,可以代替现金在市面流通。因此,庄票既是钱庄向外国洋行融通资金的工具,也是洋行与钱庄早期接触的媒介。早在19世纪40年代中期,上海已有些钱庄预支庄票以供经纪商购买洋货了。到1858年,上海的远期庄票已取得不少外国洋行的信任,成为融通棉织品和鸦片贸易的手段。除此之外,外国洋行还将庄票作为支付手段,如19世纪50年代末,上海沙逊洋行在大量收购黄金时,就常用当地大钱庄的庄票来支付金价。通过庄票这种融通资金的方式,洋行与钱庄发生了初步的资金周转关系,这是一种互利互惠的关系。

      洋行与钱庄发生联系的第二个表现,在于双方贷放业务的开展。这种业务是双向的,不仅实力雄厚的外国洋行可以贷款给中国商人,资金丰足的中国钱庄也常贷款给外国洋行,而庄票又往往作为贷款的抵付手段。中国钱庄贷款给洋行,是以行商的贷款为开端的,早在1818年,就有几个行商向美商提供大量贷款,浩官也曾于1840年提供美商无息贷款。而怡和洋行常以现金、鸦片或广州和印度兑付的汇票偿还中国债主的贷款,这种情形在19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习以为常,说明洋行向中国人贷款非常频繁。也是在这一时期,洋行开始进一步向钱庄贷款。据记载,琼记洋行在1855年向中国钱庄贷款23万元[1](p.98),旗昌洋行在1856年欠中国钱庄20万元[1](p.98),说明这一时期钱庄与洋行的贷放业务频繁,且数目巨大。

      这一时期的洋行与钱庄的关系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洋行与钱庄相对独立。双方虽然存在贷放关系,但直接进行借贷的例子却寥寥可数(只有旗昌和琼记例外),并且大多是通过买办进行的。洋行借贷的对象大多是零星散商,而不是钱庄,虽然散商中可能会有钱庄业者,但洋行和钱庄尚未开始对口交易则是肯定的。所以,洋行和钱庄虽然开始了金融业务的初步联系,但各自的地位却是相对独立的,业务上也各行其是,尚未进入水乳交融的阶段。

      第二,洋行与钱庄互相依赖、彼此影响。一方面,洋行需要钱庄的信用保证和资金周转;另一方面,钱庄亦需要洋行对庄票的认可与支持。19世纪60年代中期发生在汉口的现金支付运动的失败,进一步证明洋行与钱庄存在互相依赖、互相影响的关系。在1862年至1867年间,有几家钱庄倒闭,洋行因庄票而受累,便下决心“摆脱公认是危险有害的制度,即收到钱庄3周至2个月期的拆票后交货”[1](p.115),改为只收现金或5天期的庄票。但这一运动遭到中国商人长期、持续和有力的抵制,中国商人要求外国商人支付丝茶货款时也要用现金。而洋行因过分执著于现金买卖,不仅失去很多生意,也失去信贷带来的一切好处。所以,在扩大贸易的需求下,现金支付制度难以维持下去,中国人不久又能向洋行赊购货物,钱庄的庄票仍然可以在外国洋行兑付。这说明洋行虽因钱庄倒闭受损,却依然有赖于钱庄的信贷职能。对钱庄而言,如果“钱庄拒绝提供例行的方便,外国的货物就难以成交,中国的经济和掮客也将束手无策”[2](p.130)。如果洋行只认可现金,不承认庄票,那么,钱庄只能退回到过去以兑换货币为主的状态中,无力承担商业信贷,亦无法发挥它在对外贸易方面的独特作用。所以,钱庄也需要洋行的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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