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6.5;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5X(2003)02-0076-08 一、引言 我国的私营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且普遍采用了家族制管理模式,即所谓的家族企业,《小企业管理》这本书中是这样定义家族企业的:在企业的生命期和职责中,同一家族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参与管理的职能,这样的企业即为家族企业[1](P.99)。在人类的过去和现在,家族企业都是广泛存在的企业类型。就是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美国《财富》杂志500强企业中大约有1/3是家族企业,意大利最大的100家公司中有43家家族企业,法国最大的100家公司中有26家家族企业,德国为7家。工业化国家的家族企业雇佣了50%-60%的劳动力。面对经济衰退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战争,工业化国家中规模最大公司匆忙调整经营活动,而家族企业似乎能经受考验。伊利诺伊州凯洛格管理学研究生院研究家族企业的专家约翰·沃德说:“家族企业天生就能在危机中顽强地生存,因为他们的本性使之可以适应外部环境。”家族企业在传统上眼光长远。即使在混乱时期,他们也维持较高的研发费用。他们很少放弃自己的战略,通常对企业继续进行投资。乌拉圭蒙得维的亚大学的教授阿尔瓦罗·比拉塞卡认为,家族企业与其他公司的重要区别在于家族企业的连续性。他说:“连续性来源于把企业当成需要保护并传给后代的遗产的信念。这是每一代对下一代人的义务,也是每一代人对上一代人的承诺。”[2] 1.国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本系统论述家族企业的专著,对家族企业的研究大多散见于一些社会学、管理学著作中。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著名企业发展史专家ALfred D.Chandler在20世纪70年代曾发表过一部管理学大作《The Visible Hand》,在此著作中,他给家族企业下的定义是:企业创业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人员的选拔方面。他深入细致地研究了美国石化、烟草、铁路及电讯制造等产业中的企业变迁史。他认为1840年之前,美国基本上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大型工商企业,家族制企业占据主导地位;1840年后,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批量生产技术的出现),社会生产量提高,分割的市场(距离遥远)和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的出现,使相互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市场容量骤增。市场制度也逐步完善;日益复杂的生产交易活动,使得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从管理的角度上看,大规模生产和销售已是可能的。在此背景下,美国企业史上发生了堪称革命性的事件,单一功能的家族制企业开始进行制度创新,美国开始出现一批现代意义上的大型工商企业[3](P.9)。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转变,按照钱德勒的看法,是因为生产、市场和管理三个方面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用企业去代替市场已变得更加有效率,且在现实中已能够做到。从钱德勒的结论中可以引申出一个令人感兴趣的问题:美国的家族制企业在上述三个客观条件具备后,很快就完成了制度创新(将生产经营管理权移交给支薪经理阶层),成功地摆脱了新的条件下家族制对企业扩张的制约。目前家族企业主要有两种方式:家族所有和家族控股。西方工业国家的家族企业普遍采用了后一种方式。资本主义经济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而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发展起来的企业组织形式也经历了数度变迁。家族企业经历了如下重要变化。 公司化与法人——在许多国家,家族企业成立公司已是非常普遍现象。例如美国许多合伙或合作性质的公司是夫妻公司、亲戚公司或朋友公司[4],日本大约有100万家股份公司和100万家有限公司,后者主要是为夫妻老婆店之类的家族企业预备的。 成为上市公司——对于家族企业来说,能够成为上市公司将会极大地扩展企业实力。美国的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模标准较低,只要求企业的净资产超过400万美元即可,目前在那里上市的公司超过5400家,其中许多是小巨人式企业。在亚洲,一些华人企业纷纷成为上市公司,同时保持着家族控股地位。例如,兆峰陶瓷集团股份公司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李兆峰本人持股比例为58%。 多级控股化——家族不仅通过母公司来控制子公司,而且子公司下边还有许多孙公司、重孙公司,利用这样纵向多级持股结构,家族企业就可以有效地接近各类市场和分散经营风险。例如李嘉诚家族控制的4家企业形成了一个纵向的系列,即李嘉诚家族—长江实业—和记黄埔—长江基建—香港电灯,这四家企业都是上市公司。 控股公司化——一些大家族由于各种原因,改变直接所有企业的状况,通过某个公司为中介,间接地控制着所有的企业。例如,日本财阀家族早先是通过合伙公司性质的总公司等方式拥有一大批企业,到了20世纪20年代~30年代,总公司就变成了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家族只持有半数左右的股份,二次世界大战后,家族的股份才被转让和没收。 通过投资公司——一些大的个人投资者,通过投资公司间接地控制着其他的企业,例如,由私人投资公司发展的美国坦普尔顿投资集团公司持有了法国雷诺汽车公司5.4%的股份成为其大股东之一,美国亿万富翁巴菲特通过一家企业投资集团持有许多大企业的股份,其中包括可口可乐公司7.75%的股份。由此可见,传统家族企业制度改造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企业法人化和法人股东化[5]。 管理学大师Peter·Drucker在“Managing In A Time Of Great Change”一书中给出了家族企业管理的四条基本原则:(1)家族成员不可以在企业里工作,除非他们和其他非家族成员至少一样的能干和勤奋。(2)无论公司管理层有多少家族成员,也无论他们多么出色,至少有一个高层职位必须由非家族成员担任,典型的是财务主管和技术主管——这两个职位的技术性要求都是最高的。(3)在家族企业中,越来越需要在关键的位子上安排非家族成员的专业人士,而这些非家族成员的专业人士必须受到平等的对待,他们必须在公司有“完全的公民权”,否则他们根本就不会待下去。(4)当管理层在继承问题上发生麻烦时,把这个问题的决策权交给一个既不是家族成员也不是企业成员的外来者来决定[6](P.157)。当然,德鲁克指出的只是适用于家族企业管理的一般原则,我国民营企业家应当从实际出发,当变则变,在企业发展初期家族化管理还可以促进企业发展的时候,不必贸然变革,而当家族化管理已经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时,就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完成向“专业化管理组织”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