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市场、家族企业及其制度演进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绍欣,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通过对家族企业特征的研究,可以揭示企业制度演进与外部市场发育之间的关系,外部市场(包括商品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市场、经理市场)的成长,对现代资本主义企业的大型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正是这些外部市场的逐步完善,使得企业能够在大型化的情况下,通过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企业的效率。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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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发展史:从家族企业开始

      任何企业组织形式的产生都一定是与某一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可以说从企业一开始诞生的那一刻起,企业就是家族企业。从前资本主义时期开始,一直到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前,家族企业一直都是企业的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

      企业制度主要有三种形式: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因此,若非出于经济上的原因可能限制企业利润的增长和个人财富的积累,原始的企业制度就不会向新的企业制度发展。或者反过来说,新的企业制度的出现一定是适应了企业追求更多利润的需要。企业制度从一开始就采取了业主制的形式,正是体现了企业追求利润的个人主义的实质。但是,业主制的企业很快就遇到了扩大生产规模的限制,因为个人或单个家庭的资金总是有限的。于是,合伙制的企业应运而生了。

      合伙制企业的产生一方面借助了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帮助,解决了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从而促进了企业规模的成长。同时,之所以借助于亲缘和地缘关系筹集资金,也是因为金融市场的发育还没有能够为企业的成长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在这样两个企业制度的发展阶段,家族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也就是说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甚至所雇佣的劳动力往往都来自一个大家族,企业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在有的情况下,合伙制的企业中,其他一些社会关系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时合作者没有血缘或亲缘关系,而只是有地缘的关系——居住地接近,或者有业缘的关系——从事同一种或相关的行业(职业)。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借助于地缘或业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合伙制企业也与家族企业一样具有筹集资金、分担风险的功能,我们不妨把这种企业称为“类家族企业”。

      业主制和合伙制的企业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其起源已无从考证了(这种考证似乎也没什么必要)。相比之下,公司制则是在近代世界发展史中才出现的,是一种年轻得多的企业制度。当然,大家都能够接受这样一种说法,即企业史的不同阶段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界线。随着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两类企业的规模进一步地扩张,于是,借助于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情况开始出现,企业的股权逐步出现了分散化的趋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也逐步出现了分离。经验研究证明,当企业规模以股票的市场值考核时,它与所有权集中度负相关,也就是说,企业规模越大,企业的所有权就越是分散。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职业经理人作为代理商出现,代理商的出现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

      虽然公司制逐渐地取代了业主制和合伙制而逐渐成为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主要的企业制度形式(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的企业形式就不再重要了。事实上,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企业仍然是中小企业,而在这大量的中小企业中,业主制和合伙制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企业制度形式。即使是在公司制企业中,由于很多大企业是由业主制和合伙制的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因此仍然带有家族企业或类家族企业的痕迹,表现在企业成长初期的主要合伙人或者一个家族仍然是企业的大股东,仍然对企业的决策有着主导的影响,一些企业的重要岗位仍然被家族内成员占据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类)家族企业的存在有着深刻的历史、社会和经济的原因。由于企业从最初开始就是家族企业,而大公司也往往是从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因此,即使是一些大的企业带有家族企业的痕迹也不足为怪,就更不用说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了。其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众多的人一起努力,而建立在血缘、亲缘(甚至地缘、业缘)之上的关系总是比较可以依赖的。反过来说,如果企业成功了,作为收益者,又往往将家族成员考虑在内,这就使得企业往往成为为亲友和家族成员提供就业机会和生活保障的场所,这种现象在东亚文化里特别突出。再次,企业的成长过程逐步产生股权分散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结构,解决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股东利益的损害,就要看外部市场是否能够为企业提供制约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机制。但是,市场总是有缺陷的,选择代理人来经营企业,总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因此,一些企业宁愿选择自己的亲友来经营企业,以此来避免代理人对于自身利益的损害,这就又使得企业内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工和专业化没有深化,从而为企业打上了家族企业的烙印。

      从家族企业自身来说,这种企业制度肯定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对于那些具有家族企业性质的中小企业来说,未吸收社会资金入股,是制约其规模进一步扩张的重要因素。其次,(类)家族企业一般都有股权相对集中于某一个(或几个)大股东手里的问题,这就使得大股东的权利过大,往往造成中小股东声音不足,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第三,(类)家族企业的业绩过于依赖于掌权的家族成员的能力,如果掌权者的能力很强,则企业盛,如果掌权者能力差,则企业衰。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正面、反面的都有。反面例子如加拿大最大的百货业巨头、加拿大的骄傲——伊顿百货,这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没有能够与全世界人民一起进入21世纪,其直接原因就是该家族的继承人经营能力太差,多次决策失误导致公司严重亏损。与此形成对照的同样是一家具有家族企业特点的全球最大连锁超市——美国的沃尔玛。该公司的董事长罗布森·沃尔玛,成功地继承了其父(沃尔玛创始人)山姆·沃尔玛的经营理念,使得该公司成为《财富》杂志2000年度全球500强第二位,罗布森·沃尔玛也位居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2000年世界富人排行榜榜首,其身价比位居第二的比尔·盖茨高出110亿美元。由于过分依赖企业掌权者的能力,(类)家族企业的发展往往在老一代经营者由于年龄、身体等原因退出企业管理活动时面临危机,如果企业后继乏人,则可能造成企业新的问题——当其现任的经营者出现知识老化的问题时,企业找不到让其退位的机制。这也有可能带来企业经营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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