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对日索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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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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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际惯例,1945年日本战败后,应该对侵华这笔民族间的血债进行偿付。而当时中国政府也曾参加过远东委员会对日索赔行动,但是,中国所受损害最终并没有得到应有赔偿。那么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对赔偿问题的态度怎样,工作情形如何呢?

      一 索赔经过

      应该说,国民党政府是比较重视这项工作的。抗战中就开始注意抗战损失调查工作,拟俟战后清算日本罪行、索取赔偿。1938年11月,在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会议上,黄炎培等人提议政府速设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工作。蒋介石对此提案非常重视,“谕令国防最高委员会与军事委员会参事厅,从速估计抗战之直接间接损失,并时时注意此项工作之进行”。1939年7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制定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调查须知》,通令各机关及地方各级政府调查具报,并指定国民政府主计处审核汇编所有材料。

      1943年开罗会议后,同盟国各国开始考虑战后的索赔问题。中国成立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加紧系统调查工作。1944年3月参事室参照苏联索赔办法,草拟《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指出:日本除对我军费赔偿外,还应用以下方式对我予以经济赔偿:“(甲)赔款与债权 日本对华所得赔款无论已未交付,所享债权无论有无担保,一律取消;(乙)损害赔偿 日本非法侵略所致中国一切公私损害,日本应负赔偿之责,并以实物或金钱交付;(丙)投资与建设 日本在华所有投资以及在侵占或割让地区公私建设包括路矿厂舍各种财产以及存贮物资一律交与中国;(戊)复兴资源 日本在若干年内应负责供应中国复兴建设所需资源及制成品;(己)债票伪钞 日本及其所支持伪政权在中国占领区域内所发行公债、伪钞、军用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应由日本政府以国际通货全部赎回。”①

      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政府对于索赔事宜紧锣密鼓地着手进行。对外,1945年9月,中国外长王世杰和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苏联外长莫洛托夫换文,表达了中方对赔偿问题的看法。对内,蒋介石令在“最短期内”将战时公私财产损失及人口伤亡情况调查具报。行政院颁布《抗战损失调查实施要点》,指导工作。经过一年多努力,于1946年10月得出不完全统计数字:仅从芦沟桥事变算起,中国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313亿美元,间接损失204亿美元②。10月和11月,蒋介石命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约集行政院、内政部和外交部代表,两度会商研讨索赔方案。11月3日,在讨论赔偿的范围和方式时,形成两种代表性意见。朱绍阳等人坚持参事室拟定《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里确定的赔偿原则和方式,即要求日本应赔偿中国因抗战而支付的巨额战费,用货币支付赔偿。而王宠惠等则力主放弃军费赔款,以日本实际偿付能力予以实物赔偿的办法。由于王宠惠的意见基本上遵循了美国对日本索赔的原则,所以主实物赔偿的一方占了上风。11月13日,外交部最后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规定:1.日本对我赔偿以实物为主;2.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受害最巨,故对日索取各项赔偿,应有优先权,如同盟国实行总额分摊,中国应得日本赔偿总额之过半;3.凡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公私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之一部;4.日本境内宜充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中国以作赔偿之一部,这些实物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5.日本每年应将若干原料及产品,在规定年限内分期定量运交中国作赔偿一部③。从这里可以看出,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向日本索赔标准,不是依据中国所受损害数,而是依据日本当时赔偿能力来定;索取的是实物,着重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以充实军力,利于内战。为取得这部分实物,国民党政府直接向同盟国提出:“日本海军设备,航空工业生产设备,拟由我方接受,作为抵偿损失之一部”,并令驻美大使魏道明多次与美国洽商。

      为加强组织工作,自1945年11月29日起,由行政院主持办理索赔案,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1945年2月由行政院改隶内政部)改名为赔偿调查委员会,隶行政院,由蒋梦麟担任主任。后为求得与国际间的名称相符,1946年10月1日,赔偿调查委员会更名为赔偿委员会,主任翁文灏,主理抗战公私损失调查统计和赔偿方案之编制及赔偿物资之审议支配事项。1946年同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总部在东京设立后,国民党政府派出中国驻日代表团,朱世明任团长,主理日本的赔偿和归还工作。

      在二战后的赔偿中,中国得到了与美、苏、英三国相等的日本残余舰艇,占1/4,分得驱逐舰、护卫舰、运输舰共24艘,但吨位不足5万吨④。根据国际惯例,中国将在华接受的日本产业作为赔偿我国损失之一部,当时统计,除苏联红军从东北拆走大批机器资产外,日在华资产可供赔偿者约3.5亿美元。

      当时日本赔偿的核心问题是日本国内实物拆充赔偿。由于负责制定对日政策的远东委员会在将日工业限制在何种水平,以及赔偿分配办法等问题上,各国意见分歧,行动迟缓。中国拟定“日本赔偿设备紧急拆迁项目”,主张日本工业应限制在从事侵略前的水平,拆充赔偿的工厂设备中,中国不应少于50%,鉴于运输能力不足,希望中方所分工厂5年内可由日方代管,或可在日本利用日本人力,由中国经营⑤。这个意见没有受到重视。1946年初,远东委员会通过了临时拆迁方案,将盟军管制下的日本工厂先作部分拆迁。同年5月和8月,根据划定的12项工业范围,公布可作赔偿的工厂名单,并规定拆迁工厂总数的30%作先期赔偿。中国派出恽震、李待琛等5人组成赔偿小组赴日调查。由于各国争吵不休,影响了赔偿工作进行。自1946年9月起,中国方面多次要求美国单独行动,执行先期拆赔。1947年2月14日,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提出《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准许在先拆充赔偿的30%中,中国取得15%,英国、荷兰、菲律宾各取5%。到了月底,远东委员会讨论仍无结果,美国对盟国总部颁发指令,实施该方案。中国共运回三批工厂器材设备。第一批机床工具类,共7686部,重5.2034万吨。第二批试验设备类,1690具,重7350吨。第三批电气设备及剩余设备两类,电机设备中有1.5万千瓦蒸汽发电机1套,汽动发电机3套,马达发电机28套及变压器等,重6610吨。剩余设备有炼钢平炉、电炉、锅炉、空气压缩机等,重1.9166万吨⑥。第三批于1949年5月运台湾基隆。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从日本取得实物赔偿只获得先期允诺分给中国15%中的极小部分,约2200万美元(未减去已停拆的吴港发电厂和起重机的价值)。与中国最初期望的50%及1947年9月远东委员会分配给中国的摊赔额30%相距甚远,可以说只是作了象征性的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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