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下游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

——以唐宋时代为中心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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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不但是中国农业史上的重要问题,而且关系到对唐宋经济发展水平的总体评价。本文批评了中外一些学者在稻麦复种制研究中对唐代估计过高、对宋代估计过低的倾向,对主张长江流域稻麦复种制形成和推广于唐代的各种论据逐一予以辨析,认为到了宋代(主要是南宋)稻麦复种制才有较大的发展,成为具有相当广泛性的、比较稳定的耕作制度,而江南平原在这一发展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本文还讨论了宋代稻麦复种中与冬麦搭配的主要是晚稻还是早稻,唐宋稻作品种主要是晚稻还是早稻的问题,从而解开了导致对宋代稻麦复种估计偏低的认识上的两个“死结”。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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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下游(注:本文使用的“长江下游”的概念与广义的“江南”接近,包括宋代行政区域两浙东、两浙西、江南东、江南西、淮南东、淮南西诸路的全部或大部。这一地区的中心是长江三角洲的太湖地区,亦即江南平原。包括现在的苏南、浙北,过去的苏、松、常、杭、嘉、湖六府。)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耕作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以前我在一篇题为《中国古代耕作制度的若干问题》的文章中探讨过这一问题(注:载中国农业博物馆内部刊物《古今农业》1989年第1期。 ),限于篇幅,有些问题没有展开,又由于不是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看到的人可能不多。最近我看了一些文章和材料,感到这个问题还有讨论的必要,于是有了本文的写作。前文的主旨是批评对唐宋稻麦复种制研究中拔高的倾向;本文在继续反对这种倾向的同时,也批评了低估宋代稻麦复种制发展的倾向。我的基本看法是:认为唐代长江流域稻麦复种制已形成或推广,根据尚不充分;长江下游的稻麦复种到宋代、尤其南宋才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形成一种有相当广泛性的、比较稳定的耕作制度,而长江三角洲在这一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

      上篇:唐代长江流域稻麦复种制是否已经形成和推广

      中外学术界有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认为长江流域(主要是江南)的稻麦复种制在唐代已经形成并获得推广,李伯重在中外学者有关研究的基础上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证(注:李伯重:《我国稻麦复种制产生于唐代长江流域考》,《农业考古》1982年第2期。 作者的结论是:“稻麦复种技术,大约在高宗武后时期,在长江流域少数最发达的地方已出现;作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制度,则大约形成于盛唐中唐时代,实行的地域主要是在长江三角洲、成都平原和长江沿岸地带。到晚唐以后,更加进一步扩大。”本节引李氏观点均出自此文。)。鉴于李文基本上归纳和发展了持这一观点的学者的各种论证,为了讨论方便,兹根据李文提出的论据辨析如下。

      论据一:《蛮书》卷7 《云南管内物产》关于南诏境内稻麦复种制的记述(注:原文是:“自曲靖已南,滇池已西,土俗唯业水田……从八月获稻,至十一月十二月之交,便于稻田种大麦,三月四月即熟。收大麦后,还种粳稻。”)。南诏受内地影响至巨,此复种技术可能是从唐朝统治下的剑南或其他地方传入的;当时的南诏耕具和耕法比较落后,尚可产生稻麦复种,生产水平更高的长江流域地区更有可能实行了。

      按,据笔者所知,迄今没有发现唐代或唐代以前剑南或其他与云南毗邻地区实行稻麦复种的记载,剑南传入说仅仅是一种推测;而且即使是从剑南传入,江南是否实行稻麦复种仍须论证。实际上,云南地区较早实行稻麦复种是由这里特殊的自然条件和历史传统所决定的,不能简单地与江南类比。关于自然条件,韩茂莉论之最详:

      云南与江南有着明显不同的雨量季节变化规律。从十一月至四月,云南全区均为干季,这时云量稀少,日照丰富,气温较高,降水不多,从而明显构成干季气候特点。干季的出现,解决了许多水田改旱地而带来的耕作技艺上的麻烦,因而云南人民是有可能率先采用稻麦两熟制的。江南与云南不同的是四季都有雨水的浇淋,从现代气候资料来看,上海秋冬两季降水量占全年总量的34.9%,九江占30.5%,南昌占25.1%,南京占30.5%。在这种降水季节分布规律下,由水田转旱地的耕作技艺就要复杂得多,江南人民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才能在生产上实施水旱轮作的制度,因此,江南实行这种耕作方式可能要比云南滞后一些。(注:韩茂莉:《宋代农业地理》,山西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213-214页。)这一分析,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关于历史传统,我曾经指出:

      为什么稻麦复种制首先发生在这里呢?除气候和自然条件外,还由于这里有种麦的传统。西部民族是我国最早的麦作民,小麦是通过新疆、河湟这一途径传入中原的,而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是大麦的起源地,或起源地之一。在距今三千多年的云南剑川海门口遗址中,在发现栽培稻的同时发现了麦穗。这里种麦的历史和种稻的历史一样悠久,生息在这里的民族首先把稻和麦这两种作物结合成一种耕作制,是不足为奇的。(注:李根蟠:《中国古代耕作制度的若干问题》,《古今农业》1989年第1期。文中还指出:“类似的情形还出现在新疆的吐鲁番。 当中原禾麦复种还处于偶发和散在阶段时,那里禾麦复种已经普遍化。《魏书·高昌传》说当地‘气候温暖,厥土良沃,谷麦一岁再熟’。在吐鲁番出土的汉晋文书中,亦有关于麦粟两作的明确记载,有的租佃契约规定了夏秋两季交租。吐鲁番自古也是盛产麦类的。由此可见,耕作制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有自然因素,有社会经济因素,其中还包括生产传统和民族习惯,应该联系起来对它们进行综合的考察。”需要补充的是,在制约耕作制发展的诸因素中,还有属于消费范畴的饮食习惯等。)

      由此可见,云南之所以较早实行稻麦复种制,是由特定条件所决定的;根据唐代云南实行稻麦复种推断唐代江南也实行稻麦复种,理由是不充分的。

      论据二:《吴郡图经续记》有关于北宋苏州实行稻麦复种的明确记载,北宋去唐未远,且宋元丰以前苏州户口尚不及唐元和时,其生产水平当不会超过中晚唐太远,故唐代苏州也可能实行稻麦复种。

      按,这只是一种推论,不足以作为唐代苏州已经实行稻麦复种制的确证。正如李氏自己说的,“宋毕竟非唐,仅作此推证,仍不足以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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