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的性质 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家庭及家庭行为,首先要说明的问题就是家庭的性质和职能。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来自于Becker、Rosenzweig和Pollak。 贝克尔(Becker)(注:本文引用Becker的观点皆来自于他的《家庭论》,该书收录了他的有关家庭经济的所有重要著作和观点。)认为家庭与婚姻是个人福利最大化的理性选择。他创造性地将家庭视为一个有效率的生产单位,它利用市场购买品、时间和其他投入生产出孩子、声望和尊严、健康、利他主义、羡慕及感官享受等家庭产品。家庭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确立自己在家庭中的分工。由分工产生的效率使得男女双方结婚组成家庭比他们各自过单身生活更好。只要结婚中获得的效用超过单身的效用,婚姻市场的参加者就会选择结婚。婚后的家庭产出与各自单身产出之和的差额就是结婚收益。 Rosenzweig(1988a,1988b)以印度农村为背景,分析验证了家庭和家庭关系的保险功能。Rosenzweig和Wolpin(1985)最初发现在印度农村,家庭是父母和儿子的纵向扩展,他们在同一家庭居住,在同一块土地上耕作。在技术不变的环境下,土地的异质性和气候的稳定性使特定地块的耕作经验能带来收益,因为这种耕作经验体现了在坏天气下减少损失的能力。由于在一起耕作儿子可以从继承父母的耕作经验中受益,儿子也有激励与父母同在一个大家庭中耕作。 但是,Rosenzweig后来发现上述解释只是对正式保险制度的研究且只与减少风险的事前措施有关,忽视了因面临实际收入波动而事后保持平稳消费的制度安排。它没有考虑收入空间分散化收益,尤其是女儿和儿媳对事后收入平稳的贡献。由于降雨分布不均,风险回避者总要拿出一定资源使消费平稳化;农业收入的不完全相关意味着农民可以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合并收入以减少事后消费的波动性。共担风险的地理范围愈广,合并收入产生的收益愈大。但空间范围扩大的同时会增大道德风险、监控成本等事后保险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如果这种安排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由于它们彼此拥有对方的信息,彼此关心对方的福利,由空间范围扩大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冲突问题就可得以解决。Rosenzweig和Stark(1987)认为女儿和儿媳的婚嫁恰好能起到这种作用,这是因为:(1)家庭A的成员因通婚进入家庭B,但家庭A不能控制家庭B的内部分配。如果家庭A仍然关心其成员消费,就有激励关心家庭B的福利;(2)若来自于家庭A的受赠者仍关心A的福利,就相当于家庭A在家庭B中安排一个代理人监控B,这就减轻了道德风险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家庭婚配会选择多个地点以形成婚姻组合。Rosenzweig发现在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婚配的家庭中,94%的婚配中儿媳不娶自于同一地,女儿也不嫁往同一地,他由此得出结论,婚姻不是形成家庭,而是强化业已存在的家庭之间的空间关系,任何财产继承或嫁资也不会减少家庭财富。 传统家庭经济研究方法只是将家庭视为一个效用最大化的单位而不考虑家庭内部结构;Becket的研究虽然考虑到家庭成员的不同偏好,但仍忽视家庭组织结构;Rosenzweig的研究条件条件和结论只限于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家庭,很难做一般化的推广。Robert A.Pollak(1985)认为弥补上述缺陷的最好办法就是交易成本方法。交易成本方法的核心问题是在技术上可分的各种行为是否能被纵向地整合到一个企业而不是通过市场建立联系。将之用于家庭经济理论,它可以通过家庭组织结构的分析重新整合现有的家庭经济理论。用交易成本理论至少可以解释下述家庭现象:一是家庭生产。家庭产品有可市场化,也有不可市场化的,后者主要是保险功能。保险虽可通过市场进行,但它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两大问题,政府虽可通过强制保险和制定行为标准部分地减少上述两大问题,但仍无法消除保险中的非对称信息和机会主义问题。家庭在这方面比市场和政府有三点优势:(1)由于外部成员无法轻易进入,内部成员也无法轻易退出,逆选择将被限制到最低限度;(2)长期的亲合增进了家庭成员的相互了解,大大降低了信息的非对称性;(3)家庭忠诚和社会规范都限制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可市场化的家庭产品称为市场替代产品,它的生产有两种类型:家庭农场和家庭企业。家庭农场是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农业组织单位,它是从组织上解决因生产的技术特点难以将工人集中在同一地点而产生的监督困难问题的方法。对于家庭企业而言,长期的家庭生产及产品要求权的预期使之产生持久的激励,有效的激励与惩罚可极大地减少了经理的机会主义。二是婚姻与合同。为方便生活和抚养子女,人们要求有一个既有对未来事件进行决策的可变性、又能保护每个人免受对方机会主义行为危害的稳定性的组织结构。短期合同频繁的谈判提高了关系型专用投资的风险;完全长期合同的成本太高且难以形成;不完全长期合同对未来事件的谈划可能会因对一方有利而使对方的风险增加。作为关系型契约的家庭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矛盾。 新家庭形成(婚嫁)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一方向另一方的财产转移。那么如何解释婚嫁过程中的财产转移现象呢?对此,Becker在婚姻理论中解释道,配偶的分工和收益的分配是由市场力量决定的。假定婚后产出分享规则不可变,由婚姻市场力量决定的配偶之间的分配份额就可能与婚后的产出份额不同,这就要求配偶之间存在一个补偿性(直接)转移以恢复效率。若婚姻市场上女方的分配份额低于其影子价格,男方家庭就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一笔礼金,即新娘聘金;反向的支付就是嫁资。可见,在Becker的理论中,新娘聘金与嫁资只不过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差别只在于转移支付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