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作为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乡镇企业所采取的组织形态,是我国社会变革和现代化进程中一项影响巨大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然而,在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后其发展模式、治理结构、发展前景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任人唯亲、目光短浅、独断专行等均被视为家族式企业与生俱来的缺点而受到专家学者的批评。因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家族企业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与近邻日本在社会环境、文化背景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之处。日本战后的法人企业形态,从其企业组合方式、企业体制、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等诸多方面,把自有经济体制和非竞争体制、把完全市场竞争机制和非完全市场竞争机制有机融为一体,从而建立了有自身特色的新型企业形态。这为我国的家族企业制度变迁提供了新的思路,即把西方先进的企业制度与中国的社会环境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进行制度改革与创新。 一、日本战后法人企业形态的主要特征 第一,政商松散结合的运作模式。同战前的家族企业相比,战后的法人企业虽然仍与政府保持一定的结合关系,但这不同于战前那种相对一体化的政商关系,而是一种柔性化的密切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已不是那种由上而下的直接干预,而是以计划或规划的间接指导和以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杠杆来结成政企关系。同时,企业与政府的联系更多地是采用协会和行会的集体作用即以某一特定的“窗口”来影响政府有关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建立的是一种非行政式的上下有机结合的关系网络。 第二,三位一体的大企业集团。战后日本大企业集团是上世纪50年代初期首先从旧财阀系企业的垄断组合开始的,继而又引起了大规模的企业合并浪潮,逐渐形成今天的大企业集团体制。纵观战后新的大企业集团,它们从制度、体制、形态等各个方面完全摆脱了战前财阀家族企业集团的模式,建立起了以法人化为根本的金融资本、生产资本和商业资本横向有机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大企业集团模式。 首先,在结合方式上建立起了水平式环绕型的相互持股关系。如前所述,战前财阀家族企业集团是以其持股公司为顶点的持股方式,自上而下实施垂直统治管理,是一种封闭的企业集团结构形态。而战后以法人制度为核心建立的大企业集团则是多主体并存,而且,相互间按水平持股关系结成。 其次,日本的大企业集团是一个雁型结构的经济圈。金融资本、主导生产资本和综合商社资本作为大企业集团的雁首,发挥组织管理集团内产销活动的职能作用。其中,金融资本居于中心地位,主要通过资金融通等手段来扶持其他两大资本的有效运营。在结合关系上三者不仅相互持股而且还发生人员相互派遣关系,共同结成集团的“核心圈”。作为两翼的生产资本和商业资本又与核心圈内的主导生产资本和商业资本拥有产销连接关系和资金、人员、技术等的“圈域关系”,这种长期的综合合作关系把它们有机地连结成一个大整体。 再次,相互依托而不相互依附,实行松散结合。由于战前财阀家族企业集团是以持股公司为顶点的垂直持股管理体制,再加上家族内的严格统治制度,因此,家族企业间建立的是一种紧密结合的企业组织关系。而战后新建的大企业集团由于以银行为中心建立起来,再加上相互间的水平持股关系,企业间保持的是一种相互合作、联而不合的组合关系。以三菱企业集团的三菱商事为例,它作为其核心企业之一。既与三菱银行保持长期稳定的集团内资金融通关系,同时又与其他企业集团的金融机构有经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同时,它作为本集团的贸易“窗口”,既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生产资料,组织产品流通,同时又跨集团地为其他企业集团的企业提供相同的“窗口”服务。 第三,所有与支配相分离的企业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建立首先是以银行以及资本市场的完善为前提的。战后日本随着以银行为中心的企业体制的建立,资本家作为股东的所有者支配型企业模式逐渐崩溃,企业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实际上演变成了经理和劳动者的集团组织,逐渐确立了占有支配型的企业模式。这种企业模式中企业财产带有相对广义的社会性,企业成员容易把企业视为命运共同体,从而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二、日本家族企业形态演进给我国家族企业的启示 第一,在观念上应该摒弃家族企业就意味着低效率,股份有限公司就意味着高效率的偏执的旧观念,而应该看到家族企业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是适应社会环境的反映,其制度变迁也是需要在新的市场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家族成员的参与常常是创业最需要的低成本组织资源;家族成员更易建立共同利益和目标,从而更易进行合作;家族企业的性质更能保证企业领导的权威性,有更强的凝聚力,因此它更适合市场经济的初创阶段。日本早期成功发展起来的大型家族企业,如三菱、三井等,包括目前在中国发展势头良好的许多家族企业,如新希望集团、太太药业、用友软件等等,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企业制度的变迁应该是以市场为主体,也就是众多企业的自主行为选择,而不应该成为受市场外部主体控制和制约的被动行为选择,这一点对我们的改革实践尤为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族企业是否进行制度变迁,怎样进行制度变迁,都应该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和市场环境来决定。 第三,政府应该有准确的定位,以使它的行为不越过应该管辖的权限。显然,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降低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成本,同时应该完善市场环境,为家族企业提供制度变迁支持。从日本家族企业形态演进过程来看,政府发挥的作用似乎过大了些,特别是在原有家族企业建立大企业集团的过程中。虽然建立大企业集团是家族企业向法人治理企业转变的一种较好的方式,但这种转变应该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遗憾的是日本政府过多地参与了这一过程,许多带有政府行政行为性质的金融资本与生产资本的融合,使得日本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力特别是对大企业集团的控制力非但没有减弱,反而加强了。官商勾结必然造成了企业的产权不够明晰,同时给腐败以滋生的土壤。日本90年代以来经济持续低迷,众多政界人物丑闻的曝光,显然就是这种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行为的“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