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作霖与二十一条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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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秀华 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邮编:110036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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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5年日本迫使袁世凯政府接受了旨在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二十一条侵略的重点是中国东北。1916年张作霖任奉天督军兼奉天省长,其时正是日本对中国施加压力,要求在东北兑现二十一条之时。对二十一条持何态度,便成为张无法回避的一个外交问题,也成为今天史学界考察张日关系的一个热点问题。长期以来有人一直视张为彻头彻尾的亲日派,甚至认为在二十一条问题上,张也是完全媚日的,其实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实际上,当日本要求中国方面在东北兑现二十一条时,张作霖在一些问题上做了力所能及的抵制。

      一、关于所谓“南满洲”的区域问题

      二十一条的组成部分之一《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签订后,日本妄图扩大条约中所规定的侵略权益,阴谋把辽西地区也划入“南满洲”。当时日本一面向北京政府和奉省当局施加压力,一面怂恿日本商民移居辽西地区,想以此造成既定事实。1916年“在辽西之锦县、绥中、北镇等县,日商前往租房营业者,纷至沓来,其中尤以锦县为最。”奉省当局“命令该县知事,妥为劝阻出境,奈日人竟强行租占”①。

      1916年8月3日,张作霖电达北京政府,要求与日本据理交涉,张在电文中说:“奉省认为属于南满者,为开原等三十一县;确定不认为南满者,为辽西之新民、黑山、台安、锦县、锦西、北镇、兴城、绥中、义县、盐山等十县。查一年以来,十县之中,日本人民相率前往者,以锦县为最多……其余各县亦行纷至沓来,理阻不信,交涉不覆。该人民应服从之警察、课税,因区域未能解决,不便至施。长此不已,将见十县之中,虽无杂居之名,已有杂居之实,权利必至日益滋甚,挽回不易”。张在电文中敦促外交部说:“本兼省长体察再三,惟有密请大部查照前案,迅向日本提出讨论,坚持原定意见,从速解决,俾辽西等县不致混入南满,实为幸甚”②。从此电文中可看出,张不满于日本侵略权益的扩大,对将辽西划入“南满”表示忧虑。

      然而,日方不顾中方之抗议,蛮横坚持辽西地方亦属“南满”,并提出了所谓佐证,即中国方面准许开办的暖池塘煤矿即在锦县。原来,在作为二十一条组成部分的《关于南满洲开矿事项之换文》中规定:中国方面准许日本在位于南满的10个矿区进行勘探或开采,其中即有所谓的锦县暖池塘煤矿③。其实,暖池塘位于锦西县境,锦县境内根本没有暖池塘地方。当时北京政府未将该地方的地理位置弄清,便与日本签署了换文。严重的是这一疏误使日本有隙可乘,日方所谓“南满”应包括辽西地区的观点便有了条约上的依据。日方恃无忌惮地向锦县等辽西地区大量移民,与此有直接关系。在围绕“南满”区域的交涉中,中国方面处于被动。面对这一棘手的外交困境,张作霖却另有主张,他在致外交部的电文中说:“暖池塘一矿,换文注明锦县,或以为区域之障碍。;第杂居开矿,在原文本为两条,即属两事。且锦县并无此矿区,亦无此地名,原文应归无效。如日使持此责难,殊与原意见(指中国方面坚持的“南满”不应包括辽西地区的主张,引者注)毫无所损”④。张的意思很清楚,即《关于南满洲开矿事项之换文》中的暖池塘矿的地理位置已搞错,故该条文已无效力;再者,允许日人采矿,并未允其杂居,这是不相干的两码事,日本无理由以此为据向锦县移民。他要求外交部坚持原“南满”不包括辽西地区的观点,继续与日本强力交涉。

      尽管北京政府与奉省当局向日方屡次抗议,但日本怂使商民向辽西渗透的行径却毫无收敛,而交涉谈判中的北京政府也愈发显得无能为力。在此情况下,张作霖又致密函于北京政府,提出交换之策,即日本若执意将辽西划入“南满”,必须同意如下两项条件:第一,日方须接受奉省订立的警察章程、课税条例、商租规则、护照注册章程、南满办矿须知、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规则等⑤。张提及的上述规则和章程皆为二十一条签订后奉省当局所订,其目的是应付条约签订后东北中日关系变化的新时局。从其内容上看,基本上是“为限制日人而设”⑥,以防利权尽为日人所得。以《中日合办东蒙农业及附随工业规则》为例,其中规定:中日合办工业的产品须由中国官署指定其种类;非经报明不准开办;无论何种类公司,中日两国认定股份及出资额须相等;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的所得利益,合伙人定期分配,但非中国人民不得分配土地所有权之利益,土地所有权利属于中国人民等等⑦。这些规定显然是与日方的侵略图谋相抵触的。正因如此,奉省当局将上述规则章程与驻奉日领接洽时,屡遭日方拒绝,日方认为:“将来能照日本国希望加以修正,自无异议,否则不能承认”⑧。在日方蛮横无理坚持侵略要求的情况下,张作霖在密函中建议外交部:“如门使必将辽西十县划入南满,拟请大部将各项条例一并提出接洽”,必须以承认上述规则和章程为前提⑨。第二,日本必须放弃在南满的领事裁判权。《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第五条规定:“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官,又中国人民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据此,日本便享有了领事裁判权。日本觉得这样有些露骨,于是为欺骗舆论,同意在条款下附加一条,即“将来该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所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⑩。其实这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而已。张作霖在致北京政府的密函中建议,应向日方“要求南满洲区域内全部或一部分关于日本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先行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以上便是张作霖提出的两项条件,他认为;“以此两端为利益之交换,则桑榆可收,补牢有计,未始非无策中之一策。总之,此案延缓不如速决,承认须有抵制,否则事不明认,而势成默许,旷日持久,而为患益滋,权利之损失必益钜也”(11)。在日本决意将辽西地区划入“南满”且暗中加紧向该地区移民的形势下,张的上述交换条件,不失为亡羊补牢之策。当然,日本是不会承认奉省制定的上述规则和章程,也不会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因为一旦如此,日本在“南满”的侵略特权将化为乌有。后来的事实是,日本根本未理睬张作霖所提出的这两项交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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