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776.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8409(2003)04-0036-03 管理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已为人们所认识。管理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种,而且是其重要内容,因而管理研究者可以从文化的角度去深入认识管理活动,理解管理活动的各种行为和成果,指导人们的管理实践。家族企业的产生是两种文化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一是社会传统文化中的家族文化,其二是西方工业文明中的工商管理文化。其中,对于东方家族企业而言,西方工业文明中的工商管理文化属于外来文化,而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家族企业而言,这两种文化都是本土社会文化。因此,就企业的组织形成和发展而言,基本都是受西方工商管理文化的影响,所以,美、日、中三国的家族企业形式及其运作理念在许多方面应该是一致的,但实践证明,三者实际展现的组织性格和经营效率却相当不同。 若是二三十年前,对三者的评价结果将是认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家族企业是最具效率的组织形态,而东方家族企业(包括日本)中的许多因素会被批评为是封建落后的。但随着日本经济的腾飞,欧美等国的企业却反而向日本俯首,开始大力研究日本企业。这一切都促使我们不得不从家族企业的另一个文化根基——家族文化着手去分析三国家族企业。 一、美、日、中三国家族文化的比较 美、日、中三国家族企业中的“家族”往往被等同于“family”这一概念,但其实这三者是似是而非,各具不同内涵的。这里有必要先对“家族”的三种模式进行界定。 其一,是以美国的“家族”为典型的,以婚姻的结合为核心的联结直系亲属的最小居住集团。 其二,是以日本的“家族”为典型的,由所有生活在一起的成员,不仅包括现存的成员,也包括过去住在这个家的死者以及尚未出生的成员,还包括长期居住于家中的非血缘关系的成员所共同组成的超血缘集团。 其三,是以中国的“家族”为典型的,由父系族谱关系所延续的血缘集团。 如图1所示,三个国家不同的家族文化支撑着三种不同的家族企业模式。其中:
图1 美、日、中三国家族文化比较 1.美国的契约关系与个人主义 从西方人的角度来看,任何不同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都可以用“契约”来加以说明,即便是婚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在婚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庭也是一种契约关系。 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就曾写道:“最原始的社会,唯一自然的社会,便是家庭;但儿子依附父亲,亦只限于需要他保护的时候。一旦不复有这需要,天然的结合便分解了。儿子不再要服从他们的父亲,父亲也不再要照料他的儿子;彼此便变为同等独立的。如果他们仍然结合在一起,这结合也不复是出于天然的,而只是出于同意的;那时候家庭本身的维持,全赖着契约。”作为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哲学基础,这反映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契约精神以及个人主义,这两者对理解西方家族文化起着关键作用。在这样的家族关系中,个人与家族是相对独立的个体,个体的行为无需受到太多家族因素的约束。 2.日本的身份关系及家户观念 日本的家族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家族关系,与其说它是家族,不如称之为“家户”。它是建立在模拟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一种身份关系,即在日本的家族关系中,血缘关系不是第一条件,即使是长工或有能力的雇员这些非血缘者,也可以在家族关系中获得一定的身份而成为家的成员,受到家的保护。 在这种身份关系和家户观念的支撑下,日本的“家族”成为由一个称为“本家”的原有之家和若干与本家有附属关系的新成立的“分家”构成的功能团体(如图2所示)。“本家”实行严格的长子继承制,继承家业、家名及全部的家产,而其它诸子及其它家户成员则成为与家业无关的“分家”。本家获得优越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并对分家进行统治和保护,而分家则顺从、效劳于本家。这样本家与分家的地位关系也就由原来的平等关系变为主从差序而又紧密协同的特殊关系。可见,日本的家族关系是以将原有的家业完整延续的功能性单位。因此,日本著名的法学家滋贺秀三这样描述日本“家”的实质:“家可以说是超越世代而存在、经营一定家业、广义上的企业体,它给予其成员以恩惠和俸禄,同时要求他为家效劳。” 3.中国的系谱关系及分房法则
图2 日本的家族关系 中国的家族是依赖父系族谱关系而存在的,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一些纯粹用来描述系谱关系的用语,如“房”。这些用语在概念上绝不羼杂一丝经济的或其它功能因素。中国的家族关系实质上是一个“房”的延续体。一个父亲所代表的“家族”单位是由几个儿子的“房”单位所构成的。同时,这个父亲所代表的“家族”单位相对于他的父亲来说也是一个从属的“房”单位(如图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