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代中国股份制起源的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在军,张岸元,南开大学,天津市 300071 杨在军(1974- ),男,四川名山人。现为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张岸元(1970- ),男,安徽滁州人。现为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对近代中国股份制起源探讨的结果表明:近代中国股份制与西方股份制一样是随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诞生的。在前近代,伴随中国微弱资本主义萌芽的是,中国只有与近代股份制相似的股份合伙制。具有现代意义的股份制最早出现于19世纪70年代。1904年股份制法律地位的确立,标志着中国股份制正式诞生。近代中国缺乏股份制产生的一般条件,而当时股份制己在西方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中国近代股份制起源主要是制度引进的结果。因此近代中国股份制起源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明显不同于西方近代股份制的特点,比如官督商办、官利制度等,这主要是由于中国早期股份制企业倡办者在制度引进过程中适应中国现实国情而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830.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3)01-0161-06

      引言

      股份公司制度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从形式上看,它至少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以及无限责任公司这么五种基本组织形式。其共同特点是集体出资、共担风险,按照股份多少分配企业权力以及企业剩余。本文所探讨的股份制,显然不是指某一种具体的组织形式,而是指具有基本股份制特点的最为一般的概念。

      股份公司制度的产生、演进过程极为复杂。一般认为,早在古罗马时期,西方就出现了原始形态的股份制度;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也出现了一些具有原始股份制特点的合伙经营现象。但是,真正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微观基础的股份公司制度,基本上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亦步亦趋,逐步演进成熟的。

      一般认为,前近代在资本主义有微弱萌芽的山西票号、京西煤窑业和四川自贡井盐业等行业中的股份合伙与股份制有一定的相似[1]。虽然从各方面来考察,股份合伙制与严格意义的股份制还相去甚远,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此开始讨论问题。

      一、前近代自贡井盐业中的股份合伙

      我们之所以选择自贡井盐业中的股份合伙为典型来探讨前近代中国股份合伙制,是因为其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区域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更重要的是它较其它股份合伙与现代股份制有更多的相似,彭久松甚至将这种股份合伙称为契约股份制,并有专著论之[2]。我们根据前人研究成果和现存历史资料综合分析后,认为自贡井盐业中股份合伙至少在以下几方面与现代股份制相似:

      一、股份合伙关系的确立、股份的转让、经营制度(井史井章),都采用契约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

      二、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即由“地脉股份股东”提供经营用地,“工本日份股东”提供资本,而“承首日份股东”负责经营管理;

      三、入股人数一般多于传统合伙制,入股方式灵活(除资本外,还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家才能等),产权的股份化使股权转让极为方便;

      四、在股份合伙中逐渐形成了与现代股份制的有限责任制相类似的“井债井还”制度。

      显然,这些特点是与当时井盐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井盐开采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巨大,事先无法估计盐井开凿进度、资金需要量以及最终开采量,这就需要各方共同承担风险。为了避免出现事后的纠纷,参与各方在事先以契约的形式明确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井盐业耗资巨大,当经营出现意外风险时,业主往往根本无法偿还开采成本,因此形成有限责任制度也就顺理成章了。笔者认为,早期井盐业股份合伙中最有意义的是设立了“承首日份股东”。这类股东不是凭借资本获得股东的身份,而是依靠自身的企业家才能入股,所占股份一般占总股份的10%左右,这一比例甚至高于现代股份制中经营者凭借其企业家才能所持的股权比例。

      从另一方面看,它又与现代股份制有很大区别。井盐业中的股份合伙关系主要建立在“人合”的基础上,股东之间往往存在较强的相互信任,股份的社会化程度较低。此外,现代股份制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实行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这些原则恰恰无法在井盐业中得以实行。同样由于高风险、资金需要量大等原因,在井盐的开采过程中普遍形成了“资本敷缴”原则和“做节”制度,结果导致股份可无限析分。这使得井盐业中的股份合伙关系呈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参与合作各方的委托——代理地位随着出资额的变动而频繁调整。更为重要的是,股权关系的变动直接导致契约约束力的下降,而具有约束力的契约恰恰是近代股份制的基础,损害了这一基础,各方只有按照社会的习俗、惯例来调整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这也使这种股份合伙制难以进一步规范。自18世纪中期直到解放前,自贡井盐业的股份合伙一直未取得突破,主要应归咎于上述契约的无效性。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贡井盐业中的股份合伙,是在封闭条件下的一种制度创新,它仅仅具备了现代股份制的某些特征,而离严格意义上的股份制还相去甚远,因此多数学者将其归入合伙经营就顺理成章了[3]。自贡井盐业的上述特点在前近代的其它股份合伙制中普遍存在,只是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也不如自贡井盐业典型罢了。

      二、近代股份制度的西风东渐

      十九世纪上半叶,股份制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开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4]。鸦片战争后,国门洞开,西方国家开始非法在通商口岸开办企业,股份制这种西方盛行的企业制度就自然而然地随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传入中国,而西风东渐的股份制与中国前近代的股份制萌芽形态股份合伙等也没有直接联系。正如李鸿章所言“中国试行西法,创立公司”[5]。当时来华从事商业冒险活动的西方商人大多就地筹集资本,一些洋行买办纷纷应募入股。他们以股东的身份,附股于外国股份制企业,对股份制有了感性认识,学会了股份制企业的运作方式,从而形成了中国第一批懂得股份制企业运作的商人。比如中国早期股份制企业的主要创办者唐廷枢、徐润等都是热衷于与外国股份制企业附股、合股的买办。唐廷枢甚至还担任过中外合办的东海轮船公司襄理[6]。

      不仅如此,外国在华股份制企业招募了大量的中国普通员工,这也在相当程度上推进了股份制企业文化在中国的传播。西方近代股份制的示范作用还突出表现在行业示范上。在那些投资巨大、采用新式技术、管理复杂的行业中,采用近代股份企业制度几乎是必须的。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早期股份制度出现在航运、采矿、电报、机器缫丝等行业也就是很自然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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