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对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亦兵,北京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北京 100101 邓亦兵(1947-),女,北京人,北京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清代前期对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投资既来自政府,也来自民间。政府与民间投资的目的不同,但共同的结果是建设并修筑了基础设施,为商品流通提供了服务。本文通过描述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和捐资的情况,分析其结果,论证投资的结果应该比其各自的目的更重要。意识形态并非仅仅起到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它还有直接推动经济增长,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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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2)05-0012-06

      经许多学者研究证明,清代前期的商品流通无论数量还是规模都较以往各朝代有很大发展,为其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也相对较完善。可是,对这一时期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问题则研究不够。徐建青的研究[1]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还有多方面设施建设没有涉及。一般来说, 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基础设施涵盖面十分广泛,本文将探讨交通(路、河、桥、渡船(注:政府下令在各省河段需要的地方设立渡船,原本是为传递政、军令服务的,后来乘船人渐多,其中商人占相当部分,所以本文将渡船当作为商品流通服务的一种设施来论述。但是渡船与道、桥、河不同,并非完全是官方和民间捐助的免费服务,因为当时还没有道路、河道、桥梁收费制,所以也可以说渡船是一种不完全的公共物品。当代西方经济学关于“公共物品”的基本概念,是指能够同时供许多人享用,其供给成本与使用效果不因享用人数的增减而变化。公共物品在市场上难以交换,没有市场供给,就需要政府提供。))、交易(集市、货栈、铺房、旅店)、保安(巡船、巡役、航行标志、救生桩、救生船)三方面设施建设的投入问题。

      一

      在交通设施建设中,全国主要路、河、桥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把修建路、河、桥作为各级官员的职责,顺治元年、雍正三、七、八、十三年、乾隆十五、十六、二十六、二十九、四十一、四十五、五十五年、嘉庆四年,曾分别下达修理、维护的谕令[2](卷932,《工部·桥道》)。道光八年重申:“各省要路桥梁,间有损坏者,地方官查勘应修之处,详报督抚奏明修理。”[3](卷146,道光八年十一月乙巳,p.242)由于当时所建道路多为土路,修理起来较容易, 各地官员大都能较好地完成。“惟良有司知道路、桥梁,皆王政之大,以时加意,无令病涉,庶有济焉。”[4](卷19,《津梁》)康熙十四年, 黄梅县遭受洪水灾害,道路被损坏。知县李成林向黄州府申请修路,获得批准。府下拨银谷,李成林同县丞楼自新“分头督率,惨淡经营,仍捐赀,并设法募助,阅四月,工乃告成”。此役“共雇募人工四万有余,约工价一千二百两有零”。为使官道无坑陷之患,李成林采用以工代赈的办法,令民“运沙一斗,给粮一升”,不到一月,百里官道铺沙完毕。李成林得到政府奖励,记功一次[5 ]。疏挖河道在道光年间是十分繁重的工程,当时黄河经常泛滥,堵塞运河、淮河,严重影响了官方漕运、商品流通以及农业生产。“近年例拨岁修抢修银两外,复有另案工程名目。自道光元年以来,每年约共需银五六百万余两。昨南河请拨修堤建坝等项工需一百二十九万两。又系另案外所添之另案。而前此高堰石工,以及黄河挑工耗费,又不下一千余万之多。”[3](卷145,道光八年十月乙未,pp.226~227)

      各地区的道、河、桥则基本上是民间(包括官员以个人名义捐助)捐资修建。民间修路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公买义路”,“捐地为往来通衢”[6](卷之10,《人物》)或捐廉、捐银修筑, 并在道路旁设茶亭、路灯等设施[7](康熙五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贵州巡抚黄国材奏,7辑,p.390)、[8](卷11,《风俗志》)。以陕西省为例,雍正时期共修建桥梁30座,其中官建只有一座。知县等各类官员修建的有11座,这中间可能包括官员用公款建筑,即政府出资的情况。即使把11座桥梁都算作政府出资,在全部桥梁中也不占多数。而民间投资自建、修建的桥梁占绝大多数[9](卷16~17,《关梁一~关梁二》)。 “与明代相比,清代民间捐修的数量明显增多。”“民间捐资恐怕已成为地方交通事业的主要力量。”[1]在各地方志中普遍反映出这种情况,有的占该地区总数的一半以上(注:目前虽然没有统计出具体数字,但笔者与徐建青的研究使用了不同的史料,结果是相同的,可以说明其普遍性。)。

      政府规定在各地河流沿岸设立渡船,“以渡南北往来文报、差使”,史书称为官渡。渡船、渡夫、修船经费由地方政府支付,如有损坏,也由地方政府修补。乾隆“六年,更造一次,由司库给领银一百六十余两。嘉庆十八年,改由阳曲等十县摊捐”[10](卷39,《工制·水利五·通省官渡处所》)。民间捐建的渡船,在一些地方志中称为“义渡”。四川万县“湖滩上义渡,乾隆初年张灿若募设”;“黄连咀、陈家坝、担子坝三处义渡,嘉庆年间陈大方、大中、杨学儒等捐设,历数十年就废。道光年间陈光烈、光党等,倡募置业,三渡复兴。”[11](卷12,《地理志·义局》)官渡、义渡均不收渡钱。江西“至渡钱一项,除向系官渡、义渡不取钱文者仍照旧外,其余民渡,凡内河小港准取钱一文”[12](卷1,《渡船条规》)。 乾隆八年湖南也规定:“官渡渡夫不许需索钱文、米谷,民渡小船亦不许多勒渡钱。”[13](卷2,《兵律·关津》,《江河渡口无论官渡、民渡,不许冒险多载。 凡遇空手过渡,每人止许取钱一文,挑负货物、行李,每人取钱二文,多索从重治罪,刊刻禁约,竖立渡口》)对民营渡船,政府限定渡价和载人量,进行管理。从目前笔者见到的史料看,广东的情况与大部分省份不同,广东全省的渡船都向乘客收钱,政府向渡户收取渡饷。乾隆时详定章程:“各府州县所属地方,设立渡船……征收渡租谷,咨报充饷。如有应设之处,先由该管州县勘明该地方实在情形通详,候奉批准。示召年力壮健,熟识风色、水性之人,承充渡户。一面取具供结,并铺户、渡邻保结。由州县加结申府,转缴藩司详院,饬府给帖开摆。不准一人兼承数支,网收渔利,及霸埠批租,私顶私摆情弊。”[14](卷3,《户例下·税饷·各省渡饷》)有时也让附近村民摊纳,如靛行渡“昔被豪右占踞。雍正元年,奉抚宪禁革,勒石永为官渡。其渡饷,归附近乡村摊纳”[4](卷19,《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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