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03)03-0052-03 一、乡镇企业与非正式人际关系 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是中国农村改革最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之一。但是这一成就却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难题,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如何解释乡镇企业的成功。乡镇企业的崛起至少对传统理论构成了如下挑战: 1.西方标准的产权理论难以对乡镇企业的成功作出合理的解释。产权理论的核心思想是认为“没有清晰的私有制将导致企业的经营不善,若不广泛存在清晰产权,任何制度都会运作不佳。”根据西方标准的产权经济理论,乡镇企业的产权界定本质上是模糊的。典型的乡镇企业是位居标准模式核心的私人组织的对立物。然而以乡镇企业为主的非国有企业形式以及由它起主导作用的中国模式,却比标准模式运行成功得多。 2.乡镇企业的崛起对二元经济理论也提出挑战。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认为,工业化的确立意味着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工业部门的转移和传统农业的逐步瓦解。传统部门除了提供廉价的劳动力以外,对现代部门没有任何积极意义,而传统因素反而往往成为现代部门成长的障碍。乡镇企业恰好对这一主流观点提出了难题。 之所以存在这两个困难很大程度在于我们忽视了西方经济理论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传统的中国社会同西方社会的结构是不同的,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的自我主义是一切价值以己为中心的主义。因此中国的社会结构可以称之为“差序格局”,这种格局使个人和群体的界限成为相对的和模糊的。这和西方把权利和义务分得清清楚楚的社会迥然不同。或者更清楚地说西方社会的秩序是主要依靠条理清晰的法律等正式制度来维持,而中国传统社会则主要靠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维持。或者可以说西方社会是块状结构,而中国社会是网状结构。中国的文化传统既不是个人主义也不是集体主义,某些论者将中国的传统归纳为家族集体主义是不准确的,因为中国传统社会并不存在相对于个人的界限分明的集体观念。具体到经济学领域我们会发现,西方经济学理论所隐含的前提假定是西方社会结构所决定的。西方经济学至少从亚当·斯密以来就确立了个人主义的哲学观。个人是分析问题的出发点,而个人又特指在特定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身效用函数的理性经济人。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同西方差别很大,所以在西方社会的历史文化土壤里成长起来的经济学很难直接运用到对中国经济的研究上,其理性经济人的基本假定也并不完全符合中国人在经济生活中的行为特征。正是由于这种个人主义哲学传统,西方经济学所关注的是市场和企业,而企业之间,企业同市场之间是有清晰的界限的,这一界限由产权所规定,这是由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所决定的。而中国的乡镇企业就无法完全按照上述模式来分析,它有着自己的独特性,在中国农村的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上成长起来的乡镇企业很大程度上依靠市场和企业之外的第三个要素——网络来运转。与这二者不同,网络是非正式的,它并不依靠正式契约和国家法律的强制来保证,而是以私人信任代替体制信任。信任圈从内向外扩散,其顺序比如是:家庭→亲属→朋友、同学→方言群体等等。正是由于网络的非市场特征,使得它对市场经济的作用乃至它的存在在以往的研究中被严重忽略了。网络作为不依靠契约的非正式制度,实际上就是互惠的交换模式,在中国乡镇企业中网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威廉姆逊的关系合同理论 关系合同的概念是由法学家伊恩·麦克内尔提出的。人们通常普遍赞同的“购进协议明确,售出绩效确凿”的单项交易模式越来越不能用以概括对现实的契约关系的观察,有鉴于此,伊恩·麦克内尔区分了单项交易和关系交易,后来又进一步把契约分为三类,即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关系契约。 1.古典合同是完全合同。其特点是,事前对合同有效期及各项权利、获得收益的条件等条款做出明确规定,而遗漏条款则有合同法可以遵循并予以弥补。古典合同的概念是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论中隐含的基础。分立的、瞬时的交易接近于古典合同概念描述的状态。古典合同“不考虑第三方的参与”、“古典契约法强调法规、正式文件及交易自行清算”。古典合同没有考虑不确定性的因素。 2.新古典合同。由于经济生活中不确定性的存在,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交易都能够纳入古典合同的范畴,特别是那些“在不确定条件下执行的长期契约”。新古典合同是不完全合同,给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因素留有余地,契约具有灵活性;并且在解决出现的争端时,通常靠引入第三方进行仲裁的方式解决。 3.关系契约。由于契约的延续性和复杂性日益增长,“甚至使新古典调整程序也被在现行管理方面针对更为特殊的交易的调整程序所取代”。关系合同也是不完全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由于签署合同各方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合同是有缺口的,并且这种缺口无法通过合同法和第三方仲裁来弥补,而需要依靠在一个关系体系中的联系协商来解决。关系合同内生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之中。 从嵌入性的角度看,在关系合同的条件下,交易双方签署的合同只部分依靠于法律体系,部分则嵌入于人格化的关系体系中;而古典合同则通常依赖成文法,合同法构成了完全的缔约背景;新古典合同介于二者之间,一方面依靠第三方仲裁,另一方面并没有引入人格化的关系体系。 威廉姆逊正是沿着伊恩·麦克内尔的思路继续进行研究。他主要关心的是中间产品的市场交易问题。起初威廉姆逊曾经强调用内部交易(纵向一体化)来代替市场交易,即用科层制代替市场交易以降低交易费用。但是后来他发现“为何存在如此之多的纵向一体化问题是很有意义的,但与为何存在如此之多的市场(或准市场)中间交易问题相比,则相形见绌”。即很多交易费用问题并不是通过科层制来解决的,而是通过某种特殊的契约安排仍旧通过市场解决。“规制结构——交易在其中进行议价成交的制度母体——是随交易的性质而变化的”。威廉姆逊对于合同的研究是在规制结构的视野下展开的。他的理论基于两个重要的行为假设,即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有限理性的假设来自西蒙,在这一假设下,人被认为在主观上追求成本的最小化,但由于认知能力有限,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实现这一点。所谓机会主义,威廉姆逊把它定义为,欺诈性地追求自身利益。一般而言,机会主义指不完全或歪曲的信息揭示,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歪曲、假装,含糊其词或其他形式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